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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林卓廷控誹謗 何君堯因逾時提交設陪審團申請被駁回

政事

遭林卓廷控誹謗 何君堯因逾時提交設陪審團申請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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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林卓廷控誹謗 何君堯因逾時提交設陪審團申請被駁回

2023年02月17日 14:55 最後更新:14:55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早前就元朗721事件入稟控告立法會議員何君堯誹謗,聆案官下令案件將排期進行不設陪審團審訊,但何君堯指本案涉及備受關注的政治人物與社會運動,申請審訊設有陪審團,而林卓廷則認為不應批准陪審團審訊。歐陽桂如法官今頒布判詞指,陪審團審訊的權利並非絕對,現時處理誹謗案的趨勢是不設陪審團,本案只涉及各方的影片,以單一法官已可有效地進行審訊。雖然本案原則上適宜陪審團審訊,但因何君堯故意不遵守限時命令,逾時提交申請,故駁回何君堯的申請,下令何君堯需向林卓廷支付15萬元訟費。

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歐陽桂如法官在判詞中指出,聆案官早前批出限時履行指明事項令(unless order),限定何君堯在2022年2月25日前提交申請審訊設有陪審團,但由於何君堯沒有在限期内提交申請,聆案官下令案件會在不設陪審團外進行審訊。歐陽桂如法官認為限時履行指明事項令是協助法庭確保案件盡快獲得合理可行的處理,但並不禁止何君堯申請陪審團審訊,如案件有情況改變,何君堯可提出陪審團審訊申請。

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何君堯在2022年5月16日才提出申請,比限時遲了逾2個月,而何另外控告郭榮鏗、林卓廷及毛孟靜誹謗的案件,在2022年3月18日獲准以陪審團審訊,何解釋他索取法律意見,經過深思熟慮,決定在另一案批准陪審團審訊後,才就本案提出申請,以節省提出不必要申請的成本,故並非故意不遵守限時命令。

何君堯。資料圖片

何君堯。資料圖片

歐陽桂如法官斥何君堯聲稱希望節省訟費而不提出申請,但卻沒有通知法庭或林卓廷,而且法官認為郭榮鏗案批准陪審團審訊,不等於本案必定適合批准陪審團審訊,裁定何君堯故意並沒有充分理由逾時申請,更何況何君堯不能證明現時情況有任何重大改變去推翻限時命令,故駁回何君堯的申請。

法官下令何君堯需向林卓廷支付15萬元訟費。

法官下令何君堯需向林卓廷支付15萬元訟費。

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嫌多次披露元朗721事件的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刑事)游乃強受廉署調查,林經審訊後原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罪成,判囚4個月,至2024年2月獲高院裁定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裁決,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4月1日以派發判詞形式宣判,裁定律政司上訴成功,恢復林卓廷的定罪及判刑。

終審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終審法院。巴士的報記者攝

上訴涉及法律問題為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尤其當中「該受調查人的身份」一詞的正確詮釋,如有人知悉另一名人士被指或懷疑干犯該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以及該部以外的其他罪行,而正受廉政公署調查,仍公開該受調查人正受廉署就第 II 部以外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其他罪行調查,其披露該受調查人身份的行為是否犯法?

林卓廷。資料圖片

林卓廷。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所撰寫的判詞指,本案條文詮釋分兩種,一是著眼於條文的字面意思,指明需披露一項調查乃涉及該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方才犯禁;二是側重於條文的文意及目的,只需披露一項調查正在進行即已犯禁。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非常任法官歐頌律贊同李義法官大部分裁定,三名法官認為側重於條文的文意及目的更為可取,可更好地反映條文的立法原意,並涵蓋規管間接披露,以維護廉署就貪污罪行所作調查的效能和公正性,及保護受調查人的聲譽。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終審法院。資料圖片

三名法官認為,按涉案條文用語,即使沒有披露細節,單純披露該項調查的存在已足夠招致刑責,而不論披露的是一項調查存在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細節,皆可能妨害該調查的進行。

本案由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林文瀚及非常任法官歐頌律審理。律政司由副刑事檢控專員黎嘉誼、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招秉茵及署理高級檢控官陳哿弘代表;辯方由大律師沈士文、黃宛蓓及胡栢昌代表。

林卓廷母親。巴士的報記者攝

林卓廷母親。巴士的報記者攝

案件編號:FACC 8/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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