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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二冊 第八章 2019 年 6 月 12 日( 星期三) 事件

國安法資料庫

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二冊 第八章 2019 年 6 月 12 日( 星期三)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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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2019年6月起《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的警方行動 監警會專題審視報告 第二冊 第八章 2019 年 6 月 12 日( 星期三) 事件

2024年04月22日 17:02 最後更新:17:40

序言

8.1 本章旨在審視 2019 年 6 月 12 日的事件。當日立法會原定於上午 11 時就《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二讀辯論, 惟成千上萬示威者清晨時分已在政府總部一帶聚集,最終立法會會議取消。另外,有示威者要求政府於下午 3 時前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當時限屆滿,數以百計暴力示威者在政府總部一帶衝擊警方防線,引發激烈衝突。暴力示威者向身處警方防線的警務人員投擲磚頭、鐵枝及其他硬物。警務人員最初以警棍、胡椒泡劑/胡椒噴劑、催淚水劑防守,但由於現場情況惡化,警方最終使用催淚彈及低殺傷力投射彈(包括橡膠彈、布袋彈及反應彈) 驅散示威者。當日的混亂情況持續至午夜。警方在 6 月12 日的行動引起公眾關注, 並衍生一共 27 宗須匯報投訴及 33 宗須知會投訴(詳情請參閱第 8.22 至 8.28 段)。投訴警察課正在調查這些投訴個案,監警會亦會就每一宗須匯報投訴個案,安排觀察員出席投訴警察課的會面及觀察搜證工作。本章旨在讓監警會釐清當日引起投訴的事件事實以及事發背景,以便監警會能夠更好地履行《監警會條例》第 8( 1)( a) 條的職能,監察和覆檢投訴警察課對個別投訴的調查, 並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 1)( c) 條向警務處處長( 處長) 作出建議,以避免警方未來行動可能衍生的投訴。

觸發 2019 年 6 月 12 日(星期三)衝突的相關事件

8.2 隨著政府在 6 月 9 日宣布將於 6 月 12 日就《逃犯條例》修訂草案進行二讀後,6 月 9 日當晚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外爆發了激烈衝突。其後, 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人士呼籲其他人參與 6 月 12 日的示威, 網上有人持續呼籲將示威行動升級。在 6 月 10 日, 網上有人號召民眾由 6 月 11 日起到添馬公園「野餐」, 亦有人呼籲各界在 6 月 12 日參與罷工及罷課。民間人權陣線( 民陣) 亦宣布計劃舉行集會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1,從 6 月 12 日上午 10 時起直至 6 月 20 日,即立法會主席原定結束二讀辯論的日子為止。2 網上亦有人呼籲將暴力程度升級,包括在 6 月 12 日衝擊立法會綜合大樓, 以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

8.3 本報告《第七章》已詳述 6 月 9 日晚上發生的事件,包括示威者包圍立法會綜合大樓,以及示威者在 6 月 10 日凌晨與警方防線的警務人員爆發衝突。暴力示威者向警務人員投擲硬物,並在政府總部一帶堵塞道路,導致附近一帶交通癱瘓。網上形容有關行動是預演 6 月12 日包圍立法會。故此,可以預見示威者將於 6 月 12 日再次包圍立法會綜合大樓,阻礙立法會議員進入大樓,以阻撓《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二讀辯論,並可能會再次使用暴力。

8.4 警方已收到有關示威者為 6 月 12 日所作計劃的情報, 並預計示威者會使用暴力。警方在 6 月 12 日行動的警務目標與 6 月 9 日相同,即保護政府總部及立法會綜合大樓完整,確保運作正常,並保護相關使用者安全。為達致上述警務目標,警方將按照其常規警務理念行事,即「及早防範,及早管控,及早介入」。警方計劃採取 主動的方式管理人群、交通及示威活動,並對任何威脅公眾秩序及安全的活動採取果斷行動。警方不會容忍任何未經授權進入大樓的行為, 以及擾亂大樓運作的暴力或非法行為。

8.5 就實際環境而言,金鐘政府總部及立法會綜合大樓的位置易受攻擊。該處四周均為主要交通幹道,而且有很多開放空間,當中大部分行人路以磚塊鋪砌及裝有金屬欄杆。警方的情報顯示, 他們不僅要面對類似 6 月 9 日至 10 日般的挑戰,甚至極可能是更為嚴峻的挑戰。政府總部一帶亦有不少建築地盤,存有大量鐵枝和其他堅硬和尖銳的物件,暴力示威者可能會利用該些物件( 示威者及後確實曾經使用)襲擊警務人員。這情況令警方的行動更為困難。當 6 月 12 日清晨破曉,警方意識到情況相當棘手。

8.6 在 6 月 12 日的前一晚,警方開始高調現身金鐘,並進行截停及搜查行動。警方亦在立法會綜合大樓附近架設鐵馬,並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外開始部署警務人員。

8.7 以上是 6 月 12 日衝突事件的背景,有關事件的詳細時序表請參閱附件。

6 月 12 日的事件

8.8 警方為 6 月 12 日的行動派遣了 189 名警務人員在政府總部和立法會綜合大樓內,及 2 248 名警務人員在政府總部及立法會綜合大樓外。警方另外安排 1 478 名警務人員候命,以應付突發情況。警方同時安排 52 名警務人員在現場提供傳媒聯絡支援,及 64 名警務人員在警察總部執勤。

8.9 警方在 6 月 12 日採取兩層指揮架構,與 6 月 10 日處理立法會衝突事件相同。在此架構下,由警務處管理層及行動處高級警務人員指揮的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直接向派駐政府總部一帶的前線指揮站發出指示。前線指揮站由中區指揮官及五名總區應變大隊指揮官在現場負責指揮。

8.10 當日天亮之前,示威者已開始湧入政府總部一帶。清晨時分, 數以百計示威者在龍和道及夏慤道設置路障,癱瘓政府總部一帶的交通,並阻礙立法會議員和其他人士進入政府總部及立法會綜合大樓。多輛汽車被困在龍和道地下行車道, 當中包括載有一名政府主要官員的政府車輛。。當日上午 10 時,警方估計政府總部一帶已聚集了大約46 000 人。立法會在上午 10 時 50 分宣布,原定上午 11 時舉行的會議將押後,直至立法會主席另定時間舉行。大量示威者繼續在龍和道及夏慤道留守。部分示威者及後更佔據金鐘道,導致金鐘一帶交通癱瘓。

8.11 當日早上政府總部一帶的緊張局勢持續加劇。當時有部分示威者撬起行人路的磚頭,在附近建築地盤取走鐵枝,並拆走行人路欄杆的鐵枝。另有部分示威者不時衝擊添華道及夏慤道交界的警方防線( 請參閲地圖 8-1)。

8.12 網上亦出現「最後限期」, 要求政府在 6 月 12 日下午 3 時前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否則示威行動將會升級,包括衝擊立法會 綜合大樓。到了下午 3 時,即示威者要求政府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最後期限,部分戴上頭盔、口罩、護目鏡和其他防護裝備的暴力示威者開始推撞在政府總部一帶警方防線的鐵馬,並向駐守防線的警務人員投擲磚頭、水樽、雨傘、頭盔和其他硬物( 請參閲地圖 8-1)。下午 3 時 30 分,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向所有前線警務人員宣稱現場情況為「暴動」。為了守衛防線, 警務人員使用盾牌、胡椒泡劑/胡椒噴劑、催淚水劑、警棍和低殺傷力投射彈應對。警務人員最終撤退,並施放催淚彈驅散身處立法會綜合大樓「圓鼓底」範圍及添華道的示威者, 阻止暴力示威者再次衝擊政府總部及立法會綜合大樓,當時大樓尚有人員在內辦公。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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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在大約下午 4 時發出清場行動指示, 以驅散在政府總部一帶的示威者,驅散方向由東至西,再從北到南。

8.14 與此同時,由民陣發起並已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正在龍匯道中信大廈正門入口外舉行,並有數百人參與。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圓鼓底」範圍發生衝突後,部分被警方驅散的暴力示威者有可能逃到集會地點,並與集會人士一起留在該處。當警方使用催淚彈進行清場行動時,大部分在龍匯道的人衝進中信大廈內,亦有部分人沿添美道離開現場。事件歷時大約 15 至 20 分鐘,以下將稱之為「中信大廈事件」。

8.15 警方把示威者從政府總部及立法會綜合大樓一帶道路驅散至夏慤道後,繼續在金鐘以南一帶( 例如夏慤道及金鐘道)驅散示威者。據警方表示,最後一輪催淚彈是在晚上 9 時至 10 時在金鐘道及正義道交界施放。清場行動期間大量示威者分散到灣仔及中環一帶,直至午夜。

8.16 在 6 月 12 日的行動中,警方一共使用 240 枚催淚彈、19 發橡膠彈、3 發布袋彈以及 33 發反應彈。警方亦有使用警棍、胡椒泡劑、胡椒噴劑、催淚水劑及胡椒彈。

8.17 據警方表示,23 名警務人員在 6 月 12 日的行動中受傷,當中16 人被磚頭、鐵枝或其他雜物砸傷。醫院管理局轄下醫院共治理了 81 名與 6 月 12 日大型公眾活動有關的傷者。

8.18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警方就 6 月 12 日事件一共拘捕 39 人, 涉及不同控罪,包括「暴動」、「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非法集結」、「襲警」、「阻礙警務人員執行職務」、「抗拒警務人員執行正當職務」、「遊蕩」、「管有危險藥物」、「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當中十人被落案起訴3, 正排期候審, 11 人仍在接受調查, 18 人獲釋。

8.19 6 月 12 日發生的事件亦引起以下受公眾關注的議題:

(a) 警方的武力使用;
(b) 中信大廈事件;
(c) 警方的「暴動」宣稱;
(d) 警方應對記者的手法; 以及
(e) 警方就 6 月 12 日的行動部署。

資料來源

8.20 為了釐清 6 月 12 日發生的事件,監警會仔細審視過以下資料:

(a) 警方提供的相關文件,包括有關 6 月 12 日的警方部署及行動、事前收到的情報、警方所使用的武器以及警務人員的受傷情況;
(b) 警方提供關於「踏浪者行動」的行動指令;
(c) 與警方會面時取得的資料;
(d) 警方在 6 月 12 日行動期間拍攝的片段,合共 40 條總長 7
小時的錄影片段;
(e) 各電視台、報章及傳媒機構的新聞報道及新聞影片,包括總共 318 篇新聞報道及 281 段總長 163 小時的錄影報道;
(f) 公眾人士應監警會呼籲提供有關 6 月 12 日事件的照片及錄影片段;
(g) 中信大廈物業管理部提供有關 6 月 12 日的中信大廈閉路電視影片,片段總長 134 小時;
(h) 政府新聞處網頁( news.gov.hk 及 info.gov.hk )、香港警務處網頁( police.gov.hk ) 以及立法會網頁( legco.gov.hk ) 有關 6 月 12 日事件的新聞公報;以及
(i) 醫院管理局提供與 6 月 12 日事件相關的求診人數資料。

事件

8.21 6 月 12 日的事件可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為 6 月 11 日晚上至 6 月 12 日下午 2 時 59 分,涵蓋 6 月 12 日下午政府總部一帶爆發衝突之前示威者的行為及警方的行動;第二階段為 6 月 12 日下午 3 時至3 時 49 分,涉及政府總部一帶的衝突;第三階段為 6 月 12 日下午 3 時50 分至晚上 11 時 59 分, 有關警方在金鐘的清場行動, 包括在期間發生的中信大廈事件。

第一階段: 政府總部一帶下午爆發衝突之前示威者的行為及警方的行動( 6 月 11 日晚上至 6 月 12 日下午 2 時 59 分)

 由6月11日晚上起,民眾開始在政府總部一帶聚集抗議,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 請參閲圖片8-1)( 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6月12日上午7時15分,有大約1 600人及900人分別在政府總部一帶及添馬公園聚集(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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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7時45分,數以百計示威者湧到龍和道,用鐵馬圍困多架車輛在龍和道地下行車道,包括只有司機在車上的三輛警車,以及一架載著一名政府主要官員的政府車輛( 請參閲圖片8-2)(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上午8時10分, 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通知現場所有執勤警務人員暫停換班(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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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8時25分,原本在添美道及樂禮街聚集的示威者湧到夏慤道,並用鐵馬、雪糕筒及其他雜物堵路( 請參閱圖片8-3)。夏慤道有部分警務人員嘗試用催淚水劑制止示威者, 但不成功, 最終夏慤道被數以千計示威者佔據(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上午8時45 分, 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因應現場人數越來越多,加上部分示威者越見情緒激動及暴力,遂指示警務人員與示威者保持安全距離(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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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8 時46分,警方在社交媒體呼籲示威者離開龍和道,否則會使用武力,拯救被困該處的車輛及人士。不過,警方強調這並非清場行動。警方最終並沒有在龍和道進行清場, 而是在上午9時15分, 派出警察談判組與龍和道的示威者談判,勸籲他們讓被困該處的人士和車輛離開。惟談判並不成功,車輛及車上人士繼續被困該處,直至警方在下午3時50分展開拯救行動(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上午9時,政府總部一帶的道路,包括立法會道、添美道、龍匯道、龍和道及夏慤道均滿布示威者,通往立法會綜合大樓的道路被堵塞
( 請參閲圖片8-4)(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根據警方估計, 上午10時政府總部一帶有大約46 000人聚集,添美道有大約11 000人, 夏慤道有大約22 000人, 龍和道有大約10 000人, 添馬公園有大約2 000人,龍匯道有大約1 000人(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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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8 時30分,部分示威者開始在政府總部範圍收集及準備各種物料, 例如掘起行人路的磚頭( 請參閲圖片8-5), 取走建築地盤的鐵枝, 拆除欄杆鐵枝,並用膠索帶把鐵馬綑綁一起,並在現場散發該些物料( 請參閲圖片8-6)(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上午 9時18分,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發出指示,警務人員應以自身安全為首要考慮, 避免因警方任何行動而觸發衝突。中午12時30分, 警方在社交媒體警告示威者切勿投擲磚頭,以免導致他人嚴重受傷(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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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午10時56分,數以百計示威者在添華道與夏慤道交界聚集,部分人衝擊警方防線,把路障推向警方防線,並向警務人員投擲雜物( 請參閲地圖8-1)(資料來源:直播影片及傳媒報道)。上午10時57分,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指示添華道的警務人員應盡力保護政府總部, 倘若情況惡化及失控,警務人員應撤退到室內地方,以保障自身安全(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警務人員使用催淚水劑、胡椒泡劑/胡椒噴劑、警棍和盾牌守住防線,衝突大約在上午11時06分停止(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及傳媒報道)。

 上午10時50分, 立法會主席宣布,原訂上午11時就《逃犯條例》修訂草案舉行的立法會會議將會押後,直至其另訂時間舉行(資料來源:立法會網頁)。示威者沒有離開金鐘範圍,並堅持要求政府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資料來源:直播影片及傳媒報道)。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考慮到部分示威者曾經衝擊警方防線,並在政府總部一帶收集建築材料,加上情況正在惡化,遂於上午11時17分指示現場指揮官,倘若要採取清場行動,在拯救生命的情況下應考慮使用武力的程度(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

 從上午9 時35分起,金鐘、灣仔及中環有部分車輛慢駛或停在路中心,導致交通受阻。上午10時40分, 警方透過社交媒體表示,有車輛蓄意堵塞金鐘道及紅棉路, 要求其他司機避免前往受影響地區(資料來源:傳媒報道)。上午11時28分,有交通警員在金鐘道及紅棉路要求增援, 但警方沒有額外人手可供調配(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 大約中午12時, 部分示威者用鐵馬及其他雜物堵塞金鐘道( 請參閲圖片8-7)。金鐘一帶的交通陷於癱瘓(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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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陣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獲准從6月12日至6月14日連續三日,從上午10時至晚上11時59分在龍匯道南面行人路舉行集會反對
《逃犯條例》修訂草案。4 根據「不反對通知書」,民陣估計參與集會人數大約有500人(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中午前,民陣在龍匯道南面行人路中信大廈正門入口外搭建了講台。有數百名示威者在龍匯道聚集, 亦有示威者在龍匯道東端( 即龍合街與演藝道交界附近)放置多重鐵馬(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大約下午2時,一些政治人物在集會台上發言,數以百計示威者在龍匯道中信大廈正門入口外聚集(資料來源: 中信大廈閉路電視片段、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下午2時,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指示前線警務人員,倘若受到示威者襲擊而未能守護防線,則應撤退,並且不應施放催淚彈(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

第二階段: 政府總部一帶下午爆發衝突( 6 月 12 日下午 3 時至 3 時
49 分)

 下午3 時是示威者要求政府撤回《逃犯條例》 修訂草案的最後時限
(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下午3時,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指示所有前線警務人員預備示威者可能發動襲擊,並配戴全套裝備(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

 下午3時03分, 在添華道與夏慤道交界(政府總部西面)( 請參閲地圖8-2)有數以百計暴力示威者手持雨傘、戴上口罩、頭盔及其他防護裝備,開始把鐵馬推向警方防線, 並向警務人員投擲雨傘、雪糕筒和其他雜物。警務人員最初在鐵馬後方用催淚水劑、胡椒泡劑/ 胡椒噴劑、警棍和盾牌防禦。其後,一隊警務人員繞過鐵馬,用警棍驅散在前線的示威者。當示威者撤退後,警務人員返回鐵馬後的警方防線(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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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3時25分,當添華道(政府總部西面)的衝突持續之際,大批戴上口罩、頭盔及其他防護裝備的示威者, 亦準備在立法會道的立法會綜合大樓車輛通道入口(政府總部東面)衝擊警方防線 ( 請參閲地圖8-3)。他們用膠索帶綑綁鐵馬, 並推向警方防線( 請參閲圖片 8-8)(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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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3 時30分, 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向所有前線警務人員宣稱現場情況為「暴動」(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

 下午3 時32分,暴力示威者衝擊立法會綜合大樓車輛通道入口的警方防線( 請參閲地圖8-3)。他們用雨傘及其他防護裝備作自我保護,並向警務人員投擲不同硬物,在前線的示威者以鐵枝及雨傘攻擊警務人員( 請參閲圖片8-9)。警務人員以催淚水劑、胡椒泡劑/胡椒噴劑、警棍和盾牌抵抗。大約一分鐘後,示威者稍為後退,但仍繼續向警務人員投擲雜物(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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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3時34分及3時37分,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指示駐守政府總部及立法會綜合大樓的所有警務人員,倘若未能抵擋示威者的襲擊便可撤退(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

 下午3 時37分,添華道的警務人員開始從警方防線撤退到政府總部入口(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下午3 時39分,立法會綜合大樓車輛通道入口的暴力示威者再次衝擊警方防線, 向警務人員投擲磚塊及其他雜物,並推撞鐵馬( 請參閲圖片8-10)(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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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3 時41分,立法會綜合大樓車輛通道入口的警務人員在發射低殺傷力投射彈後,開始撤退入立法會綜合大樓「圓鼓底」範圍。與此同時, 駐守在添華道防線的警務人員亦撤退至政府總部入口。添華道和立法會道的暴力示威者繼續向正在撤退的警務人員投擲磚塊等雜物,並推走警方防線上的鐵馬。示威者其後分別進入添華道及立法會綜合大樓「圓鼓底」範圍( 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及傳媒報道)。

 下午3時42分,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發出指示,可以施放催淚彈達致策略性撤退(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暴力示威者進入立法會綜合大樓「圓鼓底」範圍後繼續前進,不斷投擲各樣雜物,並把鐵馬推向正在撤退的警務人員。警務人員使用低殺傷力投射彈及催淚水劑應對。下午3時46分至3時48分,撤退至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圓鼓底」範圍)的警務人員向「圓鼓底」範圍施放催淚彈( 請參閲圖片8-11)。下午3時49分,警務人員成功把立法會綜合大樓「圓鼓底」範圍的示威者驅散,並在立法會綜合大樓車輛通道入口重新築起防線(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至於添華道的衝突方面,警方於下午3 時47分在添華道近夏慤道交界施放催淚彈,當時添華道的警務人員正在向政府總部入口撤退
( 請參閲圖片8-11)(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下午3時50分,警務人員撤退入政府總部,並關上政府總部閘門( 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當催淚煙逐漸消散後,部分示威者從夏慤道及龍和道 返回添華道。警方於下午4時至4時20分在添華道施放催淚彈, 添華道的示威者最終全部被驅散至夏慤道。大約下午4時20分,警方重新在添華道築起防線(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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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階段: 警方在金鐘一帶的清場行動( 6 月 12 日下午 3 時 50 分至晚上 11 時 59 分)

 下午3時50分,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指示現場所有警務人員,倘若性命受到威脅,可提高武力使用程度。與此同時,身處龍和道及龍合街交界的一隊警務人員接獲指示,前往救出被困在龍和道地下行車道的車輛及乘客(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該批警務人員沿龍和道向西面推進, 在龍和道施放催淚彈,把示威者向西面驅散,協助車輛離開現場( 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下午4 時03分,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向所有現場指揮官發出指示採取清場行動,由東至西,再從北至南,驅散政府總部一帶的示威者( 請參閲地圖8-4)(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清場行動期間發生「中信大廈事件」,當時民陣在中信大廈外舉行的集會仍在進行中,而警務人員在中信大廈外發射催淚彈和胡椒彈。( 備註:中信大廈事件的時序另見下文。)

監警會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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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約下午4 時20 分,添華道的警務人員把所有示威者從添華道驅散到夏慤道後,在添華道與夏慤道交界築起防線。同時,身處龍匯道或附近的警務人員把中信大廈外的人群驅散到添美道,並繼續沿添美道進行清場行動,把人群驅散到夏慤道。下午5時,另一隊警務人員開始驅散留守夏慤道近海富中心及遠東金融中心的人群,把他們向西面及南面驅散。最終,示威者轉到夏慤道天橋及金鐘南面其他道路, 例如樂禮街、德立街、添馬街及金鐘道(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下午4時25分,處長向傳媒表示:「…目前已是騷亂的情況…」。5 下午5時42分,警方發出標題為「警方採取行動制止暴動」的新聞公報, 解釋當日的情況以及警方當天從上午起在金鐘採取的行動(資料來源: 政府網頁及香港警務處)。晚上8 時50分,行政長官譴責示威:
「…這已經不是和平集會,而是公然、有組織地發動暴動…」( 資料來源:政府網頁)。

 晚上6時,立法會宣布當日不會召開會議( 資料來源:立法會網頁)。數以千計示威者沒有離去,反而在金鐘、中環及灣仔堵塞不同道路。警方繼續使用武力,包括催淚彈和低殺傷力投射彈,驅散金鐘的示威者(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晚上10時13分,有人在夏慤道近和記大廈投擲燃燒物體( 懷疑是汽油彈),無人被擊中或受傷
( 資料來源:傳媒報道)。

 警方在金鐘、中環和灣仔的驅散行動持續,直至大部分示威者在午夜過後離開(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據警方表示在6月12日的行動一共施放240枚催淚彈、19發橡膠彈、三發布袋彈以及33 發反應彈。此外, 警方亦有使用警棍、胡椒泡劑、胡椒噴劑、催淚水劑及胡椒彈( 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

中信大廈事件

 警方在下午3時49分重新控制立法會綜合大樓「圓鼓底」範圍後,駐守在立法會綜合大樓的警務人員在立法會道的立法會綜合大樓車輛通道入口重新築起防線。數以百計示威者繼續留守立法會道,部分人向警方防線投擲雜物。警務人員在下午3時53分至3時55分在立法會道施放催淚彈( 請參閲圖片8-12)。示威者被驅散到附近的龍和道、龍匯道及添美道(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添美道的示威者有部分走向夏慤道,有部分經中信大廈停車場入口進入中信大廈內( 請參閲地圖8-5及圖片8-13)( 資料來源:中信大廈閉路電視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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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時間,民陣在龍匯道南面行人路中信大廈外搭建了講台,舉行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講台的闊度大約為龍匯道南面行人路的一半(資料來源: 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與此同時, 其他警務人員沿龍和道向西面採取清場行動,期間施放催淚彈,正如前文所述。下午3時57分,警方在龍和道及立法會道交界施放催淚彈( 請參閲圖片8-14)。該處大部分示威者轉到龍匯道,其餘示威者則前往添美道( 請參閲圖片8-15)。下午4時01分, 警務人員從龍和道到達立法會道,在立法會道及附近的迴旋處施放催淚彈, 示威者被驅散到龍匯道或添美道(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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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4 時03分,警務人員依照上述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的指示採取清場行動,由東向西、再從北至南驅散人群。按照清場行動的計劃, 立法會綜合大樓外的示威者將沿添美道( 逃走路線)疏散至夏慤道( 請參閲地圖8-6)(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

 當時警務人員在龍匯道一帶設置兩條防線,其中一條防線在立法會道迴旋處附近, 由大約90名警務人員駐守; 另一條防線則在龍合街及演藝道交界,由大約170名警務人員駐守,而防線位於示威者放置的多重鐵馬的後方( 請參閲地圖8-6)(資料來源: 香港警務處、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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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4時03分至4時04分期間,迴旋處附近的警務人員向龍匯道西端
/附近一帶發射胡椒彈及投擲催淚彈( 請參閲圖片8-16)(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添美道及龍匯道轉角處的行人路亦可以見到催淚煙(資料來源:中信大廈閉路電視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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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中信大廈正門入口外有數百人聚集,身處正門入口外的人從當時唯一已打開的玻璃門進入大廈內( 請參閲圖片8-17)(資料來源:中信大廈閉路電視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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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4時04分,錄影片段中清楚錄得從揚聲器傳出一把女聲說:「慢 慢嚟, 上返行人路…請大家向演藝方向」。( 備註: 香港演藝學院位於龍匯道東面,當時駐守龍匯道東面的警務人員沒有施放催淚彈。) 下午4時05分,從揚聲器傳來一把女聲及一把男聲說:「大家向添美 道方向」,「大家hold住, hold住」(資料來源: 直播影片)。

 下午4時06分至4時07分,從揚聲器傳來一把女聲及一把男聲說:「頭盔傳去後面」,「反惡法 反送中」,「需要生理鹽水可以嚟到台邊,台前亦都有口罩」以及「大家過嚟呢度攞水 」(資料來源:直播影片)。

 大約下午4時09分,龍匯道的群眾正在進入中信大廈,警方則在龍匯道的東邊施放催淚彈。當時從影片聽到經由揚聲器傳來一把男聲和一把女聲說:「香港人不打香港人…警察克制」,「各位市民慢慢入中信…淋熄催淚彈…大家入中信」( 資料來源: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 備註: 請參閱「警方的回應」第8.40及第8.41段。)

 下午4 時09分,添美道的部分群眾前往立法會道交界的迴旋處( 請參閲圖片8-18)(資料來源:中信大廈閉路電視 片段)。

 下午4時09分至4時14分,在龍匯道的不同位置、附近的迴旋處及添美道均可見到催淚煙。大量群眾試圖經中信大廈正門入口進入大廈內( 請參閲圖片8-18至8-24)( 資料來源: 中信大廈閉路電視片段、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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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此同時,下午 4 時 10 分 33 秒至 4 時 11 分 14 秒期間,以及 4 時12 分 55 秒至 4 時 13 分 25 秒期間, 龍匯道中信大廈正門入口外的人群當中出現催淚煙( 請參閲圖片 8-25 及 8-26)( 資料來源: 中信大廈閉路電視片段、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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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人仍能夠前往添美道離開,但大部分人嘗試經正門入口玻璃門進入中信大廈。在添美道的群眾部分走向夏慤道,部分從添美道的中信大廈停車場入口進入中信大廈。中信大廈內有數人嘗試用鐵馬和其他硬物撞破已上鎖的正門入口玻璃門,但不成功( 請參閲圖片8-27)。有催淚煙擴散至中信大廈內,部分人看似不適( 資料來源:中信大廈閉路電視片段、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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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4 時14分,中信大廈一名物業管理人員打開正門入口本來上鎖的玻璃門。更多大門打開後,群眾更快速地進入中信大廈( 請參閲圖片8-28)。與此同時,部分人繼續經添美道離開( 資料來源:中信大廈閉路電視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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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午4時17分,僅約100人留在中信大廈正門外。下午4時19分,警務 人員抵達中信大廈的正門,處理留在該處的10多名人士。與此同時, 部分人經中信大廈停車場入口離開中信大廈往添美道( 請參閲圖片8-29)( 資料來源:中信大廈閉路電視片段、傳媒報道及直播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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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務人員接觸民陣代表,要求他們停止使用或向警方交出擴音器材, 因為擴音器材聲量太大蓋過了警方的宣布, 阻礙警方的驅散行動。其後,一名警務人員沒收了民陣的擴音器(資料來源:香港警務處)。

 下午4 時38分至下午5 時13分,大約6 名救護員經正門入口進入中信大廈,並用擔架把4名人士抬離大廈( 資料來源:中信大廈閉路電視片段)。

投訴警方

8.22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 一共有 27 宗須匯報投訴及 33 宗須知會投訴衍生自警方在 2019 年 6 月 12 日的行動。

警方的武力使用

8.23 27 宗須匯報投訴當中, 有 24 宗涉及警方的武力使用,指控性質6如下:

 13 宗涉及向投訴人施放催淚彈;
 4 宗涉及向投訴人使用警棍;
 2 宗涉及推撞及腳踢投訴人;
 5 宗涉及向投訴人使用胡椒泡劑/胡椒噴劑及催淚水劑;及
 3 宗涉及向投訴人發射低殺傷力投射彈。

8.24 33 宗須知會投訴當中,有 13 宗涉及警方的武力使用,指控性質7如下:

 7 宗涉及襲擊、推撞、拉扯及拖行示威者或其他市民;
 3 宗涉及向示威者或其他市民使用胡椒泡劑/胡椒噴劑及催淚水劑;
 3 宗涉及向示威者或其他市民施放催淚彈;及
 2 宗涉及向示威者或其他市民發射低殺傷力投射彈。

警方應對記者的手法

8.25 27 宗須匯報投訴當中, 有 15 宗由記者提出,涉及警方應對記者的手法。8 記者向警務人員作出 16 項有關使用武力的指控,例如使用胡椒泡劑/胡椒噴劑,以及不合理地向記者發射催淚彈和低殺傷力投射彈, 兩項指控涉及對記者不禮貌,一項指控涉及沒有展示警察委任證。15 宗投訴均是透過香港記者協會集體提出。

8.26 33 宗須知會投訴當中,有 2 宗涉及警方應對傳媒的手法。其中一宗指控警務人員阻撓採訪工作, 另一宗則涉及警務人員向記者使用過度武力。

警務人員身份識別

8.27 27 宗須匯報投訴當中,有 2 宗涉及身份未明的警務人員沒有展示警察委任證。

8.28 33 宗須知會投訴當中,有 2 宗涉及警務人員展示身份識別事宜。

警方的回應

8.29 警方就當日的事件,向監警會陳述多項觀點,詳列如下:

警方的武力使用

8.30 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在當日下午衝突爆發之前所作出的行動指示,是為了避免與示威者發生衝突,以免示威者或警務人員受傷。當日早上,警方原先準備採取清場行動,拯救被困龍和道地下行車道的車輛和人士。警方向公眾人士發出的宣布,強調並非採取全面清場行動,以免引起誤會或導致情況惡化。警方考慮到當時尚未有即時危險,加上清場行動可能導致示威者的暴力程度升級和情況惡化,危及被困車上的政府官員和警務人員的安全,警方遂改變計劃, 派出警察談判組到現場,以紓緩現場情況,和平化解衝突。然而,警方與示威者的談判不太成功。

8.31 下午爆發衝突之前,警方沒有採取任何早期行動阻止示威者在附近一帶挖掘磚頭或收集建築物料,是因為當時有許多事件在同一時間發生。例如,有示威者在龍和道包圍警車和政府車輛( 車上有一名政府主要官員), 其他示威者則在立法會「圓鼓底」範圍以及夏慤道與添華道交界衝擊警方防線。

8.32 警方亦嘗試避免使用催淚彈,因為警方知道公眾強烈批評催淚彈的使用。警方的資料顯示,倘若政府拒絕回應示威者的訴求,示威者可能會在下午 3 時左右襲擊立法會綜合大樓。因此,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在下午 2 時提醒現場執勤的警務人員,倘若遇上衝突時的可能替代應對方案,例如策略性撤退,並指示警務人員盡可能避免使用催淚彈。

8.33 政府總部一帶下午發生衝突時,部分示威者猛烈衝擊警方防線, 向警務人員投擲磚頭和鐵馬。基於警方以往行動的經驗,警察總部指 揮及控制中心在下午 3 時 42 分指示施放催淚彈,讓警務人員撤退回政府總部及立法會綜合大樓時,減少警務人員所受威脅。

8.34 因應政府總部及立法會綜合大樓外持續有暴力示威者發動襲擊, 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在下午 3 時 50 分指示所有現場警務人員, 倘若性命受到威脅,可以提升武力程度應對;及後在下午 4 時 03 分, 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發出清場計劃指示。警務人員有必要在清場行動期間使用武力,以防止暴力示威者再次衝擊立法會 綜合大樓,並保護正在政府總部及立法會綜合大樓內工作的人員。

中信大廈事件

8.35 警方當時計劃,在立法會道迴旋處附近的警務人員駐守在迴旋處的北面及西面,防止示威者再次衝擊立法會綜合大樓,而在龍合街與演藝道交界的警務人員則向前推進,把龍匯道的示威者沿添美道驅散。

8.36 在警方的計劃當中,添美道乃示威者離開龍匯道的「逃走路線」。添美道( 尤其是西面未受催淚彈影響的行人路)一直未被堵塞,亦見到有示威者陸續從添美道離開。警務人員一直透過擴音器及手勢,重複 指示示威者沿添美道離開龍匯道,而不是中信大廈。警方在中信大廈外採取清場行動期間,身處立法會道迴旋處附近的警務人員留意到部 分示威者身穿防護裝備,可能攜有磚頭和建築材料等攻擊性武器。警務人員遂在迴旋處附近使用武力,包括發射催淚彈和胡椒彈,並在添美道守衛警方防線,因為示威者當時向警務人員投擲雜物,或警務人員認為受到威脅,而須採取行動應對。

8.37 至於身處龍合街與演藝道交界的警務人員向龍匯道方向推進時, 他們沒有留意到中信大廈外的集會仍在進行。他們注意到示威者在龍匯道東端架設多重鐵馬,阻礙警務人員前往龍匯道。他們亦注意到示威者用雨傘和防護裝備作自我保護,及當中有部分人向警務人員投擲雜物。警務人員用擴音器和手勢重複指示示威者沿添美道離開,但示威者仍然留守龍匯道。警務人員便在龍匯道東端施放數枚催淚彈。他們認為催淚彈乃最低和適當武力以驅散示威者,而且警務人員有需要與示威者保持距離後,才繞過並拆除示威者設置的多重鐵馬。駐守龍合街與演藝道交界的警務人員在龍匯道的清場行動期間,向龍匯道施放少於 10 枚催淚彈。

8.38 新聞影片顯示,部分催淚彈墜落在人群當中,中信大廈外的人群隨即陷入恐慌,爭先恐後試圖進入大廈正門。位於立法會道迴旋處附近的警務人員,以及身處龍合街與演藝道交界的警務人員,在龍匯道的驅散行動開展之初,均無法看見中信大廈外的情況,因為他們的視線被中信大廈正門入口的人群遮擋。而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當時亦沒有注意到龍匯道中信大廈外的情況。

8.39 至於有關催淚彈墜落在人群當中,有可能是當警務人員在人群之前低角度發射催淚彈,部分催淚彈藥可能在擊中地面後反彈到人群當中。其後,身處龍合街與演藝道交界的警務人員注意到中信大廈正門的混亂情況,便停止在龍匯道施放催淚彈。這批警務人員其後嘗試指示龍匯道的人群有秩序疏散。

8.40 即使警方當時的計劃是讓人群沿添美道( 即「逃走路線」)離開, 但許多人並沒有這樣做。大部分示威者在中信大廈正門對開的行人道聚集,並聽從民陣透過大型擴音器作出的指示進入中信大廈。民陣搭建的講台亦阻擋了示威者的視線,以致部分示威者無法看見添美道其實暢通無阻,可讓他們離開現場。示威者因此選擇嘗試進入中信大廈, 而非沿添美道離開。

8.41 警務人員其後留意到民陣一直使用擴音器指示集會人士進入 中信大廈,以致示威者聽不到警務人員指示他們沿添美道離開。於是, 警務人員與民陣代表溝通,要求他們停止使用擴音器材,或向警方交 出擴音器材,因為民陣的擴音器材聲量太大,蓋過了警務人員的宣布,阻礙了警方的驅散行動。由於民陣拒絕警方的要求,一名警務人員遂 根據《警隊條例》第 10 條以及《公安條例》第 17( 2) 條和第 6( 2) 條,檢取了民陣的擴音器。其後,警務人員得以指示示威者沿添美道離 開。

8.42 根據警方向民陣集會發出的不反對通知書所列出的條件,民陣應在整個集會進行期間維持良好秩序,保障公眾安全,並與警方保持聯絡,協助警方與集會人士溝通。民陣在集會申請中,原本估計只有500 人在指定地點參與集會。警方認為民陣在 6 月 11 日集會前夕會見傳媒時,積極煽動及鼓勵示威者包圍立法會綜合大樓,呼籲民眾大規模出動全面佔據金鐘一帶。警方亦指出,在 6 月 12 日,民陣在 Facebook 發布示威者佔據夏慤道的相片以及標示急救和物資供應位置的地圖。由於當日集會人士散布到龍匯道行車路,而且參與人數超出原本估計的 500 人,因此警方認為民陣違反了不反對通知書內有關集會地點的條件。

8.43 警方亦指出, 龍匯道的清場行動開展之前, 一名警民關係組人員曾經向一名民陣代表建議,倘若有危險的話則撤離現場。民陣理應知道立法會綜合大樓外的混亂情況,並應及早自行判斷結束或終止集會,而非向示威者提供頭盔和生理鹽水,因為此舉有可能鼓勵示威者繼續留守。

警方的暴動宣稱

8.44 下午 3 時 30 分,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向所有前線警務人員宣稱當時情況為「暴動」。把事件宣稱為暴動,是為了提醒前線警務人員明白當時要處理的情況,並意味可以引用相關的警方使用武力指引,有必要時可以採取合適程度的武力,以達到合法目的。

警方應對記者的手法

8.45 警方在 6 月 12 日一共派出 52 名警察傳媒聯絡隊成員,在政府總部一帶為記者提供傳媒聯繫支援工作。警方就 6 月 12 日應對記者的手法作出的回應,已在 6 月 9 日事件的章節提供。

警方就 6 月 12 日的行動部署

8.46 6 月 12 日清早便出現的大批示威者令警方有些措手不及,而當日早上原定的輪值安排亦因此受到影響。

監警會的觀察

警方的武力使用

8.47 警方當日早上發出的指示,清晰表明前線警務人員不應主動向示威者採取行動,亦只應在保衛政府總部和立法會綜合大樓,以及拯救生命時,才可使用武力。若前線警務人員無法守護防線,應該撤退。

8.48 當示威者堵塞政府總部周邊主要道路、收集磚頭、鐵枝和其他硬物時,警方一直沒有採取驅散行動,直至部分示威者在下午 3 時向警方防線發動暴力襲擊。警方在拯救龍和道地下行車道被困人士及車輛時, 亦沒有使用任何武力,只是派出警察談判組與示威者斡旋。

8.49 戴上口罩、頭盔和其他保護裝備的暴力示威者分別於下午3 時03 分在政府總部西面的添華道及於下午 3 時 32 分在政府總部東面的立法會道向警方防線發動猛烈襲擊,並投擲磚頭、鐵枝和其他硬物。警務人員以盾牌、胡椒泡劑/胡椒噴劑、催淚水劑、警棍和低殺傷力投射彈應對。當時尚未施放催淚彈。兩邊警務人員分別在下午 3 時 37 分及下午 3 時 41 分開始撤退到政府總部入口及立法會綜合大樓「圓鼓底」範圍。暴力示威者繼續向正在撤退的警務人員投擲不同雜物。基於現 場情況, 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在下午 3 時 42 分決定,可以施放催淚彈達致策略性撤退。已撤退到立法會綜合大樓「圓鼓底」範圍的警務 人員在下午 3 時 46 分施放催淚彈,而往政府總部入口撤退中的警務人員則在下午 3 時 47 分施放催淚彈。據觀察, 直至此刻為止, 警方的行動是因應示威者的行為而作出。

8.50 下午 3 時 50 分,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指示前線警務人員, 倘若性命受到威脅,便提升武力程度。下午 4 時 03 分,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指示前線警務人員在政府總部一帶採取清場行動。從這刻起,政府總部一帶不同位置都出現衝突,警務人員使用不同程度武力,驅散政府總部範圍的示威者,例如催淚彈、低殺傷力投射彈、催淚水劑、胡椒泡劑/胡椒噴劑和警棍,示威者其後分散到金鐘、灣仔和中環不同位置至午夜。警方在此段時間的行動惹起大量批評。

8.51 截至 2020 年 2 月 29 日,警方在 6 月 12 日的行動衍生 24 宗涉及警務人員使用武力的須匯報投訴。部分傳媒指當日乃有組織的暴動,暴力示威者在政府總部一帶利用各種堅硬及尖銳的物件襲擊警務人員。9另有傳媒提出疑問,關乎警方在驅散行動期間有否使用過度武力或者不恰當使用武力,尤其是催淚彈和其他武器;以及關乎警方是否未能區分暴力示威者和非暴力示威者,令後者遭受不必要武力。10 部分新聞報道、網上片段及相片拍攝到警務人員向沒有構成明顯威脅的人士或似乎已經被制服的人士使用武力,包括使用低殺傷力投射彈( 亦即橡膠彈、布袋彈或反應彈)、警棍、催淚彈、胡椒彈、胡椒泡劑/胡椒噴 劑/催淚水劑、盾牌和徒手武力。部分錄影片段和相片顯示,有示威者頭部/ 臉部或身體其他部位受傷,涉嫌是在警務人員使用武力時造成。公眾關注警方所使用的武力是否合理。

8.52 監警會留意到,公眾關注警方使用武力的事件,大多在下午 3 時 50 分後發生。11 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在下午 3 時 50 分指示,所有警務人員若性命受到威脅,可提升武力程度。下午 4 時 03 分, 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發出指示,在政府總部一帶清場。此前,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在下午 3 時 30 分向前線警務人員宣稱當時情況為暴動。

8.53 如第七章所述,警方內部指引訂定了使用武力的原則。警務人員只能使用最低程度武力以達到目的,在達到目的後,必須停止有關武力,所使用的武力程度亦必須合乎當時情況。警方使用的武力程度是否恰當,取決於目標人物的對抗程度、警務人員本身的能力以及警務人員對有關威脅的判斷。根據警方指引,為了有效控制目標人物,警務人員可以使用足以壓倒目標人物反抗力的武力,否則警務人員的介入便無法成功。然而,在使用武力前,警務人員須給予有關人士機會遵守警方的指令,而在達到目的後,必須立即停止使用有關武力。再者,警方有內部指引訂明,警務人員可根據不同程度的對抗,使用催淚劑裝置和低殺傷力武器。

8.54 根據警方的最新武力使用指引,如遇上頑強對抗(即當事人作出實質行動抗拒警務人員的控制而其行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傷),警務人員可使用催淚劑裝置,如胡椒泡劑、胡椒噴劑、催淚水劑、催淚彈和胡椒彈。當面對暴力攻擊(即引致或相當可能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的肢體毆打),警務人員除可使用催淚劑裝置外,亦可使用低殺傷力武器,如警棍、橡膠彈、反應彈和布袋彈。警務人員應自行判斷決定使用何等程度的武力,並須為行動負責。因此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武力使用屬警務人員的個人責任,他們須遵守法律和警隊的規例。

8.55 有否使用過度武力視乎個別事件及實際情況,尤其是事件的起因、示威者的行為和警務人員的判斷。在作出結論前,須先向涉事的警

8.52 監警會留意到,公眾關注警方使用武力的事件,大多在下午 3 時 50 分後發生。11 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在下午 3 時 50 分指示,所有警務人員若性命受到威脅,可提升武力程度。下午 4 時 03 分, 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發出指示,在政府總部一帶清場。此前,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在下午 3 時 30 分向前線警務人員宣稱當時情況為暴動。

8.53 如第七章所述,警方內部指引訂定了使用武力的原則。警務人員只能使用最低程度武力以達到目的,在達到目的後,必須停止有關武力,所使用的武力程度亦必須合乎當時情況。警方使用的武力程度是否恰當,取決於目標人物的對抗程度、警務人員本身的能力以及警務人員對有關威脅的判斷。根據警方指引,為了有效控制目標人物,警務人員可以使用足以壓倒目標人物反抗力的武力,否則警務人員的介入便無法成功。然而,在使用武力前,警務人員須給予有關人士機會遵守警方的指令,而在達到目的後,必須立即停止使用有關武力。再者,警方有內部指引訂明,警務人員可根據不同程度的對抗,使用催淚劑裝置和低殺傷力武器。

8.54 根據警方的最新武力使用指引,如遇上頑強對抗(即當事人作出實質行動抗拒警務人員的控制而其行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傷),警務人員可使用催淚劑裝置,如胡椒泡劑、胡椒噴劑、催淚水劑、催淚彈和胡椒彈。當面對暴力攻擊(即引致或相當可能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的肢體毆打),警務人員除可使用催淚劑裝置外,亦可使用低殺傷力武器,如警棍、橡膠彈、反應彈和布袋彈。警務人員應自行判斷決定使用何等程度的武力,並須為行動負責。因此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武力使用屬警務人員的個人責任,他們須遵守法律和警隊的規例。

8.55 有否使用過度武力視乎個別事件及實際情況,尤其是事件的起因、示威者的行為和警務人員的判斷。在作出結論前,須先向涉事的警

8.52 監警會留意到,公眾關注警方使用武力的事件,大多在下午 3 時 50 分後發生。11 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在下午 3 時 50 分指示,所有警務人員若性命受到威脅,可提升武力程度。下午 4 時 03 分, 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發出指示,在政府總部一帶清場。此前,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在下午 3 時 30 分向前線警務人員宣稱當時情況為暴動。

8.53 如第七章所述,警方內部指引訂定了使用武力的原則。警務人員只能使用最低程度武力以達到目的,在達到目的後,必須停止有關武力,所使用的武力程度亦必須合乎當時情況。警方使用的武力程度是否恰當,取決於目標人物的對抗程度、警務人員本身的能力以及警務人員對有關威脅的判斷。根據警方指引,為了有效控制目標人物,警務人員可以使用足以壓倒目標人物反抗力的武力,否則警務人員的介入便無法成功。然而,在使用武力前,警務人員須給予有關人士機會遵守警方的指令,而在達到目的後,必須立即停止使用有關武力。再者,警方有內部指引訂明,警務人員可根據不同程度的對抗,使用催淚劑裝置和低殺傷力武器。

8.54 根據警方的最新武力使用指引,如遇上頑強對抗(即當事人作出實質行動抗拒警務人員的控制而其行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傷),警務人員可使用催淚劑裝置,如胡椒泡劑、胡椒噴劑、催淚水劑、催淚彈和胡椒彈。當面對暴力攻擊(即引致或相當可能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的肢體毆打),警務人員除可使用催淚劑裝置外,亦可使用低殺傷力武器,如警棍、橡膠彈、反應彈和布袋彈。警務人員應自行判斷決定使用何等程度的武力,並須為行動負責。因此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武力使用屬警務人員的個人責任,他們須遵守法律和警隊的規例。

8.55 有否使用過度武力視乎個別事件及實際情況,尤其是事件的起因、示威者的行為和警務人員的判斷。在作出結論前,須先向涉事的警

8.52 監警會留意到,公眾關注警方使用武力的事件,大多在下午 3 時 50 分後發生。11 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在下午 3 時 50 分指示,所有警務人員若性命受到威脅,可提升武力程度。下午 4 時 03 分, 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發出指示,在政府總部一帶清場。此前,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在下午 3 時 30 分向前線警務人員宣稱當時情況為暴動。

8.53 如第七章所述,警方內部指引訂定了使用武力的原則。警務人員只能使用最低程度武力以達到目的,在達到目的後,必須停止有關武力,所使用的武力程度亦必須合乎當時情況。警方使用的武力程度是否恰當,取決於目標人物的對抗程度、警務人員本身的能力以及警務人員對有關威脅的判斷。根據警方指引,為了有效控制目標人物,警務人員可以使用足以壓倒目標人物反抗力的武力,否則警務人員的介入便無法成功。然而,在使用武力前,警務人員須給予有關人士機會遵守警方的指令,而在達到目的後,必須立即停止使用有關武力。再者,警方有內部指引訂明,警務人員可根據不同程度的對抗,使用催淚劑裝置和低殺傷力武器。

8.54 根據警方的最新武力使用指引,如遇上頑強對抗(即當事人作出實質行動抗拒警務人員的控制而其行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傷),警務人員可使用催淚劑裝置,如胡椒泡劑、胡椒噴劑、催淚水劑、催淚彈和胡椒彈。當面對暴力攻擊(即引致或相當可能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的肢體毆打),警務人員除可使用催淚劑裝置外,亦可使用低殺傷力武器,如警棍、橡膠彈、反應彈和布袋彈。警務人員應自行判斷決定使用何等程度的武力,並須為行動負責。因此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武力使用屬警務人員的個人責任,他們須遵守法律和警隊的規例。

8.55 有否使用過度武力視乎個別事件及實際情況,尤其是事件的起因、示威者的行為和警務人員的判斷。在作出結論前,須先向涉事的警

8.52 監警會留意到,公眾關注警方使用武力的事件,大多在下午 3 時 50 分後發生。11 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在下午 3 時 50 分指示,所有警務人員若性命受到威脅,可提升武力程度。下午 4 時 03 分, 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發出指示,在政府總部一帶清場。此前,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在下午 3 時 30 分向前線警務人員宣稱當時情況為暴動。

8.53 如第七章所述,警方內部指引訂定了使用武力的原則。警務人員只能使用最低程度武力以達到目的,在達到目的後,必須停止有關武力,所使用的武力程度亦必須合乎當時情況。警方使用的武力程度是否恰當,取決於目標人物的對抗程度、警務人員本身的能力以及警務人員對有關威脅的判斷。根據警方指引,為了有效控制目標人物,警務人員可以使用足以壓倒目標人物反抗力的武力,否則警務人員的介入便無法成功。然而,在使用武力前,警務人員須給予有關人士機會遵守警方的指令,而在達到目的後,必須立即停止使用有關武力。再者,警方有內部指引訂明,警務人員可根據不同程度的對抗,使用催淚劑裝置和低殺傷力武器。

8.54 根據警方的最新武力使用指引,如遇上頑強對抗(即當事人作出實質行動抗拒警務人員的控制而其行為可能引致他自己或其他人受傷),警務人員可使用催淚劑裝置,如胡椒泡劑、胡椒噴劑、催淚水劑、催淚彈和胡椒彈。當面對暴力攻擊(即引致或相當可能可能引致他人身體受傷的肢體毆打),警務人員除可使用催淚劑裝置外,亦可使用低殺傷力武器,如警棍、橡膠彈、反應彈和布袋彈。警務人員應自行判斷決定使用何等程度的武力,並須為行動負責。因此在現行法律制度下,武力使用屬警務人員的個人責任,他們須遵守法律和警隊的規例。

8.55 有否使用過度武力視乎個別事件及實際情況,尤其是事件的起因、示威者的行為和警務人員的判斷。在作出結論前,須先向涉事的警務人員和示威者進行調查,並與目擊事件的證人會面,以確定甚麼原因觸發武力使用。

8.56 警方的做法是在每次行動部署後進行檢討,確保所有警務人員遵守相關指引和程序,並從中汲取教訓。因此,監警會預期警方將會檢討所有事件,以及若有充分理據時,將在處理大型公眾活動中未有遵循警隊指引及法例的警務人員按章處理。若警方發現任何警務人員違反法例和警隊指引,監警會以及公眾都期望警方採取必要行動起訴或懲處相關警務人員。在 2020 年 3 月 2 日及 7 日,處長公開透露,警方管理層已採取即時行動,訓斥 21 名在處理《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相關的大型公眾活動時可能涉及不當行為的警務人員。處長進一步表明,這並不表示警方不會採取進一步的調查。相關事件衍生若干須匯報投訴,監警會將按現行機制處理這些投訴。

中信大廈事件

8.57 6 月 12 日中信大廈事件引起公眾廣泛關注,部分傳媒批評警方向中信大廈外參與獲發不反對通知書集會的無辜人士無差別地施放催淚彈,並幾乎釀成人踩人事件。12

8.58 在立法會綜合大樓的衝突事件後,警方在下午 3 時 49 分重新控制立法會綜合大樓「圓鼓底」範圍。為了防止暴力示威者再次衝擊立法會綜合大樓,警方繼續在立法會道施放催淚彈,驅散仍然留守該處的示威者。警方施放催淚彈後,立法會道大部分示威者前往龍匯道,其餘示威者則前往添美道。當時,正有數以百計人士參與民陣在中信大廈正門舉行的集會( 請參閲地圖 8-6)。在下午 4 時 03 分,警務人員從龍和道抵達立法會道、添美道和龍匯道交界的迴旋處,在龍匯道西端及附近施放胡椒彈及催淚彈。在下午 4 時 09 分,駐守在龍合街和演藝道交界的警務人員開始施放催淚彈,驅散聚集在龍匯道中信大廈外的示威者。根據傳媒拍攝的直播片段可見,從下午 4 時 09 分至 4 時 14 分,龍匯道的不同位置、毗鄰的迴旋處及添美道都出現催淚煙。問題是在當時情況下使用催淚彈是否有必要及恰當。

8.59 警方指引規定警務人員在使用催淚彈前,必須考慮一系列因素。當中包括:

(a) 天氣情況,例如:風向會決定催淚煙如何擴散,風速亦是相當重要以決定催淚煙停留在目標物上方和附近的時間;
(b) 使無辜人士暴露於高濃度催淚煙的風險;及
(c) 需留有逃走路線,否則群眾會產生恐慌。

8.60 根據聯合國發表的《執法人員使用低殺傷力武器指引》:

「執法人員應遵照國際法律、不帶歧視地尊重及保障和平 集會的權利。即使當局認為集會屬於非法,但參與集會人士的基本人權仍應獲尊重及保護。有關當局應採取適當的措施為局勢降溫,減低發生暴力事件的風險。執法人員應留意,若在集會中大量展示低殺傷力裝備,可能會導致集會氣氛的張力升級。倘若須使用合乎比例及必要的武力以達致合法地執法的目的,應盡可能採取所有可行的預防措施, 避免或至少減低造成傷亡的風險。」13

「倘若有個別人士在集會中作出暴力行為,執法人員有責 任把他們與其他集會人士區分,以致其他參與和平集會人士的權利不受影響。倘若認為使用低殺傷力武器乃恰當方 式應對個別人士的暴力行為,必須適當顧及有可能在現場 附近出現的第三方或旁觀者。」14

「必須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才使用低殺傷力武器驅散集 會人士。執法機關決定採取驅散行動前,應設法辨識個別暴力人士,將他們與其他集會人士區分隔離,以便集會可繼續舉行。倘若上述針對個別人士的干預無效,執法人員在作出適當警告後,可使用以群體為目標而非個別人士的武器( 例如水炮車或催淚彈)。除非發出警告會導致行動延誤以致可能造成嚴重傷亡或導致行動失敗。此外,應給予時間讓集會人士遵從執法人員發出的警告,並確保有安全空間或路線讓集會人士前往。」15

「使用槍械驅散集會始終是不合法。倘若當時情況必須使用某些武力,則只能使用低殺傷力武器。在如此情況下, 可針對個別目標人士的低殺傷力武器只可以用作瞄準作 出暴力行為的個別人士。除非當時情況可合法驅散整個集會,否則在一段距離外發射含化學刺激物的武器(例如催淚彈)時,只應針對暴力群眾。使用此類武器時,必須審慎考慮對非暴力集會人士及旁觀者的影響。此外,如預計將向集會人士使用任何低殺傷力武器或相關裝備,應充分注意引起群眾恐慌的可能性, 包括人踩人的風險…」16

8.61 監警會注意到上文第 8.35 至 8.43 段警方就中信大廈一帶驅散行動所作出的回應。有關事件衍生的須匯報投訴目前正由投訴警察課調查, 監警會在審視有關投訴時,將全面考慮警方就事件所作出的回應。

8.62 此外, 一名民陣代表和一名集會人士已就中信大廈事件申請司法覆核許可。17 基於司法程序和投訴處理程序仍在進行中,監警會現階段不宜評論警方在中信大廈事件中所採取的行動是否恰當。然而, 監警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 1)( c) 條審視事件, 找出警方可改善之處, 並向處長作出建議( 詳情請參閱第 8.77 段)。

警方的暴動宣稱

8.63 下午 3 時 30 分,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向前線警務人員宣稱當時情況為暴動。根據警方內部指引,警務人員可使用實彈平息暴 亂,但必須在較低程度武力不能達致目的時才可使用。然而,即使部分示威者在下午 3 時限期屆滿後以磚頭、鐵枝和其他硬物施襲, 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對於使用武力應對示威者仍然態度審慎,尤其是使用催淚彈。當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向前線警務人員宣稱暴動時,並無同時發出指示允許警務人員使用實彈、催淚彈或提升武力程度。前線警務人員須根據警方內部指引,自行判斷應使用何等的武力程度, 以及應否使用武力,以應對暴力或反抗行為。

8.64 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最終允許使用催淚彈,惟僅作策略性撤退之用。在下午 3 時 50 分及 4 時 03 分,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發出指示提升武力程度,並採取清場行動。在清場行動期間,警方使用低殺傷力武器和催淚彈,以防止暴力示威者再次衝擊立法會綜合大樓,並保護正在政府總部及立法會大樓內工作的人員。同樣地,前線警務人員須自行判斷清場行動期間應使用何等的武力程度。

8.65 警方內部指引指出,( i) 暴動迅速蔓延, 若暴徒在挑戰權威時嚐到任何甜頭,或警方對即時平亂採取行動略有猶豫,將會令動亂的力量變本加厲;( ii) 因此, 無論動亂原因是否源於公民或政治因素或相關事件本身,務必在動亂初時迅速遏止;及( iii)現場指揮官有責任判斷採取何種措施來平息動亂。但是,2019 年 6 月 12 日的「暴動」宣稱, 似乎對前線警務人員的行動沒有帶來區別,因為他們須因應部分示威者的暴力行為而自行判斷相應的武力程度。

8.66 至於向公眾宣稱暴動,處長是在當日下午 4 時 25 分向傳媒表示「…目前已是騷亂的情況…」。下午 5 時 42 分,警方發出新聞公報, 標題為「警方採取行動制止暴動」,解 釋當天從上午起金鐘的情況以及警方的行動。晚上 8 時 50 分,行政長官譴責是次示威活動,並表示「... 這已經不是和平集會,而是公然、有組織地發動暴動...」。

8.67 關於宣稱「暴動」,監警會注意到警方內部指引並無提及《公安條例》第 18 條和第 19 條,亦沒有界定在甚麼情況下會宣稱為暴動、當中的考慮因素、宣稱的目的、誰人有權宣稱,以及應否向公眾宣布、何時及如何作出宣布。有關議題將於「監警會的建議」探討( 詳情請參閱第 8.77 段)。

8.68 公眾關注 6 月 12 日的事件被宣稱為「暴動」, 當中卻未明確指出哪部分屬於暴動,亦沒有解釋基於甚麼理據宣稱為暴動,公眾尤其關注當日只參與和平示威而沒有作出暴力行為的人士會否被視為暴徒。民陣在 6 月 16 日發起另一場公眾遊行, 估計大約有 200 萬人參與,警方則估算最高峰時按原定遊行路線參與遊行者有 338 000 人。該次遊行首次有示威者高喊「五大訴求」口號,其中一項訴求是要求撤回 6 月
12 日事件的「暴動」定性。

8.69 處長在 6 月 17 日澄清,他在 6 月 12 日的評論只針對涉及暴動行為的人。他向公眾保證,當日只參與大型公眾活動而沒有作出任何暴力行為的人, 毋須擔心觸犯暴動罪(「我當日所說,其實是指某些人的行為已經涉嫌干犯暴動罪,所以當日參與公眾活動的其他示威人士, 如沒參加過任何暴力行為,他們不用擔心會觸犯暴動罪」)。 18

8.70 《公安條例》第 18 條及第 19 條就「暴動」罪行有清晰定義。根據第 19 條,「如任何參與憑藉第 18( 1)條被定為非法集結的人破壞社會安寧,該集結即屬暴動,而集結的人即屬集結暴動」。第 18( 1 ) 條訂明:「凡有 3 人或多於 3 人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他們即屬非法集結」。當有人在「非法集結」期間「破壞社會安寧」,即屬「暴動」。然而, 在一場非法集結當中,哪部分屬於暴動,並非單由地域作判斷,而是必須根據證據憑法 律作出判斷。同樣, 亦須按照相同原則, 判斷誰是暴動者。2018 年 11 月,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釐清了構成「非法集結」和「暴動」罪行的元素(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梁天琦及其他人士[2018] HKCFI 2715 )。值得留意的是,法庭指出控方為非法集結及暴動罪行舉證時,必須證明參與人士有「共同目的」。19 若個別人士只在暴動現場附近出現,不應因此被視為暴動者,只有事發當天曾破壞社會安寧並在暴動期間集結的人才應被視為暴動者。

8.71 上訴法庭聽取了梁天琦等人提出的上訴, 於 2020 年 4 月 29 日頒下判詞20, 同時進一步闡述了「共同目的」這項罪行元素。上訴法庭指出,「共同目的」只是指犯案者集結以作出《公安條例》第 18( 1 ) 條訂明的行為。上訴法庭確認《公安條例》第 18( 1)條維持這項普通法下對「共同目的」的原則21。上訴法庭在處理同一案件就刑期的上訴 時,重申了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上訴法庭麥機智副庭長就鄧浩賢一案的判決[2019] 3 《香港法律匯報與摘錄》50222 :

「22. 在任何以法治為基石的社會,公共秩序是促進這個社會安全、衡平及依法運作的重要基本元素。這並非指市民不能在合乎法規的情況下, 公開及明確地表達意見、道出不滿及以示威行動提出抗議。然而,如果市民在作出上述行為時違法並危及公共秩序這個重要基本元素,則法治將無可避免地受損。英國上訴法庭在 Caird 䅁中處理一宗 1970 年發生於劍橋的暴動案時稱:

『 … 市民擁有於獲准許的地方和平集會並合法地表達意見的自由,這項權利一直由法庭負責維護。而本庭認為有必要去述明,和平集會與做出一些破壞社會安寧行為兩者之間是有清楚的界線。』

英國上訴法庭續說:

『… 當那些人加入,企圖壓倒正在盡責保衛社會的警察時, 已明顯超越了該界線。而任何加入暴徒行列以達致該目的的人,即使沒有被明確地指認出干犯了某種襲擊或惡意毀壞的罪行, 均正在干犯一項嚴重罪行。這一點實在不言而喻亦眾所週知。』」 

8.72 在 6 月 12 日的行動後,有 15 宗須匯報投訴由記者作出,主要關於警務人員使用警棍毆打記者、不必要地向記者使用武器( 例如催淚彈、胡椒泡劑/胡椒噴劑/ 催淚水劑以及低殺傷力投射彈)、對記者不禮貌或使用粗言穢語。監警會將按慣例跟進這些投訴個案。而監警會就警方在 6 月 12 日應對記者的手法所作出的觀點, 已在第七章 6 月 9 日事件中提供。

警方就 6 月 12 日的行動部署

8.73 警方表示,當日大量示威者在清晨便出現,使警方有些措手不及, 早上原定的輪班亦因此受到影響。警方看來沒有充分預期到示威者當日早上的大規模動員能力以及行動的時間。

8.74 再者,政府總部一帶的環境以及附近的建築地盤導致警方當日的行動更加備受挑戰。為了保護政府總部及立法會綜合大樓完整,警方豎立大量鐵馬( 約一米高), 以加強防線。然而, 當暴力示威者向身處防線的前線警務人員投擲大量雜物,並把鐵馬推向前線警務人員時,衝突持續發生。最終,前線警務人員須使用更高程度武力,包括催淚彈和低殺傷力投射彈來驅散示威者。

8.75 在過往的一些行動中,例如 2011 年時任國務院副總理李克強訪港時,警方便設置了約兩米高的水馬,有效地把示威者和需要保護的場地分隔開。監警會留意到,因應反對《逃犯條例》修訂草案的示威活動持續發生,警方亦相應調整了策略和戰術, 並設置水馬保護政府總部、立法會綜合大樓、警察總部和各區警署( 請參閲圖片 8-30 及 8- 31)。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根據《監警會條例》第 8(1)(c)條作出的建議

8.76 根據至今收集所得的資料,監警會認為警方在當日下午衝突發生時以及衝突之前所採取的行動,是為了應對暴力示威者的襲擊。在政府總部一帶的衝突當中,警方提升武力程度,以應對部分示威者的暴力行為,以及保護政府總部和立法會綜合大樓,及在內辦公的人員。

然而,警方提升武力使用,引起外界指控個別警務人員向非暴力示威者和記者使用過度武力, 亦引起外界質疑警方在行動中使用武器是否有充分理由,當中尤以中信大廈事件為甚。

8.77 監警會認為警方應從 6 月 12 日的事件中汲取教訓,並建議警方管理層檢討事件,參考適用的國際做法以制訂低對抗性的策略及戰術。將來若再有類似規模的行動時,便可更好地執行和管理。監警會建議:

中信大廈事件

(a) 警方應檢討在中信大廈使用催淚彈的事件,包括催淚彈使用前和持續使用期間的評估、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與前線警務人員之間的協調、警方與集會主辦單位及參與人士之間的溝通、逃走路線是否暢通,以及將來行動部署採取替代策略的可能性。

(b) 在一個已獲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的集會進行期間,若警方認為有必要終止集會,應先與集會主辦單位商討。警方應給予足夠時間和指示,讓集會主辦單位及參與人士終止集會,並沿可行的逃走路線離開現場。

(c) 與集會主辦單位溝通尤其重要,以便警方在有需要時,可有效地向集會人士傳遞訊息。警方應部署聯絡人員在集會現場附近,以便即時與集會主辦單位溝通。

(d) 在各隊前線警務人員之間以及在前線警務人員與警察總部指揮及控制中心之間有效地協調是很重要。倘若警方認為有必要在參與人數眾多的集會上,使用催淚劑裝置和低殺傷力武器, 為了減低驅散行動期間可能帶來的風險,則應檢討如何加強各隊警務人員之間的協調。

警方的暴動宣稱

(e) 警方應在內部指引訂明, 當事件被宣稱為暴動時,前線警務人員可採取的行動、如何區分暴徒與非暴徒,以及在暴動情況下可使用的武力程度和武器。

(f) 警方應制定關於暴動的明確指引,並考慮向公眾交代把某情況宣稱為暴動的目的、準則和程序。當警方把某情況宣稱為暴動時,應清楚說明其目的和理由,減少公眾誤會或揣測。此舉可增加透明度,避免公眾人士不知情地參與暴動。

警方就 6 月 12 日的行動部署

(g) 警方應檢視自 6 月 9 日起所獲有關有大量暴力取態的示威者於 6 月 12 日清晨湧現的情報,檢討其收集、評估和運用該些情報的能力,以作參考和加強將來收集、評估和運用情報的能力;

(h) 警方應檢討 6 月 12 日事件,考慮當日的準備工作以及其後保護政府總部及立法會綜合大樓的行動策略能否作出調整,以減少與示威者之間衝突,並應檢討將來採取行動保護公共建築物( 例如立法會綜合大樓)時,是否可採取低對抗性策略,例如事前採取遏制行動。

(i) 警方應檢討在大型公眾活動期間,同時處理在不同地點的多宗衝突時的人手動員和調配能力。

(j) 警方應更有效地運用水馬(約兩米高)。水馬較鐵馬更高、更堅固,可加強警方防線,減少前線警務人員與暴力示威者之間的衝突。

8.78 上述建議應與監警會在報告《第六章: 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武力使用》和《第七章》就警方應對記者的手法所作出的建議一併閱讀。

以上資料來源:監警會

序言

16.1 香港自 2019 年 6 月起,面對了當代最大的公共安全挑戰。按投訴類別或廣泛公眾關注, 是次審視工作涵蓋六個事件以及兩項議題。為提供該等事件及議題的背景及角度,監警會提供了概覽、一項關於警方使用武力指引的研究、兩項由獨立學者進行的調查研究: 其一關於警務人員的觀感,另一則為示威者及公眾人士的觀感。透過宏觀角度了解大型公眾活動及相關情況,將有助監警會有效履行《監警會條例》第 8 條的法定職能。

16.2 《第四章: 概覽-《逃犯條例》修訂草案引發的大型公眾活動》, 節錄了上訴法庭於 2020 年 4 月 9 日頒下的判詞,關乎一宗由 26 位現任及一位前任立法會議員就當局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的《禁止蒙面規例》提出的司法覆核案件。法庭基於所取得而申請人並無爭議的證據, 綜述了由 2019 年 6 月至 10 月困擾著社會的暴力。判詞的首段值得在此覆述:


16.3 上述的 「危急情況」正是我們從 2019 年 6 月至 10 月的經歷。遺憾地,2019 年 10 月之後,暴力及破壞行為並無減退, 反而愈演愈烈。雖然在 2019 年 12 月有所緩和,但示威活動依然持續,直至 2019 年 12 月 冠狀病毒病疫情在港爆發。有關人士未有理會社交距離的法例規定及政府要求市民留家抗疫的勸告,幾乎每月都進行規模較小的示威活動,紀念元朗、太子站及將軍澳事件。  

16.4 警方在元朗事件及其他事件所採取的行動,源於執法需要。雖然警方在該些事件的處理手法有改善空間,尤以元朗事件為甚,然而,有人隨後在網上發表仇恨言論,加上不時在警察宿舍進行威嚇行為,均演變成缺乏或毫無事實基礎的公然文宣, 藉以抹黑警隊及阻礙警務人員執行維持法紀的職責。監警會希望公眾的意見是基於事實,包括是次審視報告所陳述的事實。

宏觀角度:自 2019 年 6 月 9 日起發生的大型公眾活動事件

重要特徵

16.5 《第四章》以宏觀角度,按月概述了由 2019 年 6 至 2020 年 3 月的公眾活動事件,當中引申出以下的特徵:

(a) 遊行後發生暴力示威的頻密度增加;

(b) 暴力程度升級及早期恐怖主義萌芽;

(c) 廣泛毀壞及破壞公共及私人財產,並對經濟造成長遠破壞; 以及

(d) 「私了」行為導致一名男子死亡及多名市民由於意見不同而遭毆打。

示威的頻密度及戰略

16.6 活動的特色, 是示威者採用簡稱「流水戰術」( 據稱源自已故功夫巨星李小龍) 的城市游擊戰略,在港鐵站及附近市內多處地點進行示威活動。而擁有四通八達網絡的港鐵, 成為了示威者偏好的交通工具。港鐵站被視為阻延警方行動的極佳地點,容許示威者有時間更換不顯眼的衣著, 避開警方的注意以至拘捕。港鐵站及附近警署則成為襲擊的主要目標, 使警務人員疲於奔命。相關示威活動具以下特徵:

(a) 示威者的訴求,由最初要求撤回《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警暴、釋放及赦免所有被捕或涉案人士, 持續演變為爭取全民普選、解散警隊及光復香港;

(b) 透過互聯網散播仇警言論,並威脅及恐嚇個別當值及休班警務人員及其家屬;以及

(c) 暴力升級, 包括堵路、毀壞公共及私人財產、癱瘓主要交通網絡及針對持不同意見人士進行「私了」。

暴力升級及早期恐佈主義

16.7 示威行動中的毋視法紀,以及暴力及大肆破壞程度,均是本港自1967 年暴動後從未見過。此等行為由堵路、擲磚、用雨傘(當中有頂端被削尖) 衝擊警方封鎖線,以至燃點汽油彈及街上縱火、損污公共及私人財產,甚或毀壞銀行、店鋪及港鐵站。由 2019 年 8 月初起,汽油彈幾乎在每次示威活動中都被使用, 用作擲向警務人員、公共及私人財產。2019 年11  月被佔領的兩所大學成為製造汽油彈的工廠,供在校外與警方衝突時使用。自 2019 年 7 月起,丫叉開始被使用;而多類可以致命的武器, 在街上亦被用以針對警方、交通網絡、公共及私人財產。

16.8 過去數月,警方曾發現製造炸彈的物料及遙距引爆的工具,亦檢獲槍械及實彈,並拘捕涉案人士。倘若這些武器被使用,後果將會不堪設想。警務處處長( 處長)曾警告,香港或會步入恐佈主義年代。

財產毀壞及對經濟的長遠損害

16.9 示威對公共及私人財產造成顯著的損害。雖然至今仍未作全面估算,但監警會根據所得資料,擬備清單並載於《第四章》附件  1 。從這份初步清單可見,所造成的損害實非任何社會可以承受。監警會的職能,並非就直接及間接損失、可見及無形的損害、以及對經濟的長遠打擊作出評估。監警會相信, 由專家作出的計量經濟學研究,將有助當局就過去數月暴力示威對經濟造成的長遠損害制定政策, 以及增進公眾的瞭解。香港將需要漫長時間,才能重新建立受創的營商及休閒和平城市的形象。示威令本港經濟在農曆年尾時變得岌岌可危。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加深了香港的經濟困境,令失業及經濟下滑惡化。

互聯網的使用

16.10 就動員人們參予示威、提供平台作宣傳、散播仇警言論及毫無根據的聲稱或揣測以舉行集會、延續暴力行為及對警務人員及其家屬進行起底等行為而言,互聯網,尤其社交媒體,極具關鍵性。《第四章》附件 3 展示了互聯網的號召及宣傳力量。科技不僅利便了示威,更由於它的廣泛   使用,促成某些人進行起底等惡行而避開懲處。正如在概覽(《第四章》) 及特別是元朗事件(《第十章》)及太子站事件(《第十二章》) 篇章所見,互聯網往往成為散佈毫無依據的仇恨言論的最有效工具。因此 , 警方有需要檢視此種運用互聯網的手法對執法帶來的影響。

16.11 互聯網上廣泛流轉一些純屬指控及揣測的文宣,將幾宗不幸的死亡事件歸咎警方。2019 年 6 月,一名示威者從金鐘太古廣場的棚架墮下。同月,兩名女子自殺而留下遺言,呼籲示威者繼續抗爭。太子站事件更激起警方殺人的指控。另一名女子屍體在海上被發現,卻只基於揣測而被指為「被警方自殺」。2019 年 11 月,一名年輕大學生從高處墮下死亡。縱使領展已公開的閉路電視片段顯示, 在該名學生最有可能墮下的樓層,根本沒有警務人員在場,但該宗死亡事件依然被用作在網上散佈仇警言論。

「私了」行為

16.12 在一次暴力示威者與當區居民衝突中,一名年長男子被掟向他的磚塊擊中頭部死亡。當中幾名施襲者被捕,隨後被控謀殺。另一名男子因與示威者理論而遭人縱火焚身。針對持相反意見的無辜人士的連串襲擊, 往往是惡意及血腥的。根據現有資料,《第四章》附件 1 的列表及按月檢視撮述了該等襲擊的內容。

警隊的角色

公眾人士的觀感

16.13 當標籤警方行動為「警暴」時, 示威者似乎對自己的暴力毀壞和
「私了」行為視若無睹。部分社會人士及傳媒又何以認為示威者的行動可以理解, 卻認為警方履行職責以制止這些暴力行為時, 使用過度武力。要瞭解這些看法,則需要在是次審視以外另作分析。

16.14 《第十五章:警務人員、示威者和公眾人士的觀感》中第 15.41 至43 段按月載述警方及示威者對使用武力的看法。67.7 至 71.7%受訪者相信警方曾使用過度武力,而 32.8 至 41.4%相信示威者曾使用過度武力。雖然66.8 至 82.8% 相信恪守和平及非暴力示威的原則,然而, 只有 29.3 及
37.4% 不同意示威者有使用過度武力; 55.7 至 68.4% 對示威者的暴力行動表示理解或同情。上述調查均在 2019 年 8 月初至 12 月 13 日進行。

16.15 公眾意見調查在所難免有時間及調查方法上的限制。該等調查未有研究有關觀感是如何形成,而觀感亦會由於 2019 年 12 日 13 日後公開的新資料而有所改變。是次審視工作亦顯示了公眾人士的觀感大有可能是基於從社交及新聞媒體取得的資訊。誠然,該些資料的內容須視乎媒體在報導新聞及在網上發放訊息時所作的選擇;亦視乎受訪者如何內在化及演譯該些資料。現時清晰可見,過去多月發生的事件,重創警隊在本港及國際的形象,以及市民大眾對警隊的信任。

16.16 是次審視工作所取得的事實及資料, 為進一步分析及評估這些觀感提供了基礎。警隊維持法紀的角色須獲社會大眾更深入了解,而監警會就警民溝通作出了建議。

警隊角色僅限執法

16.17 是次審視工作揭示了示威活動曾經及持續由一貫的仇警訊息驅動, 並在互聯網一再流傳。該些訊息表示,警方在處理示威者時使用過度武力,達到「警暴」程度。按《警隊條例》所訂,警隊肩負起維持治安的責任。警隊的角色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範。警務人員並無政治角色, 因此, 他們在示威活動執法時,是獨立於及應該獨立於誘發該些示威活動的政治理念。

16.18 警暴的指控不應被用作政治示威的武器,這點不言而喻。倘若有任何警務人員超越或可能超越其法定權限, 則須依法被問責。這是法律而非政治問題。就此, 警務處副處長向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發表的聲明( 在《第四章》第 4.8 段所引述) , 已就警隊的角色及責任作出清晰確切的解說。鑑於其重要性,現再引述該聲明如下:

「這些暴力的罪犯向追隨者宣揚為求達到目的可不擇手段,宣稱以違  法達到目的是一個崇高的理念。警察並不是要判斷他們所宣稱的理念  是否正義、或甚至是否合理。我們不需這樣做。我們是警察。我們唯  一的任務是查明是否有人犯罪。如果有人違法,我們有法定責任制止  及逮捕。無論一個理念是無私或其實是自私都與我們無關。法律要求  我們逮捕他們。這就是法治的基本理念,沒有人凌駕法律。這就是為  何我和其他三萬名香港警察都曾莊嚴宣誓,以不畏懼、不徇私、不對  他人懷惡意、不敵視他人的態度去執行職務。這就是香港的真相。」

警方就和平集會的處理

16.19 處理和平集會旨在利便和平示威,體現言論及集會自由的權利。該等權利受法律保障。與此同時,公民社會的發展及進步並非建基於武力的使用或威脅,而是有賴各界和平自由地交流,從多元意見得出共識。為平衡市民的集會權利及其他市民正常生活的權利,公眾集會及遊行是透過
《公安條例》以通知警方的方式規管。倘若處長「合理地認為,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而有需要, 可以反對或禁止舉行作出通知的公眾集會或遊行。」(《公安條例》第 9(1) 條) 。然而,就處長的反對/禁止決定,主辦單位可向由退休高院法官任主席的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是項規管制度經由終審法院裁定符合基本法 (見梁國雄及另二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2005)8 HKCFAR229) 。

16.20 由 2019 年 6 月至 2020 年 2 月,警方共接獲 300 宗公眾集會及遊行的通知,當中 48 宗遭禁止。詳情可見取自《第四章》的列表(表 4-1) 

監警會截圖

監警會截圖

在法律容許下使用武力

16.21 除在下述特別情況,任何人使用武力均屬非法:

(a) 倘若有人犯法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有人即將犯法,獲賦權執法的人員可以在法例容許及訂明相關情況下使用武力執法;以及

(b) 當遇上非法使用武力,有關人員為其人身或財產安全作出自衛, 或為保護他人的人身或財產安全。

16.22 從是次審視所收集的事實可見, 警方在過去多月處理示威活動時使用武力, 是為應對示威者的非法行動, 以及遭暴力示威者襲擊時保護自己及他人。警隊的指揮架構及指引內容,旨在確保警務人員只可在上述情況使用武力。

16.23 過去數月的暴力示威期間,道路被堵塞,交通網絡受嚴重影響, 公共及私人財物遭弄損或破壞,警務人員及市民被襲擊。示威者使用丫叉及弓箭、磚塊及汽油彈及多種武器, 當中一些足以致命, 這些均屬非法行為,後果極其嚴重。

16.24 面對這些非法及足以致命的行為,警方必須執法及保護其人員及市民免受傷害。超過 590 名警務人員受傷,當中 61 人入院留醫。警務人員不時面對人身甚或致命危險,但除 12 宗事件外,只使用了低殺傷力武器。就該 12 宗事件而言,警務人員最終使用其佩槍發射了 19 發實彈。在事件中受傷的三名人士已全部出院。

16.25 從《第六章: 警方處理公眾活動的武力使用》可見, 警方就使用武器訂有嚴格指引,亦設有程序檢視警務人員發射實彈的個案。關於第六級的槍械使用,《警察通例》第 29-05 條 ─ 「警察開槍事件–報告及調查」訂明不同層級的指揮需於不同規定時間內提交報告,而有關報告最終會提交予行動處處長省覽。

16.26 為符合法律要求, 警方就武力使用訂下詳盡指引, 而每次使用武力亦會交予管理層檢視。有關安排包括執法時使用武力的政策、程序及訓練。縱使上述內容相當全面, 但仍有改善空間。《第六章》載述了多項改善相關指引的建議。從是次審視取得的事實顯見,警方過去多月使用的武力,主要為回應針對前線人員的暴力行為,以及履行《警隊條例》及《公安條例》,驅散人群或拘捕違法者。截至 2020 年 2 月,警方共拘捕 7 613 名人士。

16.27 所有警務人員都要為其使用武力負上個人責任。是次審視工作所闡述的投訴制度, 正為確保任何警務人員若有逾越法律規限及警例規定, 則必須負上責任。

監警會就審視事項的觀察所得

公眾觀感

16.28 2019 年 8 月至 12 月的公眾意見調查受訪者認為以下三宗事件,最大程度導致公眾對警方產生負面看法:

(a) 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事件(82%)

(b) 2019 年 8 月 31 日港鐵太子站事件(50%);以及

(c) 2019 年 10 月 1 日向一名示威者發射實彈(38%)。是次審視工作所涵蓋的事實

一般觀察所得

16.29 是次審視工作旨在為過去數月發生的示威活動及警方相應的行動提供宏觀場景。此審視並不處理個別投訴或個別警務人員的行為。投訴將先由投訴警察課處理。涉及個別人員的個案會按照適切法律程序或內部程序處理。詳情載於以下第 16.35 至 16.38 段。

開槍事件

16.30 2019 年 10 月 1 日及其他開槍事件已在《第四章》(第 4.281 段) 及《第六章》(第 6.25 至 6.33 段)討論。在所有 12 宗開槍事件中, 警務人員都在行動中「落單」,有受致命襲擊的風險或被奪去佩槍的危險。警方的指引容許他們在此等情況下使用槍械,但每宗個案均有標準匯報及調查程序予以跟進。警方表示, 上述開槍事件均經由管理層作出檢視, 證實並無違規,亦未有接獲關於使用槍械的須匯報投訴。

具體事件

16.31 分析個別事件的每個章節, 均以監警會基於個案事實的觀察所得作結。審視過程已逐一詳細研究每宗事件。要全面了解,應細閱有關篇章。若干較為重要的觀察所得扼述如下:

(a) 2019 年 6 月 9 日:立法會大樓外的衝突

這是首宗示威者與警方發生大型衝突事件。有關衝突主要涉及推撞,相比其後事件相對溫和。事件中警方並無積極主動使用武力, 只是應對暴力示威者作出的暴力行為。

投訴警察課共接獲 23 宗須匯報投訴及 5 宗須知會投訴。

(b) 2019 年 6 月 12 日:中信大廈事件

由於示威者進入中信大廈擬躲避及散去,故事件引起不少公眾關注。由於涉及此事件的司法覆核程序仍在進行,因此, 監警會不會裁定警方採取的行動是否恰當。

監警會的審視結果顯示, 警方雖然有施放催淚煙,亦同時架設封鎖線,疏導示威者經添美道向夏慤道疏散。然而,當時現場則聽到在中信大廈入口附近由揚聲器多次發出廣播,提示現場人士前往大台取水、口罩及鹽水,以及進入中信大廈躲避( 根據監警會所得資料,現場唯一的公共廣播系統,就是民間人權陣線當日主辦公眾集會所使用的系統)。

就 6 月 12 日事件共接獲 27 宗須匯報投訴及 33 宗須知會投訴。

(c) 2019 年 7 月 1 日:大肆破壞立法會綜合大樓

警方當日在立法會大樓內佈防的策略並不奏效,未能確保大樓完好,並引致內部及設施嚴重受損。假如警方有採取防禦措施,包圍及保護立法會大樓,例如架設較堅固的圍欄,或許能夠避免示威者闖入及大肆破壞。此外,警方亦可免於被指控採取「空城計」,令示威者可大肆破壞,從而扭轉民意。就此指控, 有人或會質疑,警方刻意不執行其「踏浪者行動」相關指令列明的目標(即保護立法會大樓) 以換取無法確定的民意轉向, 又有何得益?

值得注意的是,至今尚未有接獲關於上述指控的須匯報投訴, 作出這項指控的人士亦未有任何舉證。

(d) 2019 年 7 月 21 日:元朗事件

這事件引來大量投訴,已接獲的須匯報投訴有53宗及須知會投訴有19宗。

事件亦引起廣泛公眾討論及在網上充滿惡意的仇警訊息。

監警會發現警方在應對事件的部署及行動上確實有不足之處, 正因如此,引發警黑勾結的指控。源自網上的指責迅速蔓延, 而稱警察為「黑警」的仇警言論亦開始成為潮流。須知網上瘋傳的譴責, 從未有任何證據支持。嚴重的指控必須要有信服力的證據,但儘管會方作了最大努力在公開平台搜索證據, 卻遍尋不果。處長已在記者會上公開聲明,警黑勾結的指控毫無依據。事實上,警方採取了一連串跟勾結恰好相反的行動,拘捕在7 月21 日晚襲擊黑衣人的多名嫌疑人物。顯而易見,在網上標籤整個警隊為「黑警」的仇恨言論,並無依據。

這一宗可以說是對民意有深遠影響的事件,在《第十章》有詳細說明。

(e) 2019 年 8 月 11 日:葵芳及太古站事件

警方應檢討使用催淚彈的政策,尤其當需要向港鐵站內發射, 又或目標是既不完全密封,也不完全開放的地方。就相關事件, 在港鐵宣佈清場的一刻,葵芳港鐵站只是半封閉,而幾乎所有示威者都戴上防毒面具。當時使用催淚彈, 確實能夠驅散不願離開車站的暴力示威者, 從而避免肢體對抗及可能引致的傷亡。

在太古站事件當中,胡椒彈不應瞄準或射向示威者肩膊以上。因此, 會方已作出相關建議。監警會亦注意到示威者利用港鐵線路,動員到不同地方, 甚至採取城市遊擊戰術,以逃避追捕。事件令警方必須檢討及制定更清晰的執法指引,適用於不同的操作場合及室內公眾地方,如港鐵站等。

有關葵芳及太古站的事件,共接到四宗須匯報投訴及五宗須知會投訴。

(f) 2019 年 8 月 31 日:太子站事件

關於是次事件,已接獲1宗須匯報投訴及8宗須知會投訴。

正如元朗事件一樣,太子站事件被公眾廣泛討論及引發針對警方的仇恨言論。

由於媒體廣泛傳播, 警方在港鐵車廂內對乘客使用武力一幕, 已成為公眾眼中一個非常熟悉的畫面。但是這段被經常重播的錄影, 卻並不反映全部的事實。另一方面,新聞片段清晰顯示, 確實有示威者更換衣服扮成普通乘客。

為防止示威者逃脫,警方必須關閉車站,行動中多人被捕,並有部分人士受傷。救護人員在抵達後14至16分鐘獲准進入。

在這樣大型的事件中,警方及消防處明顯需要更好的溝通,雖然無人提出任何證據,其後有關受傷人數的報告卻惹來一場警方殺人的指控。

汲取教訓

16.32 警方應該從事件汲取教訓,檢討其維護法治與公眾秩序的角色、並改善處理示威活動的策略。在這方面,監警會的觀察已經詳列於相關的章節。會方透過這些觀察,共作出 52 項改善建議,協助處長檢討其戰術及策略。有關建議的總結請參閱本章節的附件。

16.33 閱讀和理解各項建議的內容, 必須同時參考相關章節的背景資料和上文下理, 在如何改善管理大型公眾活動的問題上, 必須聚焦下列議題:

(a) 風險評估

處理大型公眾活動的三管齊下理念

監警會注意到處長三管齊下的理念:

(i) 及早防範;

(ii) 及早管控;以及

(iii) 及早介入(在管理大型公眾活動上)。

貫徹理念的有效運用,警方必須制定嶄新策略方向,並在資源及科技上作充足裝備, 才可以應對類似城市遊擊戰所帶來的挑戰和攻擊。這些攻擊有先進科技支援, 而且非常暴力並肆意破壞,近乎恐怖主義。

社區生活受到暴力威脅的風險評估

為達至執法目的,監警會了解到處長已採納以風險為本的方針。基於過去幾個月的經驗,警隊(以至整個政府)必須深入分析, 這類型示威活動在破壞社區生活方面, 所帶來的潛在風險。只有具備準確的評估,才能給予社區預先警示及安排適當的保護。唯有這樣,公眾才會感到安心, 從而信任警方。

(b) 檢討武力使用指引及人員培訓

檢討指引以涵蓋不同場景

使用武力的廣泛指引大致上與國際標準相當一致, 但仍有改善空間, 特別是當警方遇到暴力 ,甚至生命安全受到潛在威脅的情況, 引入不同場景例子作參考, 配合相關法律意見, 會更能幫助前線人員,這些建議在《第六章》有詳細的說明。

使用催淚彈

審視工作特別強調過去數月催淚彈被廣泛使用。在《第六章》, 監警會倡議成立一個由醫療及科學專家組成的委員會,向警方提供建議。目的為確保現今及將來,在香港街道上使用的催淚彈及胡椒噴霧,不會超出可接受的毒理水平。由於香港環境狹窄,人煙稠密,監警會在《第十一章》建議警方加強對使用催淚彈的規範及指引。

需要檢討處理公眾活動的培訓及認證

處理公眾活動方面必須作出檢討, 以使各級的指揮更加清晰。在內部培訓方面,需要制定訓練目標及定期的資格認證,並確保各級人員(包括員佐級及指揮官級別)在處理公眾活動的專業能力,達到指定要求。就此需要檢討培訓課程。

培訓檢討應包括更好地利用及發布情報,實時監察大型公眾活動,並及時行動以防止事件升溫

培訓的檢討應該參考不同事件對警方形象的負面影響,尤以元朗事件為例,如果能及早跟進網上情報和實時監察, 將可以在2019 年7 月21日下午及時介入白衣人的集結,作出驅散及監控, 從而避免其後在港鐵站的打鬥。

維持警隊的專業

從《第十五章》警務人員意見調查的總結,監警會留意到, 雖然面對工作壓力及自身與家庭成員被起底的威脅, 警隊各成員依然堅持自我價值的肯定及良好的專業意識。這次意見調查相信有助處長優化培訓政策,以及提升對各級人員的支援。令人鼓舞的是, 幾乎所有警務人員都有共同意識,一方面要容許和平示威的進行,另一方面, 在必要時也要及時介入,予以限制。這正是穩固的基點,從而改進警方使用武力的指引和培訓。

需要與行動夥伴有更佳的協調

與其他機構有效協調, 也是培訓方面的一個主要範疇, 尤其在大型公眾活動中與消防處的緊密配合。

(c) 需要更佳的科技能力

需要認識互聯網的力量

在《第四章》已清楚說明,科技在號召及推動示威活動、左右意見形成與推廣方面影響力巨大(見《第四章》附件 3)。 值得注意的是,至少有一個應用程式,可以通知示威者警方實時的調配。

需要檢討利用互聯網作情報分析及實時行動

面對示威者快速及靈活地運用科技,警方的監察確實落後於人, 因而錯過不少防止示威活動的機會, 例如, 如果警方能夠在網上進行實時監察, 便應得悉在當日下午警方對元朗街頭白衣人集結的不作為,已迅速成為網上被批評的目標。如果警方能夠對白衣人作出及時驅散行動, 或嚴密監控其活動, 相信其後的打鬥便可以避免。

(d) 需要適時及有效的溝通

互聯網傳播思想的力量

互聯網不僅被用作號召示威及追蹤警方部署的工具,也成為鼓動武力及散播仇警的平台,在審視每個特定事件當中,這一點顯而易見。

警隊需籌劃傳訊策略以應對多變的環境並充分利用社區溝通渠

以元朗事件為例,如果能及早作出有效的溝通,警方將可以先行遏止仇警言論,或至少可以減低其數量及淡化其激烈程度。

除現時警察公共關係科使用的方法和渠道外, 警方需要增添一個能夠充分利用互聯網的溝通平台。警方亦應發掘不同的社區網絡, 以配合迅速及有效的訊息傳播,例如業主立案法團、互助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和電訊營辦商等。當市民響應網上呼籲進行示威活動, 而情況又需要施放催淚彈時,警方可以透過適當平台, 向可能受影響的人士提早發出預警。

(e) 與電子及紙媒合作

監警會注意到傳媒是對警方作出投訴的最大群組,部分記者在過去數個月冒著危險進行採訪報道。當警方處理暴力示威場面時,記者有時會站於警方封鎖線的前方,因此可能造成警方執法的障礙。警方在執勤期間,曾經發現有一些偽冒記者證的個案。監警會建議警方應聯同傳媒機構的代表, 合作制訂在採訪大型公眾活動時的工作守則。傳媒需要接受示威活動有一定的危險性,而公眾依賴傳媒提供平衡客觀的新聞報道。警方亦須理解,市民有權知道現場情況,而傳媒確有責任報道。

(f) 合適的系統設施

審視工作中發現在2019 年7 月21 日晚上, 999 報案中心不勝負荷、因而癱瘓。類似情況極有可能再次發生。此外,新屋嶺扣留中心亦缺乏設施,不適合扣留大量被捕人士。兩個事例同時指出,要達到預期目的,必須要有合適的系統設施。

(g) 法律諮詢組

監警會相信, 處長需要一應俱全的內部法律諮詢服務及支援。此舉有助加快各類指引的檢討,並從法律觀點對政策、程序及做法作審核及驗證。許多其他地區的警隊都設有類似的編制。至於檢控工作則繼續屬於律政司的範疇。

(h) 維持公眾信任

透過由獨立學者進行的意見調查,《第十五章》總結在過往數個月示威者及公眾對警方的觀感。這些觀感總是受到媒體訊息及互聯網的影響,當然亦會隨著時間而改變。對於警方而言, 恢復及重建公眾信心至為重要。監警會提出的建議有助警方這方面的改善。

與私營機構的夥伴關係

16.34 公私營合作在基建工程非常普遍, 值得探索如何將類似方式引用到社區安全及保護上。警方應該與相關機構制定保障社會生命及財產的公私營合作協議。

投訴制度

16.35 根據法律,警務人員使用法律及指引容許以外的任何武力均屬個人責任。投訴制度的設計是讓公眾能透過警察投訴課, 向處長舉報任何違規或違紀的行為,  而監警會的法定職能是監察和審視須匯報投訴的調查。任何警務人員一經被判違規,均要面對紀律或司法聆訊。

16.36 此審視工作並不處理個別警務人員的違法責任或在個別事件中的疏於監督,此等問題需要交由投訴機制及警隊的管理系統處理。

16.37 《第五章》載有截至二月底所接獲的投訴。審視工作所收集的資料有助提供一個宏觀角度以監察及審視投訴警察課的調查。截至二月底, 投訴警察課共接獲 542 宗須匯報投訴及 1 099 宗須知會投訴。監警會法定職能是監察和審視須匯報投訴,而須知會投訴雖然由第三方(即沒有受直接影響的人士)提出, 投訴警察課都會予以跟進, 以提升警隊的服務質素和內部監管。

16.38 在 542 宗須匯報投訴當中、有 96 宗指控警務人員「毆打」;其中83 宗由被捕人士自己作出,四宗來自記者,而其餘九宗來自其他人士。由被捕人士自己作出之投訴已被列為「有案在審理中」, 因為被捕者最終會面臨法庭審判, 而投訴有關的事實亦有可能成為審訊時的證供。這些案件現時正處於法庭審判程序的起訴階段。待司法程序完結後, 監警會會索取每宗案件的審判報告, 以履行其監察的職能。無論如何,監警會會跟進每一宗須匯報投訴, 確保有關投訴的所有事實得到準確的匯報, 並安排觀察員出席投訴人與警務人員的會面,以及觀察在相關現場收集證據的工作。

處長的督導權力

16.39 過去數個月的事件都被相片及錄影鉅細無遺地記錄下來,實屬史無前例。從可靠的錄影片段或其他來源, 若發現有證據顯示警務人員使用武力超出可容許的尺度,縱然沒有投訴,相信處長亦會秉公辦理。

16.40 在超過 175 年的歷史當中, 警隊的管理不斷完善。監警會有信心處長會清楚警隊未來面對的挑戰,並希望藉此審視報告的建議協助處長應對未來的挑戰。

報告範圍及局限

16.41 此審視報告並不處理個別投訴或警務人員。但透過多方面取得的事實,可以將對峙場面的主要參與者,包括: 大部分穿著黑衣的示威者、其他白衣人及警方,他們的行為與策略變得清晰。

16.42 在審視工作過程中,監警會得到廣大市民的鼎力支持, 透過回應呼籲或接受特別邀請, 提供了大量資料。有公眾評論指出, 假如監警會能夠直接蒐證, 相信可以做得更多。這些日後公眾可作討論,但目前而言, 監警會只能在監警會條例範圍內工作。

16.43 縱使有局限, 此報告仍提供一個宏觀角度, 讓監警會審視須匯報投訴及向處長作出改善建議。此外, 會方亦希望審視的結果有助政府考慮未來路向。

致謝

16.44 監警會感謝國際專家小組(「專家組」)成員在初期研究時提出的建議及指導。專家組提供有用的相關學術文獻予專案組在進行審視工作時參考。專家組主席 Sir Denis 曾在警界身居要職,並撰寫多份關於警務工作的研究報告, 他慷慨地與監警會分享經驗。監警會感激專家組的支持及貢獻,但必須強調, 專家組純粹擔任諮詢角色。這份審視報告由監警會全權負責。

16.45 監警會感謝處長及其同袍提供的資料和回應。其他機構如消防處、醫院管理局及港鐵公司也在法例容許的範圍內提供資料。監警會感謝他們的協助。

16.46 是次審視工作是秘書處在監警會歷來面對最艱鉅的工作之一。全賴秘書處各成員的努力不懈, 才能在相對短時間內完成這份詳細的報告。監警會衷心感謝他們的貢獻。

觀察總結

16.47 示威活動在過去十個月已經變質,由最初的和平遊行及公眾集會演變為激進的街頭暴力示威,導致公眾及個人財產的受損,交通網絡中斷、與及持不同政見人士受到嚴重傷害( 包括一宗死亡個案)。最近搜獲的步槍,手槍及彈藥, 和製造炸彈的材料,似乎意味著香港社會正被扯向一個恐怖主義的年代。警隊的職責是保持社會安寧及維護法紀。當執勤時面對暴力行為,警方有時必須使用武力應對。希望是次審視報告讓大眾更加明白,在暴力面前警方扮演的角色及在法律上需要肩負的責任。

16.48 顯然,過去十個月暴力伴隨的示威活動已經將香港經濟推向險境。2019 冠狀病毒病疫情更令經濟雪上加霜。警隊形象失去榮光,同時香港亦失去一個得來不易的美譽, 不再是為人稱頌的安全城市。更令人痛心的, 是暴力造成的精神創傷,尤其在年輕人的內心烙印。然而,香港人憑著堅毅不屈及迎難而上的精神, 曾經克服無數困難。隨著冠狀病毒病疫情的爆發,在暴力歲月中明顯缺乏的仁愛關懷及社區合作亦再復出現。香港社會畢竟依然充滿愛心與關懷,只要大家同心協力, 必定可以締造一個更光明、更美好的將來。

以上資料來源:監警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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