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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可以考慮制裁軒尼斯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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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可以考慮制裁軒尼斯法官

2023年05月15日 18:30 最後更新:18:31

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ECC)近日舉行涉港聽證會,並發表報告,聲言建議美國政府應該制裁29名香港國安法指定法官。

CECC發表報告稱,香港行政長官至今至少委任了29名法官審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破壞基本法律權利,削弱香港曾受人尊崇的法治和獨立司法制度,促請美國政府利用美國所謂《香港自治法》及《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賦予的權力,對陳仲衡、陳兆愷、霍兆剛、彭寶琴、杜麗冰等29名法官實施制裁。CECC主席史密斯甚至在會上點名批評香港法官胡雅文和郭偉健。

特區政府及多位政界、法律界人士對美國CECC的行為表示強烈譴責。國務院港澳辦和中聯辦也發聲明嚴詞反駁,指香港特區司法獨立,絕不允許美國政客干涉。

CECC特別提到審訊中的黎智英案,此舉等如恐嚇負責審訊的香港法官,如果他們判黎智英有罪,美國將會制裁法官們。這是赤裸裸地干涉香港的司法,影響香港的法治,逼香港法官跟美國的政治標準判案。

如果美國邏輯講得通,中國會很忙,因為需要制裁很多美國法官。

1.     應制裁謝拉特案的軒尼斯法官。

今年4月美國大批軍方機密文件外洩。事後美國拘捕一名21歲的美國空軍國民警衛隊士兵謝拉特,指控他和軍方文件外泄事件有關,謝拉特面對最高刑罰是死刑。謝拉特在馬薩諸塞州地區法院出庭應訊,主審裁判法官軒尼斯( David Hennessy)在4月27日表示,他尚未決定是否讓謝拉特保釋外出候審。

用美國的術語,謝拉特是一個維護美國言論自由的人權鬥士,雖然他涉嫌「犯罪」的州份是沒有死刑的馬薩諸塞州,但他最後可被聯邦法院被定罪和判處死刑。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美國怎可以這樣無理囚禁謝拉特?若軒尼斯法官決定拒絕讓謝特拉保釋,中國應馬上制裁軒尼斯法官。對任何沾手謝拉特案的聯邦法院法官,亦應同樣對待。

2.     應制裁斯諾登案的法官。

前美國中央情報局職員,美國國家安全局外包技術員斯諾登於2013年6月在香港,將美國國家安全局關於稜鏡計劃監聽專案的秘密文件,披露給英國《衛報》和美國《華盛頓郵報》,遭到美國指控觸犯洩密罪。美國法院在2013年6月14日發出正式起訴斯諾登的臨時拘捕令,並要求香港特區政府拘捕斯諾登並引渡返美國,後來他離開香港前往莫斯科,獲俄羅斯聯邦給予難民身分。

斯諾登解釋了自己披露這些文件的理由,說「自己願意犧牲一切,因為美國政府利用他們正在秘密建造的這一個龐大的監視機器去摧毀私隱、和世界各地人們的基本自由,讓他良心不安。」他「細心地挑選了外洩的檔案,確保都是關係公共利益的材料。」

斯諾登揭露美國黑幕,是不折不扣的人權鬥士,可毗美當年水門事件的「深喉」。按美國同樣的邏輯,中國可以制裁批出對斯諾登發出臨時拘捕令的美國法官。

或許美國覺得,我說要制裁美國法官,對他們的冒犯性很強。那麼請美國諸公想一想,他們有何理據,去干預別國的法治?美國的長臂真的可以管轄世界?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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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點止傳媒咁簡單

2024年09月27日 19:22 最後更新:19:47

區域法院審《立場新聞》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判處總編輯鍾沛權及署理總編輯林紹桐入獄,這宗審訊近兩年的案件終於結束。

區域法院裁定所有被告罪名成立,正當美西方借這事件藉詞批評香港打壓新聞自由之際,是時候看看《立場新聞》是否一間傳媒機構咁簡單。

第一,開宗明義推動本土主義。其實由2014年的佔中到2019年的黑暴事件,背後的意識形態就是講本土主義,說白了就是推動港獨。說到本土主義運動,背後目的不單止是要煽動憎恨中央和特區政府,最後還想香港獨立。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根據《立場》的創刊詞、3篇社論及實體刊物《立誌》等證據,裁定《立場》的政治理念是本土主義,在反修例事件期間,成為抹黑及中傷中央和特區政府的工具。

第二,和《蘋果日報》老闆黎智英關係千絲萬縷。《立場新聞》由佔中十死士之一蔡東豪創辦,一班核心人物甚得黎智英賞識。

本來傳媒之間互相競爭,《蘋果日報》有自己的網媒,和《立場》以及前身的《主場新聞》是競爭對手,但是黎智英樂見有不同的本土派媒體互相呼應,竟然很罕有地用金錢支援對手,在《立場》前身《主場新聞》營運困難的時候,特別讓《主場新聞》承包《蘋果日報》財經版一個叫《金融中心》的版面,每月支付數十萬元稿費,等同包起《主場新聞》當時每月營運資金,以救蔡東豪於資金不足的燃眉之急。這樣直接用資金支援對手,根本是難以用傳媒的角度來解釋兩間機構的關係。

第三,有巨額不明來源資金。2021年警方對《立場》採取執法行動後,保安局局長根據《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附表三,凍結《立場新聞》的資產,才發現《立場》有6100多萬的資金。由於《立場》的財務狀況一直不公開透明,若非警方主動公布凍結的資金數目,外界根本無從得知。一間聲稱非牟利的網媒,竟然擁有如此豐厚的資產,但外界直到現在都無法知道其真正的資金來源。

究竟《立場》擁有的6100萬的巨款,是黑暴期間受惠於一般社會大眾的課金支持,令它藉黑暴發達,還是另有幕後勢力支持,外界不得而知。

而《立場》部分的海外聯繫,亦都相當詭異。例如早前有報道揭示,《立場》的海外董事方禮倫(Evan Fowler)是反華媒體《香港自由新聞》(HKFP)創辦人之一,他是英國外交政策智囊「亨利傑克遜協會」的副研究員,這個協會和美英兩國政府關係密切。最近有媒體報道,美英兩國透過支持智庫組織如「亨利傑克遜」等,製造輿論攻擊中國。

第四,無損真正傳媒的新聞自由。從《立場》案暴露出來的整個證據鏈條看到,《立場》並不是普通一間媒體。判詞指《立場新聞》發布的11篇具煽動意圖的文章,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之下,抹黑律政司的檢控工作,攻擊《港區國安法》及相關執法的檢控程序,以假消息散播憎恨及反政府情緒,鼓動在港抗爭者的士氣,要求他們全面進行持久抗爭,以圖引起憎恨中央及特區政府,因此裁定文章具有煽動意圖。

郭官在裁決的理由中指出,新聞工作者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要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不是絕對的,也不是逃避法律責任的盾牌。判詞強調,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判詞也引用了《歐洲人權公約》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新聞工作者必須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反映新聞自由並非絕對。 而歐洲議會的《新聞工作者守則》第4段亦強調,驗證事實 和保持公正的重要性。

總括而言,一般的傳媒機構做正常的採訪評論工作,即使是批評政府,亦不會被檢控煽動罪。其實略為有常識的人都能判斷,一般新聞機構不會公然以本土主義等政治理念作為搞傳媒的目標,哪有這麼豐厚的財政資源,更不會如郭官所指,在案發時政治氣氛極為熾熱的情況底下,仍然大量發表煽動文章。

結論是,《立場新聞》並不是一般正常的傳媒。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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