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部份立法會參選人因為鼓吹港獨,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坊間生起不少質疑,「為什麼其他鼓吹港獨的人可以參選,而我卻不能?」又或者「梁天琦在早前新界東補選也能參選,今次為何不可?」提出此等意見者甚至認為,可以據此作選舉呈請或司法覆核,打贏官司機會極大。
這些觀點作為政治爭論顯淺易明,可以投射出政府選擇性執法的印象,易取信於大眾。但如作為法律觀點在庭上提出,其實不堪一擊。
這些爭議讓我想起十多年前的一個經歷。那次因為遇上交通意外,要上庭應訊。去到荃灣裁判署,因為案件延誤,結果在裁判署內聽了半日其他案件的審訊。當日裁判署處理的絕大多數是交通事故等官司。由於我當時還在兼職修讀法律專業文憑,其中一科「訟辯」(Advocacy)是關於法庭上打官司的技巧,所以很有興趣聽聽法庭的審訊。當日有兩宗案件,法庭處理和一般「常識」不同,令我印象深刻。
一宗是關於的士司機濫收車資的案件,涉案的士司機除了收取一名外國遊客的大型行李費之外,還收取該名乘客兩個小型手提袋的行李費,結果被告上法庭,指他濫收車資。 該名的士司機大約60多歲,當檢控官陳述完控罪之後,他即時搶答,否認控罪之餘,還激動陳詞,話他做了40年的士司機,從來都是這樣收取車資的,即使是很細小的行李,也收行李費,從未有給人告過,他質疑政府濫告。
裁判官聞言大怒,喝停的士司機的講話(真的是很大聲怒喝叫他「叫聲」)。
裁判官接著解釋法律的精神,話每宗案件都是獨立處理,不可以因為過去觸犯法例而未被起訴,作為今次犯罪的辯護藉口。他說:「過去無告你,可能係無人報案,可能係警方人手不足,查唔到你,或者有一百個理由無注意到你無告你。但過去你犯罪無告你,唔等如今次你犯罪合理。每次提控,法庭都會獨立去睇有無足夠證據證明你犯事,唔可以用過去犯過同樣事無俾人告,作為辯解。」裁判官侃侃而談,甚有官威,這也是我第一次領教法官的威嚴。
另一宗案的主角是一名大約40歲的男子,他在鬧市駕車,他的右邊有部車切線到他前方時,撞到他的右邊前方車角,警方告他不小心駕駛。檢控官講完控罪,這名司機表示不認罪。他說涉案的另一部車從右方切線過來,他直行,當然是對方的錯,不是他的錯。
裁判官即時澄清:「不能因為其他車輛有犯錯,用來證明你沒有犯錯,另一輛車的司機可能也會被告不小心駕駛,甚至是魯莽駕駛,但在這案件中,法庭會獨立考慮你在駕駛時,有沒有觸犯不小心駕駛的罪行。」結果裁定這名駕駛者駕駛時沒有充份留意路面情況,沒有留意右邊有車輛打燈準備切線,所以判他罪成。
上述之的士司機過去濫收行李費沒有被人告,就如梁天琦上次可在新界東補選參選,今次卻被取消資格一樣,不能以上次政府沒有採取行動,來推論今次也不應採取行動。否則重覆發生的案件,第一次無告就永遠不能起訴了。
至於上述交通意外他人切線罪責更大的個案,就如其他同樣提倡港獨,但仍然獲得參選資格的質疑。這種說法無視每個個案的不同情況,據我所知,有一名被稱為「國師級」的參選人,他簽署了參選聲明之後,發表的港獨言論相當曖昧,立場並不明顯。據聞選舉主任曾考慮過取消他的參選資格,但最後檢視實際證據後,發現證據不足,結果讓他參選。
到最後上庭時,每個取消參選資格的個案要獨立去睇,講事實,講證據。和局外人憑「常識」去推論,很不一樣。
盧永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