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Facebook Feature Image

想不到黎智英利用青年當炮灰會去到咁盡

博客文章

想不到黎智英利用青年當炮灰會去到咁盡
博客文章

博客文章

想不到黎智英利用青年當炮灰會去到咁盡

2024年04月30日 16:11 最後更新:05月02日 16:24

鄭憶路 / 時事評論員

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自案件於去年12月18日審訊至今,從控方公開的案情,以及從犯證人的作供,一幕一幕揭開港青如何被蒙蔽成為黎智英的棋子,為了達到其目的,甚至被用盡犧牲他們的大好前途,令人無比嘆息。黎智英口說為香港青年爭取民主,以建設更美好的香港來迷惑港人,實質是要港青當炮灰,讓他可以有「為美國而戰」的政治資本。黎智英念茲在茲的是美國利益,或曰美國反華政客的利益,他真正關心的不是香港人,更不關心港青。

據2024 年2月6日黎智英案第24日審訊的報道,黎智英命令《蘋果日報》管理層催谷學生(2019年7月1日)上街 ,且用上前港督彭定康拍的影片助攻。其實在2019年整個春末和夏季,黎智英都不遺餘力地利用《蘋果日報》和蘋果動新聞的在港青之間的滲透力和影響力,催谷香港青年上街。這也是當年大批不明底蘊的港青日趨激進,甚至成為黑暴的主要原因。在黎智英的煽惑下,不明就里的港青被不斷煽惑上街;有些人今天身陷囹圄,成了黎智英的炮灰,有些人則到今天仍然不能釋懷,憂鬱度日。

黎智英利用港青另一證據是該案第5名從犯證人陳梓華的供詞。陳梓華是一名年輕的法律助理,他在庭上承認透過李柱銘接觸到黎智英。據陳梓華供述,黎智英不單以金錢資助陳到海外接觸「攬炒爸」劉祖迪,又安排劉祖迪到台灣和黎本人會面,當時更有民進黨前主席施明德夫婦參與,好分享他們的「抗爭」經驗。黎智英又擬透過陳梓華組織平台,統合反對力量,以便更好地攻擊特區政府及爭取外國支持。黎智英更著陳梓華要注意「示威畫面」,以配合外國推出制裁我國和香港特區官員的法律,又指示陳梓華去籠絡美領館的「枱底人」,締結好反華的人脈,為打「國際線」作更長遠鋪墊。黎智英甚至在2020年10月陳梓華被捕後,透過Mark Simon傳話給陳說:「會喺美國安排後路俾你」,結果是陳梓華今天成為香港法庭上的從犯證人。黎智英口中的「美國後路」難道就是香港的囹圄?

黎智英在2019至2020年期間,盡情煽惑和利用香港年輕人,並為他們提供後盾,好讓他們去當炮灰。黑暴期間,黎智英不惜把《蘋果日報慈善基金》用作支援黑暴。黎智英濫用慈善基金原來的銀行戶口來吸收捐款,讓港青有個虛幻的憧憬,以為縱使被捕也會有足夠金錢去聘請律師。事實證明黎智英的承諾未能切實兌現。這個所謂「支援」只是推港青去當炮灰的誘餌。被黎智英蒙騙的港青,一失足成千古恨。

黎智英另一利用港青作炮灰的惡行是:長期以其麾下媒體影響力,煽惑港青誤解、敵視和仇恨國家,締造大批「黃絲」,對國家誤解甚深,滿懷敵意。他們對我國的進步,不屑一顧,充耳不聞。他們對國家持否定態度,甚至在海外不欲被外國人稱呼為中國人,而堅持自己是香港人。這種貽笑大方的「政治巨嬰」行為,其底因便是長期被黎智英的壹傳媒所影響。黎智英濫用傳媒影響力,對部分港青進行「洗腦」,讓他們不能客觀地去了解國家的歷史和發展,拒絕承認自己和內地同胞血濃於水。這種長期妖魔化我國的惡行由《蘋果日報》1995年面世便已開始,近30年來的「薰陶」令不少港青在2019年夏天前途盡毀,現今要在外國做二等公民,甚至淪為通緝犯。

2012年學年,特區政府已預備好資源在香港各中小學校推行國民教育。但黎智英在不明就里的黃之鋒帶頭反對時,大力煽風點火,火上澆油,目的便是「去中國化」,讓部分年輕人及家長誤解國民教育的真諦。部分沒有家國觀念的港青,最終走上數典忘祖的邪路,有的甚至走上流亡海外之路。其根源在於黎智英敵視我國的一己之私,貽害部分港青的一生。

黎智英為達其政治目的,扭曲了部分港青應有的國家觀念,甚至影響到他們的下一代,又大力推動港青以身試法。只能說一句:「想不到黎智英利用港青當炮灰會去到咁盡!」




來論

** 博客文章文責自負,不代表本公司立場 **

往下看更多文章

《立場新聞》案裁決公正合理 無損香港新聞自由

2024年09月10日 19:40 最後更新:20:05

日前,香港特區區域法院就《立場新聞》一案作出裁決,依法裁定《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鐘沛權、時任署理總編輯林紹桐3被告「串謀發佈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罪成。判決結果一出,引發各界關注,社會主流意見支持判決,認為裁決合理公正,但也有零星聲音借此攻擊抹黑香港新聞自由。筆者認為,法院判決明確回應控辯雙方各項爭議,釐清了何謂煽動及煽動意圖等問題,並清晰界定新聞自由與煽動行為間的界限,不存在定罪紅線模糊、法例收緊或損及言論及新聞自由的情況。法官在判詞中主要就三方面的憲法及法律議題作出裁決,最終裁定被控17篇文章中有11篇具煽動意圖,各被告作為發佈者具有蓄意或罔顧後果的犯罪意圖且存在串謀煽動的協議。真理越辯越明,讓我們回到案件判決,循著法官在判案書中關注的三大議題及其進行的嚴密論證,看看此案是如何環環相扣得出罪成結論的。

第一,《立場新聞》被控文章具有煽動意圖,存在危害國家安全的潛在風險。

根據香港特區《刑事罪行條例》等相關法律,在認定被控文章是否具煽動意圖時,鬚根據實際情況綜合判斷,包括控罪發生的時代背景。「修例風波」期間,香港社會政治氣氛極為熾熱、社會出現撕裂,激烈的遊行示威和暴力事件屢見不鮮,各種不穩定因素大量存在,社會大眾更易受到有關言論的煽動。當時,《立場新聞》作為大多數年青人都使用的網上新聞媒體,傳播的訊息影響力大,特別是一些極端性的言論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法院在審判時充分考慮了這些情況,因此裁定11篇文章具有煽動意圖。如《立場新聞》刊發的何桂藍專訪文章,提出「破局」策略,要「令中央政府的劇本無法進行」。其言論鼓吹和煽惑群眾與中央政府處於對抗性的位置,顯示其極度仇恨、厭惡及藐視中央和特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又比如刊發的專訪文章《中大衝突兩年 :畢業生憶徒步前行護校 哀山城人文精神消逝》提供錯誤事實,攻擊警方執法,美化暴動者的行為,藉嵌入錄像片段重新展示抗爭口號標語,意圖引起公眾對特區政府及警方的憎恨,具有煽動意圖。

第二,3被告至少具有罔顧煽動後果程度的犯罪意圖,滿足發佈煽動刊物罪所需犯意。

根據刑事法的一般法律原則,發佈煽動刊物罪的犯罪意圖在程度上有三種可能性:最高要求為發佈者蓄意煽動;其次是發佈者須對文章可以觸發的自然煽動後果有所預計,但罔顧煽動後果;最低要求為對文章內容具煽動意圖知情。法官綜合本案控辯雙方的陳詞和所有新增案例進行裁決,指出煽動罪是特定意圖的罪行,發佈者在發佈煽動刊物時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而明知犯險,即屬具有符合煽動罪的特定意圖,需要承擔罪責。這也是法官反復斟酌後,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言論、新聞、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之間作出的適當平衡。

根據《立場新聞》母公司公司架構文件、資金記錄等證據可知,《立場新聞》母公司股東 (包括鐘沛權及董事蔡東豪) 在信託安排下替不願意披露身份的金主營運《立場新聞》,該刊的政治理念是本土主義,其媒體路線為支持及促進香港本土自主,在「修例風波」期間更成為抺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鐘沛權作為《立場新聞》總編輯,製作及發佈被裁定具煽動意圖的文章,表明其知悉並認同文章的煽動意圖,並與蔡東豪代表的《立場新聞》母公司間就發佈文章存在串謀協議。後林紹桐作為署理總編輯接手《立場新聞》,繼續發佈煽動文章,表明其加入前述串謀協議。同時,根據香港《本地報刊條例》,《立場新聞》母公司作為《立場新聞》的所有者,被推定為發佈有關文章。綜上可得,3被告以《立場新聞》作發佈平台,發佈相關文章煽動憎恨中央政府或香港特區政府及憎恨司法,至少具有罔顧煽動後果的犯罪意圖,且存在發佈煽動刊物的串謀協議。

第三,裁決充分考慮了新聞自由,清晰合理划定煽動行為與新聞自由間的界限。

香港基本法第27條、《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8條、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保障言論自由不受限制 (包括新聞及出版自由),除非有關限制由法律規定且與限制目的相稱,即符合相稱性原則。根據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發佈言論、信息和文章時, 其限制就是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或公共衛生或風化」。即,當言論在相關背景下被評定為對國家安全造成潛在破壞,及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時,需要予以制止,這是符合相稱性原則的,並沒有不合比例地限制言論自由及新聞自由。

新聞自由需要基於事實、保證公正,為大眾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若發表危害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言論或刊物就會受到限制。《立場新聞》正是由於其11篇具有煽動意圖文章毫無客觀事實基礎、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權威等,因此落入法網。法院亦裁定控方指控的17篇文章中有6篇或屬新聞報道,或僅涉及表達政治觀點等,不足以證明具煽動意圖,這恰恰表明法院站在客觀中立的視角審視全部被控文章,絕非如攻擊者所指的「因履行記者行為進行新聞報道而獲罪」雲雲。藉此,判決也澄清了合法和非法言論之間的區別,對煽動行為與新聞自由之間划定了清晰的界限。

網絡絕非法外之地,新聞自由、言論自由亦有其底線和邊界,傳媒機構及從業者應以事實為依歸作客觀公正的報道,不得闖底線、碰紅線。香港基本法及人權法案等依法保障新聞及出版自由,無論是香港國安法還是香港國安條例的頒布,都絲毫沒有對其造成限縮或抑制,而恰恰是築牢法治這一最後屏障為新聞自由等各種自由保駕護航。一些勢力和個人肆意掀起司法場域輿論,唱衰香港,挑動仇恨與對立,這恰恰是對香港司法獨立最大的干預。奉勸肆意攻擊抹黑判決的勢力及個人擦亮眼睛看看判決書,從香港的法治實踐和社會發展中去學習什麼是經得起考驗的司法判決,什麼是法治秩序下的自由和人權。

時事評論員 青平

你 或 有 興 趣 的 文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