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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敬恩避答是否違保密協議

政事

馮敬恩避答是否違保密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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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敬恩避答是否違保密協議

2015年10月28日 10:59 最後更新:12:26

港大校委會昨日開會決定,由於校委會成員、港大學生會會長馮敬恩洩密,禁止馮敬恩日後參與討論保密項目。馮敬恩今早在港台節目上指當時有向校委會表明,自己需要時間取得法律諮詢,要求校委會先聽取他有法律諮詢下的辯護,但校委會在他未能提供具法律諮詢辯護之前,已禁止他參與討論保密項目,他批評是未審先判。

據說港大校委會昨日有兩次請馮敬恩離席,第一次是校委會討論有委員違返保密協議應如何處理。後來決定洩密成員以後不得參加討論敏感事項。後來請馮敬恩回去告知他有關決定,然後部份校委和馮敬恩話應先讓他諮詢法律意見,但校委會並不同意。隨後討論到敏感事項時,再請馮敬恩離席。

事實上馮敬恩在上次校委會之後,具體披露各校委反對陳文敏當副校長的意見,事後馮敬恩承認自己違反保密協議,並因此致歉。港台主持追問馮敬恩披露其他校委意見是否已明顯違反保密協議,馮一直避答有關問題,只堅持校委會未讓他先諮詢法律意見。

後來主持再追問馮敬恩加入校委會時已簽了保密協議,馮敬恩初時辯稱只是信託文件,後來主持再問,他才承認是簽了保密協議。

有法律界人士話,港大校委會會議不是法庭聆訊等司法程序,也不是政府或立法會的法定調查委會員聆訊這些半司法程序,所以與會者並無一直有法律代表的權利,亦無權要求組織一定要等個別受紀律處分成員先諮詢法律意見才可作決定,所以馮敬恩要求港大校委會要先讓他問律師才可作作紀律處分,並無理據。馮敬恩不服校委會裁決,可以申請司法覆核,但如校委會在決定前先讓馮表達意見,但馮自己放棄表達意見的權利(要等埋律師意見),校委會這樣處理並無不當,司法覆核也難以推翻決定。

他進一步話,若所有組織的成員都有權要求先問律師才表達意見,他未表達意見不可以表決,也不可以有紀律處分,各組織將無法運作。




Ariel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多間媒體引述接近長和高層消息人士稱,長和暫緩出售巴拿馬兩個港口,下星期不會簽訂任何協議。

長和月初宣布,與美資貝萊德牽頭的財團簽訂原則性協議,出售包括巴拿馬碼頭業務等海外碼頭業務。根據3月4日的協議,4月2日原是長和與貝萊德牽頭的財團,就出售巴拿馬兩個港口正式簽約日期。

《彭博》早幾日亦放風指,長和力爭於4月2日與買方簽定協議。

據了解,下星期不簽約並不意味著交易被取消,而是因為交易的複雜性,仍有重要細節尚待決定。

據大公文匯網,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表示,依法對長和港口交易進行審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反壟斷二司負責人回覆查詢時表示,「我們注意到此交易,將依法進行審查,保護市場公平競爭,維護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顯示,反壟斷執法二司,負責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查處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案件,查處未達申報標準但可能排除、限制競爭的經營者集中案件。開展數字經濟領域經營者集中反壟斷審查。監督執行經營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條件。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和合規工作。

高人話,今次國家部門發聲了,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確認, 正就有關交易,進行反壟斷調查。顯示國家認真對待相關事件,會嚴肅查處交易有無限制航運業競爭的壟斷行為。

高人亦話,過去港澳辦雖然轉發過《大公報》的文章,但始終是轉發媒體的評論,但今次由國家主管部門正式開口,顯見事件的嚴重性 ,有關方面應該好自為之。

媒體引述長和公司消息人士話,將不會如早前傳聞那樣,在4月2日完成交易,未知是否和國家相關部門正在審查交易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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