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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控方證人「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作供 法官准退庭確認證物 4.29續審   

屠龍案

屠龍案|控方證人「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作供 法官准退庭確認證物 4.29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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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控方證人「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作供 法官准退庭確認證物 4.29續審   

2024年04月26日 10:58 最後更新:04月27日 12:19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周五(26日)高院續審。控方傳召本案同謀、「屠龍小隊」擔當「領導」角色的黃振強以證人身份出庭,惟因控方指黃要閱讀大量Telegram訊息,獲法官准許退庭,讓黃自行閱讀證物,今不會正式作供,案件下周一再審。

黃振強今穿深灰色西裝、黑色恤衫、戴粗黑框眼鏡出庭。 控方大律師周凱靈表示,黃振強要確認多項證據,包括在他手機中擷取的大量Telegram訊息紀訊,內容冗長,需證人自行閱讀證物,確認訊息內容來自其本人的手機,預計需時6小時,又指此做法可令審訊更流暢,可減至少4名證人出庭作供,故建議黃振強宣誓後,先處理相關事宜。

法官張慧玲在辯方不反對下宣布退庭,供黃振強自行閱讀有關文件,只容許控辯雙方派代表在場見證,黃振強今不會開始作供。案件下周一(29日) 續審。

黃振強宣誓後,確認自己在2019年12.8日民陣遊行當日被捕,之後警方在他身上檢獲兩部手提電話,庭上展示的其中一個手機版面,黃確認是其手機。主控周凱靈向黃展示一部iPad,並解釋當中載的截圖需黃確認是否其手機對話的內容。

2019年12.8民陣大遊行。(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民陣大遊行。(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國安處警員劉偉雄(譯音)今早接受控方大律師周凱靈覆問時供稱,他由去年5月起曾與本案同謀者、「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會面約10次,確認到荔枝角收押所會面時,要進行有一定程序,包括放低個人財物、手機等,亦要經過安檢,等候懲教署人員安排等,而調查報告記錄了他出入收押所時間,亦包括這些既定程序。

劉又指,作為調查員,他負責所有文件證物但不包括與財務有關的調查,直至去年年底才兼顧統籌財富組文件。劉另確認案中女被告劉佩凝於12月9日、即黃振強被捕後翌日,在外地返港時於機場被捕。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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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曾向聯繫「育龍」欲捐物資台灣人表示「想要軍火」

2024年05月06日 14:45 最後更新:05月07日 08:10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6日在高院續審,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五日作供。

在控方提問下,黃稱「育龍」捐款帳戶由他與同案被告劉佩凝及「屠龍」成員林銘晧共同管理。黃承認曾有台灣人接觸他,他便向對方表達想要錢和軍火。而黃指劉佩凝則向捐款者指「佢哋想真屠龍,班仔真係預咗犧牲」。黃在辯方盤問時承認,曾動用屠龍籌集資金與隊員澳門「散心」,又曾在港透過馬會投注賭波並輸錢,但強調只是「紓壓方法」;亦供稱警方曾施用「一定程度嘅武力對待」而交出手機密碼。

控方展示2019年11月19日的對話內容,有人聯繫「育龍」捐款帳戶指「你好,我們是台灣人,會否需要面具、濾罐....可捐贈」,又問及會否需要其他「文具」,捐款帳戶回應物資暫時足夠,「比較想要軍火」、「主要是錢和軍火」,對方指「軍火要送過去較難,要問問看」;又有人問「泰國個邊可以買到軍火?」,捐款帳戶回答「運唔到過嚟」。黃確認以上對話均由他回覆對方。

黃回應欲捐物資台灣人「想要軍火」  隊員指30萬不夠「走佬」

控方續展示捐款帳戶的回覆:「你識有錢嘅人可引薦一下...我哋隨時都可以殺狗,而家係籌備緊安家費同後路」、「真手足冇人幫」,黃振強庭上指,不知道回答出自何人 ;至於「佢哋想真屠龍,班仔真係預咗犧牲」、「目標係500萬,而家得30,但聽日就屠龍喇,30萬邊夠班仔走呀」,黃指前者是劉佩凝回應,後者是劉佩凝或林銘晧其中一人回覆。

黃又稱,轉帳至劉佩凝戶口捐款由劉「埋數」,並過數予黃;若轉帳到泰國戶口的捐款,則黃自己直接跟進。控方主問完畢,辯方展開盤問。

確認張俊富沒參與《立場》訪問

辯方開始盤問黃。代表張俊富大律師李國輔指,「荃灣示威群組」成員因經常被警方速龍所追趕,而改名為「逃龍小隊」,是黃自行決定要改用「屠」字,黃庭上稱當時是有共識下命為「屠龍小隊」。辯方又指黃沒與隊員商量,便自行出席《立場》的專訪,黃稱不記得,但確認張俊富沒有參與2次《立場》訪問。

辯方又問黃有否私下用屠龍小隊籌集得到的資金,黃承認有,會用於「食飯搭車...買衫」,而他自己亦曾拿出5萬元積蓄購買隊內物資,故成員對由他統籌資金都沒異議。辯方問到同年11月初由黃籌劃去澳門旅行作為屠龍小隊「散心」,黃指當時僅「飲飲食食」;但辯方指黃有到賭場賭錢,輸光後問張俊富借錢,黃稱「唔記得」;辯方又問黃「鍾意賭波?」,黃回覆「有賭過,無話鍾唔鍾意」。

辯方展示黃的馬會投注紀錄,2019年11月1日至12月9日投注金額約29.7萬元,黃同意是以屠龍小隊籌得的資金作賭注, 並輸了錢,但不同意辯方所指是「私吞自用」:「(賭博)當然係唔好嘅方式,但當時覺得係一種紓壓嘅方式 」,又指非故意不提到用資金賭錢,「多謝你幫我記返起我有唔好嘅行為」。

辯方質疑辯方質疑黃早前以 10 多萬購入 100 枝汽油彈,即每枝大概需要 1000 元屬誇張,胡亂用錢。黃表示不同意是「亂用」錢,因為汽油彈不是普通物資,屬嚴重罪行。如果用多點錢可以買個保障是值得的,當時並沒有從其他渠道嘗試購買汽油彈,亦沒有「格價」。

黃「唔同意因打嚇氹先俾手機密碼」 

辯方續問黃,是否有警員「打過你、嚇過你、氹過你」交出2部手機的密碼,黃思考良久,並一度要求辯方重覆問題,隨後回答「唔同意因打嚇氹先俾手機密碼」。至於錄影會面,黃解釋,因當時狀態不理想,辯方追問是否遭警員「打嚇氹」才進行錄影會面,黃向法官張慧玲指擔心證供會影響在警察投訴科成立的檔案,法官遂決定休庭讓黃向其代表律師索取意見。

休庭後,黃回答當時是因警方施以「一定程度嘅武力對待」而交出手機密碼,包括用警棍打向其身體、手掌拍打其臉部,「應該有十下八下」,但只是當時「覺得被人打」,確實是否遭毆打要交由警察投訴科專業判斷。

黃:對吳智鴻投其所好 只想佢「畀到百幾萬我哋」

辯方又引述黃的錄影會面,當中提到同謀者吳智鴻叫他試槍,黃指自己只是「一直拖住話好...我唔想掂... 就話身體受傷唔想去」,當吳稱「我槍手想同你傾下」,黃在錄影會面指「我嗰刻好驚...一直講槍械...表面話好正...想拎下資助金...驚佢牽連到我...有啲擔驚受怕...冇諗過佢今次真係嚟真 」,辯方質疑與主問證供不同。

黃解釋,當時是說事實,但被拘捕後沒休息過便錄影,難免記憶錯亂。黃當時又向吳智鴻表示「諗諗下想拎支眼鏡仔」,黃於錄影會面中說「想扮投其所好,嗰日開會講過嗰邊有百零萬,想氹佢咁樣」、「話我殺咗警察,著草去台灣,佢可能畀到百幾萬我哋」,但黃於辯方盤問下稱不確定有談過百多萬。

2019年12.8民陣大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2.8民陣大遊行。(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黃代表律師去函律政司 指黃犯案「基於貪念及面子」

據2023年7月26日黃的代表律師給予律政司的答辯商討文件,辯方指當中提過黃完全無意圖用槍和炸彈,犯案只基於貪念和要面子,黃解釋,意思是指不會親手使用槍和炸彈,他可能表達有誤,而「貪錢同要面係我做呢件事嘅其中一個因素」。辯方問及,錄取「無損權益口供」前黃與警方會面的內容,黃指當時想交代一切,從沒提及案情、沒有進行認罪商討。

辯方指張俊富無參與「育龍」運作

辯方指張俊富並無參與「育龍」運作,對屠龍小隊事務亦不太理會。辯方展示黃曾向另一勇武隊「閃燈隊」隊長稱「條team冇人做嘢架 」,又向名為「佩儀」的家長指「我真心好燥,成隊人好似來來去去得兩三個人做嘢 ,衝又係我衝最前....」。黃解釋,自己要處理許多事情,成員「唔係好幫到手」,當時情緒較低落。

辯方又指當時張俊富是公開大學三年級會計系學生,需做功課和應付考試,黃稱沒印象。 在滅龍群組中,黃同意無法肯定成員有否閱讀全部訊息,以及同意張俊富沒回覆有關試槍訊息。辯方又指11月17日大鴻輝和11月底三陂坊的飯局中,黃均沒提到炸彈、要配合吳智鴻團伙等事宜,黃均不同意,另又不確定在三陂坊會議中誰遲到或沒出席。

辯方指20kg「炸彈」其實是「煙花爆竹」

控方主問中提及泰國旅行期間曾與成員商討「引警察」計劃,辯方指遊泰時黃向各成員展示一條片段,是公安被煙花嚇得四處逃走,並著小隊模仿片段,稱可宣傳實力兼作眾籌,當時有成員問到做到該效果需多少煙花爆竹,黃便回應「20kg」,故張俊富在群組中提到「20kg」,並非指吳智鴻的炸彈,黃否認此說法。

辯方指張俊富直至12月7日對「走佬plan」仍不知情,展示黃與家長「佩儀」的對話, 行動前一天叫「佩儀」到他家拿取行李,辯方指黃打算自己一走了之,「賣甩隊友」,黃回覆忘記當時細節,不肯定是否打算自行到台灣。 就12月5日行動前會議,黃亦不確定有否提到炸彈,辯方質疑「無損權益口供」無提到此會議,黃解釋因他忘記了。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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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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