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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無法來港遂遷怒中介 37歲男「起底」 罪成判囚4周緩刑18個月

社會事

外傭無法來港遂遷怒中介  37歲男「起底」 罪成判囚4周緩刑1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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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無法來港遂遷怒中介 37歲男「起底」 罪成判囚4周緩刑18個月

2023年05月17日 19:03 最後更新:21:06

37歲男子許錦發承認一項涉及「起底」的控罪,沙田裁判法院17日裁定他「起底」罪罪名成立,判處被告監禁4星期,緩刑18個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歡迎法庭裁決。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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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披露事主中英文姓名、曾就讀學校及事主相片等個人資料

案情披露,事主經營外傭中介服務,被告許錦發於2021年曾透過事主聘請外傭,事主與被告其後因外傭無法來港工作而就合約事宜發生金錢糾紛。及至2022年4月,被告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上先後發布3條訊息,披露事主的個人資料,包括中文姓名、英文姓名、曾就讀的學校名稱、事主的相片,以及事主的業務名稱和地址等,並對事主作出負面的評論及指控。

沙田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沙田裁判法院。資料圖片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於2022年10月13日拘捕被告。根據律政司的法律意見,被告於2023年4月20日就其「起底」行為被落案起訴一項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3C)條「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而該披露造成指明傷害」的罪行。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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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今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控罪,被裁定罪名成立,即被告於2022年4月7日及8日,在沒有得到事主的同意下,在一個社交媒體平台上先後三次披露了事主的個人資料,意圖對事主或她的家人造成指明傷害,或罔顧是否會(或相當可能會)對事主或她的家人造成指明傷害,而披露導致事主蒙受指明傷害。

鍾麗玲指出,市民應循合法途徑處理糾紛,將他人「起底」,無助解決任何問題,相反往往只會使衝突升級。再者,「起底」屬嚴重罪行,違例者一經定罪,可被處即時監禁,最高可被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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攔截電話程式暴露用戶資料 私隱專員跟進事件

2024年05月17日 12:52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表示,將跟進垃圾電話攔截程式暴露用戶通訊錄一事,包括了解相關程式是否在香港營運。

消委會16日發表有關垃圾電話攔截程式的調查結果,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表示,留意到有關報告,會跟進事件,包括了解相關手機應用程式是否在香港營運。由去年6月至今,公署就使用垃圾電話攔截程式未有接獲查詢或投訴。

消委會提醒消費者選用和下載垃圾電話攔截程式時,要多留意條款。(消委會圖片)

消委會提醒消費者選用和下載垃圾電話攔截程式時,要多留意條款。(消委會圖片)

公署表示, 一般而言,在收集個人資料方面,保障資料的原則,是資料使用者在收集個人資料時,必須是為了直接與其職能或活動有關的合法目的而收集,資料屬必須、足夠的,但不超乎適度。個人資料須以合法及公平的方法收集,而資料使用者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在收集資料時或之前告知資料當事人所收集的資料將會用於甚麼目的、資料可能會轉移予甚麼類別的人士等。在保留期間方面,資料使用者須採取可行步驟,以保存時間不超過達致原來收集資料的目的實際所需時間。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建議市民要了解手機攔截應用程式將查閱、收集或分享哪些資料,再決定是否下載及選用有關程式。(消委會圖片)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建議市民要了解手機攔截應用程式將查閱、收集或分享哪些資料,再決定是否下載及選用有關程式。(消委會圖片)

公署又向使用應用程式的市民提供建議,包括應了解應用程式會查閱、收集或分享哪些資料,再決定是否下載及選用有關程式;仔細閱讀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了解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用途等;考慮實際需要而決定應用程式的存取權限,及檢查預設保安或私隱設定以設置最高私隱權限;留意應用程式功能,應提供最小量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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