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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幼兒尿液含毒品 吸毒姊妹花被控虐兒

社會事

兩幼兒尿液含毒品 吸毒姊妹花被控虐兒
社會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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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幼兒尿液含毒品 吸毒姊妹花被控虐兒

2015年12月30日 14:13 最後更新:14:56

社署跟進一對分別為22歲和29歲的吸毒姊妹的個案時,發現兩人分別為9個月男嬰和3歲兒子的尿液樣本內含毒品。兩姊妹各被控一項虐兒罪,被告暫毋須答辯,押後至1月27日,索取法律意見。

兩姊妹各被控一項虐兒罪,即是在何文田住所單位內,故意虐待或忽略兩名她們負責管養的男童,使他受到不必要的健康損害。庭上指,兩姊妹有吸毒習慣,首被告的9個月大男嬰暫交由親戚照顧,而次被告的3歲兒子則暫住保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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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法案委員會續審強制舉報虐兒條例草案

2024年05月18日 10:19 最後更新:13:31

立法會《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委員會,早上進入逐條審議階段。

立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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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條例草案提到「人員須在關鍵時間之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作出舉報」,本身是註冊社工的議員林素蔚關注,當中的「關鍵時刻」和「盡快」的定義,又認為「切實可行」意思可以很主觀,問到當局是否設有時限,避免人員拖延。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何啟明說,每宗個案性質與複雜程度不同,不會劃一指定時間及期限,希望為專業人員提供彈性作出判斷。

社署副署長黃國進補充說,每宗個案報告時間或有不同,如人員決定召喚救傷車為兒童處理傷勢,舉報時間會較短,可能大約一小時內;但如面對性虐待個案,受害人情緒波動或有自殺傾向,專業人員需要先處理環境問題和兒童情緒,因此需要留有彈性,只要該專業人員讓法庭知悉已經在合理時間內盡快舉報,亦已滿足法例要求。他又指,會在《強制舉報者指南》列出需要盡快舉報的情境。

示意圖。設計圖片

示意圖。設計圖片

對於條例草案列明「負責人代表管養、看管或照顧該兒童人士」,新民黨黎棟國關注「負責人」涵蓋的年齡範圍,舉例如負責照顧人士未滿18歲,是否亦受到條例規管,委員會主席鄧家彪問到,如果有家長將子女交予鄰居看管,該鄰居是否也屬於「負責人」。

黃國進說,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超過16歲具看管和照顧責任,均可界定為「負責人」,又指以往曾經以相關條例起訴一名負責照顧兒童的鄰居,因此需要根據事實情況判斷某人擔當負責人的職責。律政司代表說,現時草案未有寫明引用該條例,不能夠直接引用《侵害人身罪》,可能需要再有修正案,將再與局方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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