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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確認「育龍」眾籌泰國戶口持有人為女友 否認撰寫文宣籌款為斂財

屠龍案

屠龍案|黃振強確認「育龍」眾籌泰國戶口持有人為女友  否認撰寫文宣籌款為斂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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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確認「育龍」眾籌泰國戶口持有人為女友 否認撰寫文宣籌款為斂財

2024年05月09日 13:54 最後更新:05月10日 08:34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9日在高院續審,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八日作供。辯方問及黃與泰國女友、「家長」間的感情關係時,黃承認「育龍」眾籌的泰國戶口持有人為其泰國女友,惟銀行卡由他保管;而他同意曾在Telegram中形容與家長相處「好似做鴨咁」,黃解釋因應酬眾多金主和「家長」,「傾計食飯」而感疲累,又指「每個家長深淺程度唔同」,惟黃語畢時突大力呼吸,又顫抖哭泣,法官下令休庭讓黃休息, 黃一度跪在地上痛哭,更步履不穩跌倒,需由4名懲教人員抬往休息室。

重新開庭後,辯方指黃曾為籌款撰寫文宣,內容提及「幾千個手足,爆眼、腦出血…」,認為黃「斂財為實」,黃不同意,但承認有用籌款資金賭波及嫖妓,亦有提供20萬元以上予隊友「減壓」。

黃同意「育龍」眾籌泰國戶口持有人為女友 惟銀行卡由他保管 

被告嚴文謙的代表大律師梁鴻谷進行盤問,展示家長「佩儀」與黃於Tg的對話紀錄,當中「佩儀」說:「我講咗你仲用泰國條女戶口收錢我停課(課金)」,黃確認與「佩儀」感情較好,「泰國條女」是指身處泰國的女友。黃同意女友為「育龍」其中一眾籌泰國戶口的持有人,但把銀行卡交予黃。

辯方指黃於2019年10至11月期間曾先後3次赴泰,頭兩次與阿Kan同行,第三次則和阿Kan及其他隊員前往,而在第三次赴泰時,黃於泰國戶口中提款以支付他和隊員的遊泰開支。辯方問黃在提取前,戶口有多少存款,黃指「大概50萬」,辯方又問黃從泰國戶口提款多少,黃稱「大概廿幾萬」。

黃承認泰國嫖妓惟沒性關係 否認撒謊利用朋友

據阿Kan與黃兩人11月遊泰時的對話內容,黃稱擔心女友在酒吧會發現「我揀嗰件女」的事東窗事發,黃承認當時有嫖妓,但沒發生性關係。對話又顯示,黃著阿Kan「如果真係去咗個間呢,你攬x住我噚晚揀嗰條女話係你」,辯方質疑是利用隊友為其解困,並不像是一個「請求」,黃否認並稱是「慌張同擔心」的請求語氣;辯方再問是否在需要下便會撒謊、利用隊友,黃否認。

早前庭上提到黃與「閃燈隊」隊長Kristy關係曖昧,辯方問黃是否「兩頭瞞」感情關係,黃同意;辯方指黃稱賭博原因為紓緩壓力,是否來自「感情壓力」, 又問黃是否好色,黃全否認,並指每人「對好色定義唔同」。

辯方大律師庭上部分用字遭控方及法官阻止

辯方盤問期間,大律師梁鴻谷曾用到「海量情慾對話」、「不忠」等字眼,遭控方和法官張慧玲阻止。黃向法官說:「呢啲同異性關係....」,張官稱「唔適當問我會出聲」。

辯方指黃向「閃燈隊」隊長提到「我哋啲『家長』同我哋感情都幾好...應該話同我感情都幾好」、「好似做鴨咁」,黃解釋意思是要應酬眾多金主、「家長」而感疲累,辯方問為何不稱呼作「侍應」,黃指在港長大,「對比你我可能粗俗少少」。

黃形容與家長關係「每個深淺程度唔同」  突不適痛哭需攙扶離庭 

辯方追問黃「提供咗咩服務」,並質疑其「亂搞男女關係」。黃回答「傾計食飯」、「每個家長深淺程度唔同」,惟語畢後突然不斷深呼吸,身旁懲教人員安撫「放鬆啲」,惟其氣喘聲愈來愈強烈,疑似驚慌,跪在地上嗚咽,張官下令休庭讓黃稍作休息, 黃無法自行步出證人台,需由2名懲教人員攙扶離場,期間黃痛哭,更一度跌倒,進入犯人欄後,更需由4名懲教人員協助抬往休息室。

黃不同意辯方指撰寫文宣「斂財為實」

重新開庭後,辯方指,警員於錄影會面中問到黃為何撰寫以下一則文宣:「612中信圍困開始,至少幾千個手足,爆眼、腦出血、斷手斷腳、被性侵強姦、實彈射爆內臟,....」,黃當時指或「打篇嘢」便會增加眾籌資金,不理會所述內容真與假。

辯方引述指黃當時認為發文章需要「盡量煽情」及「因為都無詳細睇過內容,淨係覺得幾煽情,就發了出去」,黃解釋當時認為自己說事實。辯方問到,黃是否「斂財為實」,黃不同意。

辯方又提到,警員當時問黃在文宣中指「我哋已經係社會嘅隱形人」,黃回覆指可能在說無家可歸,但實際並非如此。辯方質疑錄影會面所述才是事實,黃稱當時認為自己道出事實,但因狀態混亂,遂忘記「點解要講呢啲嘢」。

部分資金用於賭波嫖妓 黃:有提供20萬元予隊友減壓

辯方又指黃「搞文宣」目的是「攞錢」,黃否認;辯方指黃把資金用於賭波、嫖妓,但「無預隊友」,黃答稱賭波、嫖妓只是資金部分用途,另有提供20萬元以上予各隊友,讓他們自行使用金錢尋找減壓方式。

黃:法援律師對案件「唔上心」 個人決定認罪

辯方指,黃應早已得到律師指引才會在庭上表示認罪與否,惟完成高院交付程序後,於2023年突有意表示認罪,黃解釋,當時認為法援律師對案件「唔上心」,無法索取有效法律意見,感覺語氣上「唔係好care我」,故後來認罪與否是他個人決定。

早前提到,黃振強告知懲教署欲與案件主管會面交代認罪,辯方質疑認罪為何需與警方表述,黃解釋,不熟悉程序,故警方向他說需要經法律代表與律政司溝通,黃遂解僱法援律師,另聘法律代表。

黃在「大行動」前一日、即12月7日於灣仔「安全屋」問嚴文謙「你留低陪我好唔好」,(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黃在「大行動」前一日、即12月7日於灣仔「安全屋」問嚴文謙「你留低陪我好唔好」,(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黃否認會見警察為轉污點證人 冀大幅減刑

辯方追問,為何認罪不尋找律師,反找警察?法官張慧玲叫停辯方提問,並指黃已回答此問題。辯方指,不相信黃的答案,張官指辯方說法「好離譜」,著陪審團不要受影響,「信唔信」 由陪審團決定。

黃不同意辯方指黃會見警察為轉作污點證人,實為希望得到大幅度減刑的說法。 辯方續問,黃上庭前有否發現警誡錄影會面與「無損權益口供」有差別,黃稱「我無」;辯方指黃一早得悉兩者前後不一,便在庭上編造錄影會面時心情驚慌,黃否認。

黃指嚴文謙「掛住拍拖耽誤行動正事」 

辯方又指,被告嚴文謙11月4日、13日、14日因陪伴女友,而沒應黃邀請出席示威,黃曾在Tg群組中向嚴文謙稱紅顏禍水,「condom因為女收山」,黃認為嚴文謙「掛住拍拖耽誤行動正事」,前隊員也是出於女友因素而退出示威,故正埋怨嚴文謙。

黃早前作供提過,嚴文謙12月1日無暇出席示威 ,因而令黃「無安全感」,黃遂取消行動。但辯方質疑,黃與成員間又再組織當日行動,相關對話提到黃打算讓被告李家田取代嚴文謙的位置,即於行動中「睇實」黃,黃解釋「好想打」,但李家田回覆「你邊睇得實」,故最終沒示威。

黃不同意口供是「一路睇一路作」

辯方質疑,黃的口供是「tailor made」、「一路睇一路作」,黃不同意。 辯方再問及,黃在12月7日於灣仔「安全屋」問嚴文謙:「你留低陪我好唔好」,嚴答應後又叫張銘裕留下作伴,黃確認。李家田代表大律師明(10日)開始盤問。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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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17日在高院踏入第18天審訊。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十三日作供,黃接受辯方盤問時承認,女被告劉佩凝對黃算是「言聽計從」,開設「育龍」及Tg帳戶籌款及收取資金轉給黃,惟控制權仍在黃手上。庭上播放黃於2019年12月8日的警誡錄影會面,當時同謀者吳智鴻聲稱有軍火商引入槍械,黃在中大示威時受傷,當時對吳說「今晚想啪」,黃承認是一時情緒高漲想殺警;而「屠龍小隊」有8名隊員,主要負責堵路、上鏡及裝修藍店,惟認為吳或需「打手」完成殺警計劃,故一直支援他。黃又指,吳透露槍手使用「AR-15」步槍,惟當「槍手」經吳約見他時,他感害怕,強調炸彈計劃由吳主導,黃只想對吳「投其所好」 ,從而拿取吳過百多萬元資金。

劉佩凝助開設「育龍」及設Tg帳戶籌款  惟控制權在黃

辯方今早續盤問黃振強,黃確認被告劉佩凝2019年時僅20歲,對黃算是「言聽計從」,協助開設「育龍」頻道、開立處理籌款的Telegram帳戶、使用戶口收取資金等。黃指2019年11月9日,「育龍」仍引起不少質疑,指「育龍」非確為「屠龍小隊」籌款,當時劉想發佈帖文澄清,但遭黃阻止,對話顯示黃稱「個channel除咗我唔好亂講嘢...無論佢哋幾狗都好...唔好講晦氣說話嗰啲」。

辯方問黃,有否把「育龍」的控制權,話事權清楚告知劉佩凝,黃同意,但稱因劉在「育龍」發佈「情緒性說話」,故他要阻止,要「顧及channel嘅形象」。

辯方指嚴文謙屢問黃取「零用」遭拖延 黃:「從沒拒絕隊員索錢」 

2019年11月7日,被告嚴文謙問黃「大佬,有冇零用」,黃回覆「我未到手,下星期返香港先過錢畀你」。辯方關注,黃早前稱當日已與劉佩凝面交數萬元,而由泰國返港後,銀行紀錄也沒顯示轉帳給嚴,黃同意沒轉帳,但他記憶中,從沒拒絕過隊員索取金錢,亦較重視嚴。辯方指,當嚴文謙想出可獲數百萬元資金的「育龍」計劃遭黃責怪,黃即詫異地說「數百萬?」,指印象中沒有這個數目,指收到的一百萬現金與「育龍」無關。辯方問及,「家長」提供現金難道是基於黃的「個人魅力」?黃答「出於我係屠龍隊長定個人魅力,我就唔知喇」。

嚴文謙於11月14日再問黃「跪求零用」,黃回應「見面畀」,惟辯方指黃在11月16日早上仍轉錢去賭波,嚴即使情況「緊迫」仍未能獲取資金,黃指年輕人常用「跪求」一詞,而他實際提供最多金錢予隊員阿Kan、老虎仔和嚴。

辯方指,被告劉佩凝從不知12月8日「大行動」、沒聽過涉槍和炸彈的計劃、黃捏造電話裡曾向劉提及,惟黃否認。(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指,被告劉佩凝從不知12月8日「大行動」、沒聽過涉槍和炸彈的計劃、黃捏造電話裡曾向劉提及,惟黃否認。(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到同年12月,「家長」「佩儀」提供兼職讓屠龍小隊成員考慮,「𠝹貼紙」約4至5小時,薪金500元,提供2個工作時段,嚴文謙問「做晒得唔得?」。

黃否認捏造電話告知劉有「大行動」 爭取做控方證人減刑

辯方指,劉佩凝從不知道12月8日有「大行動」、沒聽過涉及槍和炸彈的任何計劃、黃捏造在電話裡曾向劉提及「大行動」,目的只為爭取做證人減刑,黃一概否認。

劉佩凝代表大律師完成盤問黃振強後,控辯雙方決定先行在庭上播放黃的警誡錄影會面,片長98分鐘,播放完畢後辯方會再就著內容進行盤問。

錄影片段顯示黃於中大示威受傷  情緒高漲想「殺警」

庭上播放黃於2019年12月8日的錄影會面,警方指黃涉串謀有意圖傷人罪,並展示一疊Tg列印訊息紀錄向黃發問。黃指,同謀者吳智鴻約20多歲、蓄長髮,從事水喉工程,在「721事件」後在公海群組認識,吳「主要講入元朗搵黑社會報仇」;吳提供「援助金」給黃參與堵路及「和理非」活動,兩人會電話溝通或外出見面,吳提供共約1萬援助金予黃。

吳又聲稱有軍火商引入槍械,預料有倉庫放置槍械和攻擊性武器。黃在中大示威堵路和傳物資時受傷,黃便對吳說「今晚想啪」,黃解釋,那時一時情緒高漲想殺警;吳又曾指「忍x咗成個月,我都好想去啪狗(殺警)」,黃指,因吳的槍械一直未到,故才這樣說。

黃:屠龍小隊8成員負責堵路「上鏡」等  認為吳需要「打手」

黃拒絕與吳一同試槍,「我一直拖住佢...我唔想掂呢啲...就呃佢話受傷唔去」。吳又叮囑黃11月24日前勿使用槍械,黃推測v小隊公開於平台上表示24日區選前會殺警,吳或擔心別人誤會他是v小隊成員,但吳說可以使用炸彈,黃當時答「睇你表演」,黃解釋此句意思是指自己屬旁觀者,「你有你咪玩囉」。

黃續指,「屠龍小隊」有8名隊員,主要「上鏡頭」、堵路、裝修藍店,黃認為吳或需要「打手」、「想借我哋team完成殺警計劃」,故一直支援黃。

吳智鴻指「槍手」使用「AR-15」步槍

吳智鴻向黃稱,未有完善計劃下,槍手可能見到警察便會胡亂開槍,指槍手因涉另一宗軍火案,準備至少被判刑16年,故亂槍掃射一番後便會離港。吳又指,槍手使用「AR-15」步槍,黃回應「正」,吳指本來可獲更多步槍,但需時更久。 黃向警員指「我以為佢車大炮」,但吳講到「似層層」,上網搜尋後覺得「AR-15」型,所以「和應」對方,而吳的槍械是散件運送,3個月才可組成一支「AR-15」。

黃:「我哋都驚死」 故向吳索取防彈板保護自己和隊員

黃又指,當「槍手」經吳約見他時,他感害怕,「我嗰下好驚,我表面話好正,心裡面講吓笑...無諗過今次嚟真」 ;當吳提醒黃安排「走佬」,黃答「好」。黃指,當時只是敷衍,可能只會買張機票到台灣旅行。 吳於12月3日表明將於12月8日行動,建議「屠龍小隊」可「裝修」中銀,破壞華星冰室等,但黃擔心華星冰室只有一條小路可供撤離,憂槍手會射傷隊員,「因為我哋都驚死」,「對佢槍手有一定擔憂」,故決定向吳索防彈板保障自己和隊員。

黃指炸彈計劃由吳智鴻主導  僅「投其所好」冀獲取過百萬資金 

黃又在錄影會面強調,「我好多時話要槍係一時憤怒所致,都想投其所好 ...拖延住佢從而拎啲資金」 ,因吳表明有百多萬元可提供給他。黃又指,炸彈計劃由吳主導,吳「想教唆我慫恿我成為槍手一份子」,但黃不願加入。

早前黃供稱錄影會面時,狀態欠佳、混亂、慌張。辯方問及,黃在看畢錄影會面片段後,是否仍維持此說法,黃同意,否認辯方指自己狀態良好,「心理好難解釋」,又形容自己「成個人衣衫不整,頭髮飛起哂」。

法官張慧玲要求再打開影片,黃又更正不是「衣衫不整」。辯方指,黃為掩飾證供矛盾,用狀態欠佳為借口欺騙陪審團,黃不同意。 根據調查報告 ,辯方指黃2019年12月17日與2名警員會面時提到,12月8日被拘捕時,有警員威嚇他說:「你信唔信831有死人呀,掟哂上諾亞方舟,掟埋你上去呀,可以送你返大陸,你大陸仔啊嘛,你大陸有親戚」, 黃回應「唔記得」,更輕聲啜泣,指曾遭武力對待,又指其中一名涉武力對待的警員,是有份為他錄取錄影會面的警員戴明德(音譯)。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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