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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70天|陳梓華:任控方證人後供詞真確 「不想受良心責難 將真相講出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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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70天|陳梓華:任控方證人後供詞真確 「不想受良心責難 將真相講出嚟 」

2024年05月06日 13:44 最後更新:07月25日 16:45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5月6日進行第七十日聆訊。 第五名從犯證人、律師助理陳梓華第十二日作供,由控方覆問。控方指已準備好辯方盤問陳梓華時提及的14項問題相關警方錄影會面謄本及書面供詞,惟辯方指相關覆問及資料不恰當。陳又指,承認在錄影會面時無講真話是以為能與黎、Mark Simon、劉祖廸及李宇軒「撇清關係」,因相信那時「重光團隊」(SWHK)推動制裁已違《國安法》;陳又堅稱2021年4月28日的警方錄影會面沒不實陳述,當時已決定做控方證人,因「唔想受良心責難」,於同年3月底已「盡量把真相講出嚟」。

載着陳梓華的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陳梓華的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表示,已備妥跟辯方盤問陳梓華提及的14項問題相關錄影會面謄本及書面供詞,但辯方指其14條問題大多數是開放式問題,認為控方所準備的資料及覆問方向不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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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着陳梓華的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陳梓華的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律師團隊。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律師團隊。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妻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妻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續旁聽。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續旁聽。 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辯雙方爭議覆問問題範圍

陳在控方主問時指曾供稱,當年與黎智英討論《國安法》時,曾表示憂慮,並向黎指「我認為應該要褪,全部人都唔應該再倡議制裁」,而辯方盤問時指相關內容沒在陳的錄影會面謄本及書面供詞出現過,質疑陳庭上作假證供,陳承認錄影會面謄本及書面供詞內沒完全一樣的句子,又坦承文件上「並無咁寫低」。

李運騰法官指,陳的錄影會面謄本及書面供詞沒出現過「我認為應該要褪」等句子,辯方盤問時問陳其錄影會面謄本及書面供詞是否沒提過該些句子,陳及控方均承認錄影會面謄本及書面供詞沒出現過該些句子,質疑控方為何仍須就此作覆問。

法官李素蘭問到,辯方是否反對有關黎稱「佢唔係唔支持勇武」、「我認為其實應該要褪」的問題?辯方指,上述只是例子,辯方反對所有非在盤問範圍內的問題。控方周天行指僅想向證人澄清,以及讓他解釋,法官最終批准控方向證人澄清。

辯方律師團隊。 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律師團隊。 巴士的報記者攝

陳指與其他人「撇清關係」 因認為已觸犯《國安法》

控方提到早前陳同意他在2020年10月10日及11日進行警方錄影會面時向警方說的是謊言,又承認當時自己沒向警方說真話,是「當時我仲有一個僥倖心態」,仍以為他能夠撇清自己與黎智英、Mark Simon、「攬炒巴」劉祖廸及李宇軒之間的關係,又指「我以為當時畀完口供,或者離開咗警署之後,Mark Simon佢可以安排到方法畀我離開香港」。

陳今在庭上指,當時想與黎、Mark Simon、「劉祖廸及李宇軒「撇清關係」是因「當時我知道其實大家嗰陣時都已經犯咗國安法」,「而且當時李宇軒已被捕,我相信好大機會已經查到我同佢哋嘅關係」。陳指,當時SWHK續推動制裁,「而我知道Mark Simon同『攬炒巴』劉祖廸佢哋仲參與緊,我又喺美國線入面,我認為我哋嗰陣時已經犯咗國安法」。

控方指,陳坦承他在2020年10月10日及11日的警方錄影會面講假話,而在2021年4月28日的警方錄影會面則全是真話。控方展示2021年4月28日的錄影會面謄本,當中提到陳向警方稱「我自己主動去要求警方講去做今次呢個會面,我希望如實交代案情,其中包括我希望如實咁去講我同黎智英、Mark Simon嘅關係」。

2021年4.28錄影會面無不實陳述  陳:「唔想受良心責難」

陳稱,他在2021年4月28日的錄影會面沒不實陳述。控方問到陳為何在2021年4月28日前改變主意,決定協助警方,如實交代案情,陳回答「因為我一開始畀嘅口供唔係事實,後來我希望將個事實講返出嚟,因為我唔想再受到良心嘅責難」。

陳指他在2021年3月底至4月初,已在其中一次與警方會面時,主動要求成為控方證人,他在2021年4月28日已表明過「我願意做控方證人」,但當日警方及控方並未正式答應其要求,即當時他與警方及控方未達成正式協議,陳補充指,他早在2021年3月尾已盡量想把他記得的真相「講出嚟」。

陳:黎認為勇武派令抗爭保持熱度

控方又提到,辯方早前向陳提出14項問題,其中第一項有關陳在2019年12月與黎智英在黎的座駕上會面,陳當時提到自己在2021年4月28日錄影會面謄本指黎稱「即係總之係百花齊放,喺香港本土就要保持個熱度……」,控方問到當時黎所說的「熱度」是指甚麼?陳解釋,是指「抗爭熱度」,在整體上是反政府及要求回應「五大訴求」的立場。控方問及,此段供詞與辯方詢問「佢希望我明白,佢唔係唔支持勇武」有何關係?陳稱,當時黎認為,勇武派都是其中一個令抗爭保持熱度的原因。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 巴士的報記者攝

控方覆問與黎台北會面事宜 

控方提及,辯方第2條問題有關陳與黎在台北會面,陳早前供稱黎當時指已知劉祖廸曾以反修例活動為主題在德國及英國愛丁堡等舉辦集會及遊行,陳同意在錄影會面或書記供詞中均沒提及。

陳今解釋,當時黎的確有這樣說過,而陳在錄口供時只記起黎與劉祖廸會面,至於其他雙方互相介紹情況,他當時沒提及。

陳在盤問下同意,首次錄影會面口供上沒提到劉祖廸回覆黎,他個人願意合作及同意大方向,但就「攬炒團隊」而言,要跟「rip」商量,陳告知黎「rip」是李宇軒。控方展示2021年4月29日的錄影會面謄本,陳稱劉祖廸建議與李宇軒進行網上會面,「通知或者話返畀李宇軒知,究竟發生咩嘢事⋯因為李宇軒係冇去嘅,嗰個成個台灣呢個之行佢係冇去到嘅⋯有一啲方向性嘅嘢,或者一啲即係阿黎生佢真係想李宇軒、劉祖廸,甚或乎我去做到嘅嗰啲事情。」

陳解釋,他與劉祖廸跟黎見面後,劉稱欲與李宇軒討論,「咁所以劉祖廸喺走之前,離開陽明山之前,咪講要同李宇軒做返個meeting,講返黎智英講過啲乜嘢,同埋往後應該點做」。

三人網上會議後 陳透過WhatsApp向黎交待會議結果 惟相關手機已扔掉

辯方盤問陳時,質疑陳與李宇軒、劉祖廸進行網上會議後,陳並沒致電給黎交代三人的會議內容;控方展示陳與黎在2020年1月12日的WhatsApp對話紀錄,陳向黎指台灣會面有成果,希望黎有時間就致電給陳。辯方一度提出反對,指控方根本是在重覆主問階段的證供,法官批准控方續就此進行覆問。

控方問陳錄影會面及錄取「無損權益口供」(Non Prejudicial Statement)時,警方有否特別就上述事件向他發問,即有否問陳完成三人網上會議後曾否致電黎、有否向陳展示WhatsApp對話紀錄、有否要求陳就他與黎進行的WhatsApp對話作解釋,陳表示全部都沒有,並指「當時全部都係憑記憶」,而陳稱他與黎的WhatsApp對話手機已扔掉,警方亦沒檢取到該手機。

控方問到,陳進行錄影會面、錄取「無損權益口供」時有否看過WhatsApp對話紀錄?陳稱沒有,「當時全部都係憑記憶」。至於陳用作與黎溝通的電話,陳稱沒被警方檢取,「嗰部手提電話已經揼咗⋯好似之前咪有個signal message嘅,我都係上到嚟庭先第一次見到」,又指警方沒著他解釋訊息。

黎妻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妻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續旁聽。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續旁聽。 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第六十九日的聆訊中,陳梓華供稱,與黎智英第四次會面時,黎曾指「唔理你係宣揚港獨嘅,定係想保持一國兩制,即係總之要百花齊放,喺香港本土就要保持返個熱度,但係總之喺國際上面,就要統一口徑」。陳又承認,未與警方會面錄影中提及想黎出面調停「美國線」分歧、或李宇軒接觸「枱底人」有困難等,惟對辯方指陳有14 項庭上證供沒在錄影會面提及,陳不同意,堅持自己在庭上口供是其真實記憶,否認捏造供詞換取減刑。陳又解釋,改口供是因當時仍存僥倖心態,以為可跟黎智英等撇清關係,亦以為Mark Simon可安排他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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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92天| 法庭裁定3項控罪表證成立 黎智英將出庭自辯 押後至11.20

2024年07月25日 10:44 最後更新:07月26日 08:01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7月25日進行第九十二日聆訊,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一致裁定黎智英3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黎在索取法律意見後,決定出庭自辯。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再開庭,屆時除黎外,辯方亦將傳召專家證人就即時通訊軟件Signal出庭作供。

囚車今早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今早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裁定黎智英三項控罪表證成立,包括一項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複製煽動刊物罪、以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之後辯方要求休庭30分鐘進行商議。

再開庭後,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被告黎智英將出庭作供,預計辯方主問需時5天,另辯方亦將傳召專家證人就Signal即時通訊軟件出庭作證。法官李運騰關注,本案涉及大量資料,控方盤問或需雙倍時間,料審訊需額外3至4個星期。

法官杜麗冰指,8月雖有兩天可進行審訊,但3名法官於9至10月均須處理其他案件,認為不宜打斷黎的作供,建議把案件押後續審。經各方商議後,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續審。法官李運騰問辯方,案件是否會橫跨12月,辯方指,料辯方案情需約30個工作天。

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犯相關罪行人士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黎智英今穿啡色外套和白恤衫,甫到庭即與其律師團隊商討;黎的太太、長子黎見恩、幼子及幼女均有到庭旁聽。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的代表大律師新西蘭御用大狀Marc Corlett。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的代表大律師新西蘭御用大狀Marc Corlett。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太太及幼子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太太及幼子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長子黎見恩今早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長子黎見恩今早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昨日第九十一日的聆訊中,辯方進行中段陳詞,要求裁定黎表證不成立,指控方沒證據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請求外國制裁等串謀勾結或煽動行為,強調《蘋果日報》作為報章,只是運用《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新聞自由,運用第四權去批評政府,而《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涉案的「合法協議」已自動失效。惟法官反駁,黎等人的協議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持續,黎是否仍有意圖請求外國制裁才是本案關鍵。控方陳詞亦指,只須證明有關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協議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繼續,被告仍有意圖串謀,便可證涉案「協議」橫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毋須證明各方在法例生效後,要重新達成新協議。

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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