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逐條審議後,政府即晚提交修正案,供議員14日繼續審議。
眾多修訂中,包括在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潛逃者一項中,修訂刪除「發出手令後6個月期屆滿後,將指明人士列為潛逃者」的時間規定,相信是回應議員認為等待拘捕令發出後6個月才可以對潛逃者採取措施是太遲的主張。
另外,政府亦根據議員意見,列明該「指明人士」成為「潛逃者」之前所產生的合約、協定或義務,而與其他人成立合資企業、合夥或類似的關係,以及投資關係,這些有關人士不得僅因這些合約而被視為違法。政府表示,此修訂為減少對於第三方的影響。
另外,在「國際組織」定義方面亦有所調整,刪去「國家、地區或地方」以及「受任國家、地區或地方委以職能的實體」,新定義為「兩個或多於兩個國家、地區、地方或受任何國家、地區或地方委以職能的實體」,和「藉(或基於)兩個或多於兩個國家、地區或地方之間訂立的條約、公約、協議或協定而設立的組織」,以及轄下機構。政府表示,修訂表述是為了避免誤解。
至於在煽惑公職人員離叛罪方面,修訂增加公職人員的指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如合理地認為,將屬某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則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將屬該類別的人士指明為公職人員。
此修訂是因為在會上有多名議員認為,某些公營機構對特區的安全或重要利益有重要影響,該等機構人員若被煽惑離叛,可能造成國安風險;此外,也有一些公營機構或有較大機會接觸國家秘密。政府認為這種具前瞻性的機制可更有效地執行條例。
還有一個改動為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及相關保障方面,修訂新增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維護國安的附屬法例,以應對未能預視的情況。修訂又加入原本草案沒有、關於「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的角色,任何人作出執行職能上的任何決定時,須尊重並依法執行國安委的判斷和決定。
有關修正案的連結:
https://www.legco.gov.hk/yr2024/chinese/bc/bc51/papers/bc5120240314-314-c.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