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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77天|法庭拒絕辯方重召張劍虹出庭作供 認為申請不符司法公正  辯方有足夠時間取得Slack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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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77天|法庭拒絕辯方重召張劍虹出庭作供 認為申請不符司法公正  辯方有足夠時間取得Slack紀錄

2024年05月16日 12:17 最後更新:07月25日 16:33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5月16日進行第七十七日聆訊。就辯方申請重召從犯證人、《壹傳媒》前行政總裁張劍虹出庭,就《蘋果》工作平台Slack上的「飯盒會」會議紀錄接受盤問。 三名法官經考慮後,否決辯方申請重召張劍虹出庭作供,認為黎一方在本案開審前已有機會取得Slack平台的紀錄,且黎本身亦是Slack用戶及相關群組成員,不可能對Slack不知情。法庭認為,拒絕辯方重召張劍虹不會影響司法公正,因而拒絕辯方申請重召張劍虹。

法官否決辯方申請重召張劍虹出庭作供。(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否決辯方申請重召張劍虹出庭作供。(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李素蘭在庭上讀出裁決理由,指《蘋果》每周均會召開「飯盒會」,讓黎與不同階級的員工溝通,每次開會前會在Slack工作平台開設群組,預先讓員工提出可在會中討論的議題,前《壹傳媒》行政總裁張劍虹負責紀錄「飯盒會」的重點,簡單以重點形式撰寫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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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否決辯方申請重召張劍虹出庭作供。(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否決辯方申請重召張劍虹出庭作供。(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的女兒今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的女兒今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妻到庭旁聽。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妻到庭旁聽。 巴士的報記者攝

被告黎智英

被告黎智英

辯方早於1.29盤問張劍虹已知Slack平台 

李官指,本案不爭議的是Slack為《蘋果》員工內部使用的程式,而另一任何一方不爭議的是在2024年2月前,都沒Slack紀錄,也沒方法取得Slack的紀錄;而辯方在本案第18日審訊、即2024年1月29日盤問張劍虹時首次提出「Slack平台」,辯方後去信控方,後得知控方沒有Slack紀錄,也沒方法從已檢取的電子產品中取得Slack紀錄。

黎的女兒今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的女兒今續到庭聽審。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女兒登入台灣《壹傳媒》電郵信箱取得Slack紀錄 

辯方隨後作出調查,最終由黎的女兒登入黎的台灣《壹傳媒》電子郵箱後,取得Slack的紀錄,但亦非取得Slack的全部紀錄,黎的女兒於2024年2月26日把Slack的紀錄交給代表黎一方的律師團隊。

李官指,辯方開審前已獲控方充分通知,控方將依賴被告在「飯盒會」上的對話,加上在開案陳詞、張劍虹、陳沛敏及楊清奇等高層的供詞,亦有提到「飯盒會」,控方於2022年6月將相關文件送達辯方;而張劍虹作供首日已提出他獲黎要求,記錄「飯盒會」重點,而黎本人亦是 Slack 用戶及在相關群組中。

法官:黎無可能不知Slack存在  重召張劍虹申請不符司法公正 

李官認為,辯方有充足準備文件的機會,在盤問張劍虹前可獲得 Slack 紀錄,而更重要是這是《蘋果》員工內部工作溝通方式;且本案原訂在2022年12開審,最終延遲到2023年12月才開審,陳沛敏及楊清奇的WhatsApp通訊紀錄中,也有張劍虹所傳送的「飯盒會」會議紀錄Slack截圖,黎對Slack不知情是不可能的。

李官重申,開審前已有Slack紀錄存在,黎是相關群組一員,辯方不會因為法庭拒絕其申請,而令黎無法獲得公平審訊的權利。辯方大可把Slack紀錄加入辯方案情,控方也可申請重召張劍虹,法庭亦會公平對待控辯雙方,確保本案維持公平審訊。

三名法官認為,不論這個遲來的申請動機是甚麼,批准重召張劍虹將不合乎司法公正的利益,故法庭拒絕行使酌情權,即拒絕辯方申請重召張劍虹出庭作供。

國安處偵緝警署警長出庭作供  到懲教所向張劍虹派發判詞

控方應辯方要求傳召警員作供。首名傳召警方為駐守國安處的偵緝警署警長黎國勇(譯音),由控方高級檢控官陳穎琛提問。黎國勇供稱,於1994年加入警隊,2020年7月26日起負責本案。2021年11月11日早上9時半,他被上級、總督察李書權指派往荔枝角懲教所,向張劍虹派發一份判詞。

黎國勇當日早上10時到達懲教所,登記個人資料及將物品放入儲物櫃,再進行第二次登記,整個過程需時30分鐘,再等候懲教人員安排。 黎國勇憶述,當時正值疫情,懲教人員著他等候會見室消毒,其後因有人探訪張劍虹,他至早上11時才能見到張劍虹。

警長:張劍虹睇判詞約20至30分鐘後 兩人沉默對望  

黎國勇自我介紹後,提到探訪原因是派發判詞,並讓張劍虹自行閱讀,「我見佢睇完又睇,大約 20至30分鐘左右。睇完之後,佢就將份判詞冚埋,跟住佢就冇出聲,個樣係諗緊嘢嘅」。 他指,當時兩人對坐著,「中間隔咗塊板,所以佢睇判詞果陣時,我哋兩個係對望冇講嘢嘅」,大約沉默10分鐘。黎國勇先開口,「我問佢有冇嘢,你有冇特別嘢呀」,張回答沒有,「跟住我再問佢,你真係冇嘢?跟住佢回應我『冇嘢』。跟住我大約就咁問佢,不如我哋傾吓計呀」。

控方問到,黎國勇為何提議「傾吓計」?黎國勇稱「大家打破沉默,冇特別原因」,大致聊及張劍虹在扣留期間的日常生活,「例如因為佢係被獨立囚禁,所以平時冇人同佢接觸同埋傾計嘅」。張又提到起身食早餐後,會去天台做運動,「我問佢做啲咩運動,佢話多年嚟都有一個習慣,就係玩類似太極嘅運動,就係『站樁』,其實我都唔識㗎」。

警長:除女友及宗教探訪 「無咩人」探張劍虹

他續指,張稱運動後整身濕透,「咁佢話畀我聽,佢會去沖涼嘅,然之後就等候有人嚟探佢啦,通常都係女朋友同埋宗教探訪嘅」。黎國勇指,張透露自己是基督徒,「所以就有牧師探訪佢,探訪完之後,佢就等食飯。佢亦都有同我講,佢裡面嘅膳食係點樣,同埋佢定期去訂購外面嘅飯,亦都同我透露佢鍾意食啲咩嘢」。

控方問到,張在會面期間有否向黎作出請求?兩人有否提及本案證供?黎有否著張成為控方證人?黎國勇一概否認。控方又問到,會面如何完結?他稱因「傾得太耐」,傾談期間曾建議張先吃飯,「但佢回應我係,唔需要,因為個飯會留響個倉度,佢可以稍後返去食,所以繼續傾」。 直至當日下午2時45分,黎國勇指「我都覺得耐」,遂向張提議暫停聊天,「跟住佢就同我講,不如你聽日再嚟探我,因為除咗頭先講佢女朋友同宗教探訪之外,冇咩人探佢」。

黎國勇離開懲教所後,於下午4時到達辦公室,並向總督察李書權講述整個事件,包括張要求他翌日再探訪,李聽畢沒任何指示,黎國勇翌日再往懲教所探訪張劍虹。控方完成主問。

警長指無出席張劍虹申請保釋審訊 惟從新聞得知 

由辯方大律師關文渭展開盤問。辯方問到,黎國勇有否出席張劍虹於2021年11月5日向高院申請保釋,其後是否獲通知結果?黎國勇稱沒有出席,但「新聞有講」,得悉張被拒保釋。

辯方續問他,是否知悉他前往荔枝角懲教所探張前、即11月9日,11月10日會頒布相關判詞?黎國勇指「冇人同我講」,指探訪張劍虹當日,才首次見到判詞,又指判詞由上級「親手畀我」。 辯方問及,他如何取得判詞?他稱「當時我喺區域法院返寫字樓攞,當時我喺區域法院做緊其他嘢,受到上司指派,我就返寫字樓攞判決書」。

警員記事冊顯示刪去部分字眼 警長:「我寫錯時間」

黎國勇指,收到指示是將判決書交予張劍虹,之後他去荔枝角收押所。 辯方向他展示他探訪張劍虹當日的警員記事冊,當中寫有「0915 attend to Crt」但被刪去,問黎國勇其實有否去區域法院?黎稱「出席個法庭,但唔記得出席咩案件,但係唔係審訊,係做其他嘢」。辯方指,下一個記項為「1630 From Ct by SP instruct by sp, SD Duty」,同樣被刪去。黎國勇解釋,「我係寫錯(時間),我都唔知點解寫錯」。 辯方問「SD Duty」是否指與國安有關?黎同意,又指「我自己寫錯,因為呢,我記得警司叫我做啲有關國安嘅嘢,但係呢,隨即話唔需要喇,咁我就即時刪咗」﹐又形容「我自己好唔小心嘅錯誤,所以即時刪咗、簽個名」。

形容「SD (特別任務)」僅籠統工作 處理案件均與國安有關  

辯方再問到「0930 instruct by CIP C1 SD duty」,黎國勇補充「我連住寫埋『proceed to LCK 派判詞』,寫得好清楚」。辯方問派發判詞是否特別職務(special duty)?黎國勇稱「總督察同我講,你去荔枝角派判詞啦,我形容SD係一個籠統工作」。

法官李運騰隨即問,黎駐守國安處,所有他處理的案件均與國安有關,不會處理販毒等案件?黎同意。辯方問及為何他要寫上「SD」?黎指「係我哋簡寫,我哋通常唔會寫其他嘢」。黎國勇稱不記得他當日出席法院詳情,「可能係涉及我時任其他部門嘅案件,當時我唔係駐守國安處嘅案件」。

交由張劍虹親自打開判詞 惟沒準備收條予張簽署

黎國勇又在辯方盤問下指,上級僅著他向張劍虹派發判詞,沒有其他指示。辯方問到,黎是否對判詞內容感興趣?黎稱「冇,因為我一路冇調查過佢,我唔識佢」,不同意上級曾告知他,張劍虹有法律代表、判詞前一日已公開。 黎國勇又指「當時我上級總督察,佢攞個 folder 畀我,『嗱,呢份就係你一陣入去荔枝角,將呢份判詞畀張劍虹』」。他指,判詞用信封裝著,「政府公文袋、啡色嗰啲」,他接收之後沒打開,「我入荔枝角(懲教所),係由張劍虹自己打開,我話畀佢聽『呢份判詞,我攞畀你』」,強調沒有打開過公文袋。

法官李運騰問到,黎是偵緝警署警長,他有下級警員,為何不由下級警員送達判詞?黎國勇稱「依個係我上級judgement(判斷),我冇去考究」。辯方問及,黎國勇是C1隊伍第二位負責人?他不同意,指有其他警署警長,但質疑不可透露,「因為涉及我哋編制」。

法官杜麗冰聞言問及,此與案件有何關係?辯方遂不再追問。 辯方指警員記事冊內的「1000 Arrive LCK CSD center」,詢問黎由港島辦公室至荔枝角懲教所,需時半小時?黎同意,「有司機車我」。辯方指,警方送遞文件應有收條,讓接收者簽署?黎國勇同意,但當時張沒簽署。辯方問黎國勇沒有準備收條?黎同意。

辯方指,派送判詞工作很重要,因為是特別職務一部分?黎國勇指「我只係執行我嘅指示,我冇去判決係咪咁樣嘅工作」。辯方又問,為何黎國勇當時不用張劍虹簽署收條?黎國勇解釋,當時沒準備收條,「我自己記事冊有紀錄,我真誠真係有派畀佢,我兩手空空離開,我信我係真誠紀錄嚟嘅,我都相信張劍虹唔會話我冇派到判詞畀佢」。

警長不同意張劍虹上庭作供前已知悉內容 

辯方再問,黎國勇與張劍虹見面時,有否問對方律師有否給他判詞?黎國勇稱沒有。辯方指黎國勇在2024年2月錄取證人供詞,當時他已知道張劍虹上庭作供的內容?黎不同意,「有睇新聞,冇向同事了解」。法官李運騰問及,張劍虹作供時,黎國勇是否在庭內?黎表示不在,「我淨係知佢作供呀,法官閣下,我冇去了解件事」。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載着黎智英的囚車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今穿白色外套到庭,其長子黎見恩、女兒及妻續到庭旁聽。

黎妻到庭旁聽。 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妻到庭旁聽。 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第七十六日的聆訊中,控辯雙方就重召張劍虹作供陳詞,但3名法官先後質疑辯方在當初盤問張劍虹時未有問及Slack,且黎智英本身是Slack群組成員,沒可能不知Slack的存在。法官李素蘭斥辯方不能把責任推卸予控方;法官杜麗冰則指辯方聲稱的「司法公正」,除了辯方利益,也應包括控方及公眾利益。辯方承認「容易見林不見樹」,遭法官斥:「我們花費很多時間閱讀本案的海量文件,你們有龐大的團隊協助」,惟辯方認為法庭若不批准重召張劍虹,會對黎不利。控方則指,辯方在張劍虹作供前已知道Slack紀錄,強調控方責任只在舉證,反對辯方申請。

被告黎智英

被告黎智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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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案第92天| 法庭裁定3項控罪表證成立 黎智英將出庭自辯 押後至11.20

2024年07月25日 10:44 最後更新:07月26日 08:01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涉串謀勾結外國勢力案,7月25日進行第九十二日聆訊,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一致裁定黎智英3項控罪表面證供成立。黎在索取法律意見後,決定出庭自辯。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再開庭,屆時除黎外,辯方亦將傳召專家證人就即時通訊軟件Signal出庭作供。

囚車今早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今早到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法官裁定黎智英三項控罪表證成立,包括一項串謀刊印、發布、邀約發售、分發、展示及複製煽動刊物罪、以及兩項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之後辯方要求休庭30分鐘進行商議。

再開庭後,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被告黎智英將出庭作供,預計辯方主問需時5天,另辯方亦將傳召專家證人就Signal即時通訊軟件出庭作證。法官李運騰關注,本案涉及大量資料,控方盤問或需雙倍時間,料審訊需額外3至4個星期。

法官杜麗冰指,8月雖有兩天可進行審訊,但3名法官於9至10月均須處理其他案件,認為不宜打斷黎的作供,建議把案件押後續審。經各方商議後,案件押後至11月20日續審。法官李運騰問辯方,案件是否會橫跨12月,辯方指,料辯方案情需約30個工作天。

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囚車離開法庭。 (巴士的報記者攝)

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犯相關罪行人士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黎智英今穿啡色外套和白恤衫,甫到庭即與其律師團隊商討;黎的太太、長子黎見恩、幼子及幼女均有到庭旁聽。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辯方資深大律師彭耀鴻。(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的代表大律師新西蘭御用大狀Marc Corlett。 (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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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太太及幼子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太太及幼子到庭聽審。(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長子黎見恩今早到庭。(巴士的報記者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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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黎智英女兒到庭旁聽。(巴士的報記者攝)

在昨日第九十一日的聆訊中,辯方進行中段陳詞,要求裁定黎表證不成立,指控方沒證據證明黎智英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請求外國制裁等串謀勾結或煽動行為,強調《蘋果日報》作為報章,只是運用《基本法》賦予的言論及新聞自由,運用第四權去批評政府,而《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涉案的「合法協議」已自動失效。惟法官反駁,黎等人的協議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持續,黎是否仍有意圖請求外國制裁才是本案關鍵。控方陳詞亦指,只須證明有關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及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的協議行為,在《香港國安法》生效後仍繼續,被告仍有意圖串謀,便可證涉案「協議」橫跨《香港國安法》生效前後,毋須證明各方在法例生效後,要重新達成新協議。

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黎智英(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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