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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副庭長不點名批戴耀廷 指「違法達義」鼓勵年輕人犯法

政事

上訴庭副庭長不點名批戴耀廷  指「違法達義」鼓勵年輕人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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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副庭長不點名批戴耀廷 指「違法達義」鼓勵年輕人犯法

2017年08月18日 00:23 最後更新:00:39

今次高院上訢庭對黃之鋒三人加刑的判決,由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上訴法庭法官潘兆初和彭偉昌三名法官合議,長達64頁的判詞主要由潘兆初操刀,但楊振權和彭偉昌法官加上短短的評語,也收一針見血之效。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法官指出,假以自由行使權力為名,而實質是破壞公共秩序及公衆安寧的行為,會導致社會陷入混亂狀態,對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有嚴重的負面影響,亦令其他人士無法行使其應有的權力和自由。如該情況未能有效制止,則甚麼自由、法治都是空談。

楊官話風一轉,提到「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股)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仕,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該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導致他們在集會、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作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衆安寧的行為。 本案是一宗表現上述歪風的極佳例子。」

楊官口中的「有識之士」,顯然是指戴耀廷,因為戴耀廷自2013年開始發起佔中運動時,就大力宣傳他所謂「以法達義」的理論。2013年1月戴耀廷接受媒體訪問,被問及法律學者比誰都明白犯法的後果,為什麼公然叫人犯法?戴耀廷說,「我不覺得這件事與我的法律學者身份有衝突」,如果法律只是有法必依,一味死跟條例,「只是對法治低層次的睇法,工具式、機械式」。他自己的書就說到,「若法律本身就不公義,守法只會淪為社會不公義的助力而已。有了守法的道德,法律的不公義才有機會被揭露出來,使法制能作出修正」,更高的這個層次,超越條文,叫做「以法達義」。報道指戴耀廷當時逐字鏗鏘地說:「所以違反不義的法律以達到公義,是符合法治的做法」。

戴耀廷到如今還到處推廣他的法治理念,話法治有4層,第1層是有法可依,第2層是有法必依,第3層是以法限權,第4層是以法達義。

但今天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的判詞如當頭一棒,告訴所有人,那些所謂以法達義、違法達義的理論,完完全全是錯的。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4月15日是第十個「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回顧過去一年,《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稱《條例》)於去年3月23日起刊憲生效,為維護國安踏出重要一步,也標誌香港特區完成《基本法》第23條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本地立法的憲制責任。行政長官李家超當晚發表聲明,指《條例》是香港等待了26年8個月19日的歷史時刻,代表香港鞏固了由亂到治的護土牆、建好安全「屏障」,可以開始全速前進、全力拚經濟了。

打了一場漂亮的立法仗

條例至今實施一年。回顧立法過程,從2024年1月特區政府宣布啟動立法公眾諮詢,發出80多頁的立法諮詢文件,舉行近30場詳盡的諮詢會,與各個界別的代表會面,諮詢會多達約 3,000 人次,共收到逾13,000 份意見,當中 98.6%表示支持和提出正面意見,立法會法案委員會連同內務委員會共舉行了 25 次會議,用了近50小時詳細審議每一條文,提出近千條問題和意見、91項修正案,最終於去年3月19日獲立法會全票通過,並刊憲落地。

《條例》生效之後,讓香港特區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包括間諜活動、外國情報單位的陰謀陷阱和敵對勢力的滲透破壞,有效防範「黑暴」、「顏色革命」,亦有效防範「港獨」和暴力破壞。

去年6月,由律政司、保安局及警務處組成的「《基本法》第23條立法專責小組」獲選為新一輪「行政長官表揚榜」獎勵計劃的得獎隊伍,鼓勵公務員團隊關鍵時刻團結一致打勝仗。

行政長官李家超表示,專責小組由公眾諮詢、擬定草案,到解說、協助立法會審議法例,以至反駁顛倒抹黑的歪曲言論、清晰說明政府立場,都堅持不懈、盡心竭力地完成這項香港的光榮歷史任務。「這支跨部門專責小組高效專業、決心堅定,為譜寫香港歷史光榮篇章作出重要貢獻。他們樹立了公務員優秀的榜樣,獲頒『行政長官表揚榜』是實至名歸。」

《條例》涵蓋5類罪行

而《條例》與《香港國安法》以及香港其他涉及國家安全的法律互相銜接、兼容和互補;借鑑了其他普通法地區的經驗,但按香港實際情況予以落實;條文按現行普通法慣常用語編寫,並完善了過時及不足的法律。

《條例》涵蓋5類罪行,包括禁止「叛國」及 相關罪行;禁止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禁止竊取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禁止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
過去一年中,累計有 5宗檢控個案涉及《條例》,其中4宗已審結,被告均認罪,判囚10至14個月,分別涉及在社交平台發布,或於巴士椅背、身穿衣物展示煽動字句及訊息。

首宗涉無業男穿煽動衣物遊蕩 認罪判囚14個月

其中,首宗定罪的案件涉及27歲報稱無業男子,被指穿著印有「光時」衣物、戴有標語黃色口罩,去年6月12日在石門港鐵站遊蕩及拒絕出示身份證,被控煽動等罪。被告承認控罪,最終判囚14個月。

另2宗於去年6月審結,涉及一名29歲報稱文員男子,多次在巴士椅背寫上「港獨」、「光時」等字句,被控3項煽動罪,認罪後判囚 10 個月;另一宗為58 歲報稱無業男子被指在社交平台發布合共 239 則煽動陳述、照片、圖片、影片等,被告認罪判囚14 個月。

另一宗社民連前成員周劍豪被指在 2024年3至11月期間在社交平台發布「仇恨中共」、「台獨」等145則涉煽動訊息,認罪於4月初被判囚1年;餘下1宗涉36 歲巴士電器技工被指於Facebook 發布煽動帖文案,押後至5月8日答辯,被告還柙候訊。

鄒幸彤等6人因發布煽動意圖帖文被捕

至於拘捕個案,去年5月28 日當局發稿指拘捕了5女1男,指他們在社交平台專頁「利用某個將至的敏感日子,持續發布具煽動意圖的帖文」,違煽動罪,是自《條例》實施後,首次公開的拘捕行動。其後保安局長鄧炳強指,被捕人包括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

此外,去年8月底,當局發稿指國安處拘捕了1男1女,指他們涉就一宗自殺事件發布虛假的「死者遺言」及放置「悼念燈箱」,涉違《條例》下的煽動罪。當時有報道指一名城大教授於九龍塘站墮軌身亡。

動用《條例》賦予權力 19名違國安潛逃海外者被通緝

另去年國安處亦動用《條例》賦予權力,於去年6月及12月懸紅通緝共19名涉違《香港國安法》下分裂國家、勾結外國勢力、顛覆國家政權等罪而潛逃到海外的港人,包括羅冠聰、蒙兆達、劉祖廸、鄭文傑、霍嘉誌、蔡明達、許智峯、郭鳳儀、袁弓夷、郭榮鏗、任建峰、許穎婷、邵嵐、鍾劍華、劉珈汶、鍾翰林、何良懋、鄭敬基及張晞晴;而他們分別被撤銷特區護照、禁止向他們提供或處理其資金、禁止與物業相關活動、禁止與其合資企業或合夥、暫時罷免董事職位、及暫時吊銷執業資格等。

國安處並持續採取一系列打擊措施,包括對相關的重點聯繫人作出調查、截斷逃犯的聯繫網絡及資金鏈,以打擊與逃犯勾結人士,嚴查其本地聯繫網絡。可以話,任何試圖規避法律制裁的潛逃行為以及協助潛逃的行徑也將遭到法律嚴懲,無論是逃犯或其協助者亦無法逃脫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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