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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的定義從來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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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動罪的定義從來都是如此

2024年04月12日 19:53 最後更新:21:48

2019年721襲擊事件,43歲男會計文員涉嫌向白衣人擲雜物,並打開雨傘保護黑衣人,被裁定暴動罪成,周三在區域法院被判囚33個月,成為首個721事件中被判囚的非白衣人。

主審法官李慶年將721事件分成為4個階段,第一個階段為7月21日之前有人在網上呼籲「光復元朗」行動,引發第2階段即7月21日晚上10至49分至11時11分,白衣人有組織地對付準備參與光復元朗行動的巿民,包括用棍或藤條毆打那些市民。第3階段即時7月22日凌晨12時至12時16分,非白衣人開始到場聚集在元朗站,雙方在朗和路發生肢體衝突,並持續至元朗站J出口大堂位置。第4階段,即最後階段,白衣人衝入元朗站閘內,猛烈襲擊非白衣人,導致多人浴血。

李官裁定,被告何贊琦在第3階段與黑衣人同行,又指示威者響應呼籲而來到元朗非法集結是有備而來,可以預見衝突一觸即發,不同意被告辯護指暴動屬偶發性的說法,但同意被告沒有縱火、沒有襲擊警員、沒有證據顯示有白衣人受傷,案件嚴重性較低。被告一時被憤怒沖昏頭腦,以犯法方式抱打不平,糟蹋大好前途。最後李官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考慮到檢控延誤及被告良好背景等因素,酌情減刑。

案件判決之後,由於是非白衣人被判刑的首例,引發支持他們的媒體評論,認為李官「改寫暴動定義」,意指暴動並非由非白衣人引起,判刑事倒果為因。其實這些評論,至少是對法律原則的錯誤理解,當然亦都滲雜了政治觀點。

第一,暴動罪的定義。今次案件是引用原有在《公安條例》第19條下的暴動罪,是以非法集結罪為基礎,即三人或以上集結、作出擾亂秩序等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就是非法集結。當集結者實際上破壞了社會安寧時,該集結即屬暴動。

換言之,非法集結的犯罪行為只是集結,並不需要有破壞社會安寧的後果,而暴動罪的犯罪行為是非法集結再加上有破壞社會安寧的後果,而犯罪意圖是想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合理地害怕集結者會破壞社會安寧。

案中的情節相當清楚,當晚的確有白衣人襲擊黑衣人的情況,但後來民主黨議員林卓廷等大批非白衣人趕到現場,據他們自己後來在社交媒體播放的片段顯示,在李官講述的第三階段,雙方一直在元朗站閘內外隔著閘門對峙,白衣人在閘外,非白衣人在閘內,雙方長時間互罵,後來在閘內的非白衣人拉起閘內的滅火水喉,向閘外白衣人噴射,場面結果一發不可收拾,白衣人因此被激發,跳進閘內追打非白衣人。非白衣人既有非法集結,亦有破壞社會安寧的犯罪行為,亦有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他人害怕社會安寧受到破壞,暴動罪的定罪元素充分滿足。

第二,誰做主動並非決定因素。評論者最大的誤解, 是認定由於白衣人暴動在前,非白衣人只是自衛,所以應該無罪,這完全是對法律的錯誤理解。首先,究竟是何方挑釁在先亦有爭拗,白衣人指第一階段有人在網上散播要「光復元朗」等口號,他們是出來自衛,而非白衣人就指是他們受到毆打,所以號召人到元朗聲援,才出現後期的反擊。何方暴動在先,已經是一個爭拗點。

其次,何方暴動在先其實並不是決定的關鍵因素,因為即使是對方先暴動,亦不能夠以暴動還擊。一般人不懂法律,就誤以為人家暴動自己就可以還擊,其實遇上暴動應該逃避及報警,而不是還擊。即使是對方暴動在前,但另一方在站內拉出水喉向對方射擊,顯然是一個聚眾暴動行為,並不因為對方暴動而可以證明自己不是暴動。

第三,要明白暴動罪的本意。訂立暴動罪是防止社會安寧受到破壞,無論民眾對政府有何不滿,或社會群體之間有任何矛盾,都不應該以暴力毆鬥作為申訴或解決矛盾的方法。選擇一個對峙互毆的方法去解決社群之中的矛盾,本來就是暴動罪要防止的行為。

簡單總結,暴動罪從來如此,李官並無重寫暴動罪,被判罪入獄者如果以為法庭因政治判案,就是對法律有根本的誤解了。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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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抗爭的另一個體現

2024年05月16日 19:25 最後更新:05月17日 10:46

社會工作者註冊局近日鬧出一場風波,結果逼到政府提出修例,要改組社工註冊局。

事緣在2020年《港區國安法》制定之後,特區政府在2022年把「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社會工作者條例》的附表2。按理社工註冊局應該按機制執行制定守則,定機制,去判斷某個社工申請人的行為,是否屬於危害國家安全。不過,有委員在註冊局會議上,提出討論判別某個申請人有否危害國安的機制時,被大比數否決。

近日《基本法》23條立法之後,有委員提出討論相關的危害國安定義,亦最終被社工註冊局主席伍銳明否決討論。

最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忍無可忍,發帖文炮轟社工註冊局有「5宗罪」,其中特別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納入《社會工作者條例》附表2之後,至今未採取行動建立機制,禁止被裁定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者成為社工。孫玉菡更不點名批評「陣地社工」陳虹秀本身有暴動控罪在身,仍加入社工註冊局紀律委員會備選委員小組。

一個社工註冊機構,其紀律委員會竟然有涉及暴動罪的人士作為備選委員。陳虹秀的控罪在2020年9月被撤控,律政司在2021年10月提出上訴,需要扣留她的旅遊證件,案件將會在今年底審訊。雖然陳虹秀辯稱她現在未被判有罪,是無案件在身,但是叫一個涉及暴動罪的人加入社工註冊局的紀律委員會,的確是一個很有「創意」的舉動。特別是法例訂明,社工註冊局需考慮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作為判別標準,決定是否容許社工註冊時,這種諷刺味道更加強烈。

社工註冊局可以做出如此出位的行為,而社工註冊局主席伍銳明可以公然和政府對抗,主要和社工註冊局產生的方式有關。現時註冊局由15人組成,8人是由社工選舉出任, 6人是政府委任成員。由於選舉的成員政見一致,其抵制國安法的態度亦相當明顯,所以亦夠膽拒絕在註冊局討論有關如何界定國安法罪名等相關議題,一切由註冊局負責人自行其事。

要了解社工註冊局為何這樣組成,當然要知道香港的歷史變化。

社工註冊局是根據 1997年6月6日生效的《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而成立。在英國殖民統治的年代,百多年都將管治權力控制得嚴嚴實實,但是在臨近過渡的十多年,就大量放權,將一樣又一樣的政府權力釋放出去,成立大量所謂的法定機構或是公營組織,去行使這些權力。成立社工註冊局就是將掌控社工註冊的權力外判,還容許註冊局財政獨立,等於政府出錢社工自治。所以社工註冊局公然作反,就是27年前英國人撤退之前埋下的炸彈,終於爆破。

勞福局最後提出改組社工註冊局,將人數由15人大增至27人,8席的選舉成員不變,委任成員的由6席增至19席,並要求所有委員上任前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別行政區。簡單來說,由選舉產生佔半數以上委員的社工註冊局將成為歷史。新註冊局的成員出身社工專業的人員仍然會超過半數,但是由選舉產生的成員就低於半數,這是終極的撥亂反正措施。

最近政府制定23條立法之後,就泛起一種聲音,認為2019年的事件已經過去,對待當年的人和事,都適宜寬鬆處理。但是自由往往和自律相隨,看著社工註冊局委任涉及暴動罪的人加入紀律委員會,就知道叫人自律十分困難。靠他們去自律,他們永遠想馬上翻篇,從頭來過,繼續抗爭,搞到政府被逼出手,的確與人無尤。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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