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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告人告我」的故事

政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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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告人告我」的故事

2016年08月04日 20:00 最後更新:20:08

部份立法會參選人因為鼓吹港獨,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坊間生起不少質疑,「為什麼其他鼓吹港獨的人可以參選,而我卻不能?」又或者「梁天琦在早前新界東補選也能參選,今次為何不可?」提出此等意見者甚至認為,可以據此作選舉呈請或司法覆核,打贏官司機會極大。

這些觀點作為政治爭論顯淺易明,可以投射出政府選擇性執法的印象,易取信於大眾。但如作為法律觀點在庭上提出,其實不堪一擊。

這些爭議讓我想起十多年前的一個經歷。那次因為遇上交通意外,要上庭應訊。去到荃灣裁判署,因為案件延誤,結果在裁判署內聽了半日其他案件的審訊。當日裁判署處理的絕大多數是交通事故等官司。由於我當時還在兼職修讀法律專業文憑,其中一科「訟辯」(Advocacy)是關於法庭上打官司的技巧,所以很有興趣聽聽法庭的審訊。當日有兩宗案件,法庭處理和一般「常識」不同,令我印象深刻。

一宗是關於的士司機濫收車資的案件,涉案的士司機除了收取一名外國遊客的大型行李費之外,還收取該名乘客兩個小型手提袋的行李費,結果被告上法庭,指他濫收車資。 該名的士司機大約60多歲,當檢控官陳述完控罪之後,他即時搶答,否認控罪之餘,還激動陳詞,話他做了40年的士司機,從來都是這樣收取車資的,即使是很細小的行李,也收行李費,從未有給人告過,他質疑政府濫告。

裁判官聞言大怒,喝停的士司機的講話(真的是很大聲怒喝叫他「叫聲」)。

裁判官接著解釋法律的精神,話每宗案件都是獨立處理,不可以因為過去觸犯法例而未被起訴,作為今次犯罪的辯護藉口。他說:「過去無告你,可能係無人報案,可能係警方人手不足,查唔到你,或者有一百個理由無注意到你無告你。但過去你犯罪無告你,唔等如今次你犯罪合理。每次提控,法庭都會獨立去睇有無足夠證據證明你犯事,唔可以用過去犯過同樣事無俾人告,作為辯解。」裁判官侃侃而談,甚有官威,這也是我第一次領教法官的威嚴。

另一宗案的主角是一名大約40歲的男子,他在鬧市駕車,他的右邊有部車切線到他前方時,撞到他的右邊前方車角,警方告他不小心駕駛。檢控官講完控罪,這名司機表示不認罪。他說涉案的另一部車從右方切線過來,他直行,當然是對方的錯,不是他的錯。

裁判官即時澄清:「不能因為其他車輛有犯錯,用來證明你沒有犯錯,另一輛車的司機可能也會被告不小心駕駛,甚至是魯莽駕駛,但在這案件中,法庭會獨立考慮你在駕駛時,有沒有觸犯不小心駕駛的罪行。」結果裁定這名駕駛者駕駛時沒有充份留意路面情況,沒有留意右邊有車輛打燈準備切線,所以判他罪成。

上述之的士司機過去濫收行李費沒有被人告,就如梁天琦上次可在新界東補選參選,今次卻被取消資格一樣,不能以上次政府沒有採取行動,來推論今次也不應採取行動。否則重覆發生的案件,第一次無告就永遠不能起訴了。

至於上述交通意外他人切線罪責更大的個案,就如其他同樣提倡港獨,但仍然獲得參選資格的質疑。這種說法無視每個個案的不同情況,據我所知,有一名被稱為「國師級」的參選人,他簽署了參選聲明之後,發表的港獨言論相當曖昧,立場並不明顯。據聞選舉主任曾考慮過取消他的參選資格,但最後檢視實際證據後,發現證據不足,結果讓他參選。

到最後上庭時,每個取消參選資格的個案要獨立去睇,講事實,講證據。和局外人憑「常識」去推論,很不一樣。

盧永雄

政務司司長陳國基在社交網站撰文指,今年下半年有兩場對香港未來非常重要的選舉,包括9月7日舉行的選委會界別分組補選,以及12月7日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他非常高興立法會三讀通過《2025選舉法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優化兩場選舉的安排細節,包括賦權選管會在立法會的功能界別選舉中使用電子點票,提升點票效率。

政府總部。陳國基fb圖片

政府總部。陳國基fb圖片

陳國基指,回顧今屆立法會三年半以來會期,他相信市民大眾都能深深感受到在完善選舉制度後,行政立法良性互動交流的顯著成效,為行政主導和「愛國者治港」帶來了更大的建設性力量和價值。例如在今次《條例草案》的審議過程中,立法會議員繼續秉持高效而專業的精神,提出了不少有見地的寶貴意見,例如有議員提出在使用電子點票時,一旦系統出現問題,政府須確保有充夠的備用機器和人手,確保點票環節能夠順暢進行。這正正體現了立法機關與政府相互配合、又相互促進的良好合作關係。

政府剛於上星期展開今年的選民登記運動,陳國基再次呼籲合資格登記的選民積極在6月2日前登記,並在今年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中踴躍投票,選出新一屆愛國愛港、有能力、有擔當的有能之士,為市民、為香港、為國家服務。

政務司司長陳國基。政府新聞處圖片

政務司司長陳國基。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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