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58歲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收取一名51歲私家安老院經營者83000元賄款,以轉介出院病人入住對方的安老院,兩人承認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判入獄8個月和6個月18天。
法官李志豪。 資料圖片
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刑,裁判官李志豪判刑時表示,本案是典型的貪污案件,被告長時間持續犯案,而行賄及受賄的刑責相同,法庭須判處兩名被告即時監禁。裁判官以監禁 1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兩名被告認罪及各項求情理由,將兩人的刑期扣減。
瑪嘉烈醫院。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案情指,案發時58歲被告邱俊和派駐瑪嘉烈醫院荔景大樓醫務社會服務單位,負責安排出院的年長病人入住安老院接受復康治療。他須遵守相關指引,只能提供社署註冊安老院名單予病人自行揀選安老院,不得對該名單上任何安老院表明偏好,或建議病人揀選由其家屬或私交好友營運的安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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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被告51歲的被告李麗珍是樂年護老院經營者,廉署調查發現,邱俊和於2018年5月至2022年9月期間,先後安排共33名荔景大樓的出院病人入住樂年護老院,其中三分一病人的家屬指,邱俊和向他們推薦樂年護老院。而邱俊和在轉介其中14名病人入住護老院時,向李麗珍收取了83000元賄款。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前副主任委員、貴州省委前書記孫志剛受賄案,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判處孫志剛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在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和假釋;又對查扣在案的孫志剛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孫志剛。網上圖片
調查發現,孫志剛在2002年至2023年8月,利用擔任湖北省、安徽省和貴州省委領導;國家發改委黨組成員、副主任、貴州省人大常委會主任,以及第十三屆全國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推進、股份認購、工程承攬、房地產開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合計超過8億元人民幣。
孫志剛。網上圖片
法院認為,孫志剛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鑒於孫志剛受賄犯罪中有未遂情節,到案後有重大立功表現,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已大部分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決定可不立即執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