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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需要境外干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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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需要境外干預罪

2024年02月23日 18:30 最後更新:20:18

23條立法諮詢步向尾聲,有報章撰文引述學者意見,指境外干預罪毋須帶來嚴重後果,「似乎超越單純維護國安的範圍」,擔心正常新聞工作、學術工作會誤墮法網。

對此罪名立法的必要性,值得深入探討。

相關報章的報道詳細比較23條立法的「境外干預罪」和《港區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其中一個焦點干預意圖或情節。《港區國安法》的「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要求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但「境外干預罪」無要求有嚴重後果。

背後的問題是,有了「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為何還需要「境外干預罪」?

第一,《港區國安法》要求高門檻。「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罪」要求證明可能造成嚴重後果,往往是在事發之後才能證明。

舉一個例子,職工盟長年收受有「民間中情局」之稱的美國NED機構屬下組織捐贈款項,累計數額過千萬,配合NED屬下組織主導的活動,攻擊國家「一帶一路」政策會為相關國家帶來負面影響,於是推出一份所謂研究報告,大力唱衰「一帶一路」政策壓榨勞工。當大家知道這個組織是長期收取美國直接資助,然後配合美國政治議題進行所謂研究,並無做任何實質的研究工作,只是將相關資料「炒埋一碟」,就作出結論,這亦是美國政府指控中國「一帶一路」帶來債務陷阱等問題的慣技,她經常引述一些所謂「非政府組織」的報告,其實他們幕後資助這些非政府組織。在此個案中,要證明這些行為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有相當高的難度,但這又是明顯受外國勢力操控,意圖干預中央政府施政的行為。有了「境外干預罪」,就可以防止本地政治組織收外國錢攻擊中央了。

第二,外國的巨大威脅。先不論美西方國家已經大量制定反外國干預罪,控制外國干預的風險,單從近年地緣政治的變化和美國對中國的敵對態度,已經知道立法的必要。

美國中情局在2021年宣佈成立一個「中國任務中心」,這是一個針對中國的專門機構, 在中情局歷史上還是首次。可見拜登政府繼承特朗普政府視中國為敵的定位,對外加強與盟友的合作,對內大力加強政府相關組織,發動對中國的滲透和影響,已是公開的秘密。 只有《港區國安法》的「勾結外國及境外勢力罪」遠不足夠,也需要新的23條立法的「境外干預罪」,加固防護,防患未然。

第三,新聞界和學術界會誤墮法網嗎?即使立法有必要,香港仍有需要保障新聞自由和學術自由,所以提出相關疑問可以理解。但就現時政府建議罪行的釐定方式,要反覆證明犯罪行為和犯罪意圖,入罪並不容易,估計正常從事新聞和學術工作的人,不會誤墮法網。那麼哪些是「不正常」的例子?

新聞界的例子,自然是黎智英和《蘋果日報》了。黎智英案的相關案情披露,情況令人震驚,黎智英和外國有千絲萬縷的關係,不但在2019年7月香港黑暴事件高峰期,前往美國見副總統彭斯和國務卿蓬佩奧,更長期和美國國防部及駐港總領事館的現任和前任高官,保持極緊密關係,甚至可以將前美國駐港總領事郭明瀚要求《蘋果》擴大報道陳方安生訪美的指示,直接轉給《蘋果》社長張劍虹,叫他執行。這種行為就跌入「參與外國政府策劃或主導的活動」,或「代其作出行為」的範疇,明顯意圖干預特區施政,恐怕正常的新聞工作者,都不會做出這種政治性行為。

另一個例子是前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在2014年佔中的時候。他竟將佔中的秘書處設在港大,組織不知名的捐款,借用港大來聘用一名佔中運動的秘書,到東窗事發後,港大按規定要求申報捐款的來源,戴耀廷初期在內部不斷推搪拒不提交待捐款人的真實身份,後來就找了牧師朱耀明的名字來搪塞。利用一間大學作為佔中秘書處,借大學名義搞出很多活動來撐佔中,這不單不是正常學術研究的行為,更加是濫用大學資源進行政治活動,如果背後有外國勢力的參與,就會跌入境外干預罪的範疇。

結論是,政府訂立新的境外干預罪之後,正常做新聞工作或做學術研究的機構,很難誤墮法網。不過想利用新聞機構、學術機構或工會組織去協助外國外地政府推動他們的政治議程,甚至想推翻特區或中央政府的話,就當然會受到規管。

看看香港的往績,正正是李卓人、戴耀廷、黎智英這些人濫用了自由,逼得政府要加強規管,他們才真正是自由的破壞者。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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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場新聞》點止傳媒咁簡單

2024年09月27日 19:22 最後更新:19:47

區域法院審《立場新聞》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案,判處總編輯鍾沛權及署理總編輯林紹桐入獄,這宗審訊近兩年的案件終於結束。

區域法院裁定所有被告罪名成立,正當美西方借這事件藉詞批評香港打壓新聞自由之際,是時候看看《立場新聞》是否一間傳媒機構咁簡單。

第一,開宗明義推動本土主義。其實由2014年的佔中到2019年的黑暴事件,背後的意識形態就是講本土主義,說白了就是推動港獨。說到本土主義運動,背後目的不單止是要煽動憎恨中央和特區政府,最後還想香港獨立。

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根據《立場》的創刊詞、3篇社論及實體刊物《立誌》等證據,裁定《立場》的政治理念是本土主義,在反修例事件期間,成為抹黑及中傷中央和特區政府的工具。

第二,和《蘋果日報》老闆黎智英關係千絲萬縷。《立場新聞》由佔中十死士之一蔡東豪創辦,一班核心人物甚得黎智英賞識。

本來傳媒之間互相競爭,《蘋果日報》有自己的網媒,和《立場》以及前身的《主場新聞》是競爭對手,但是黎智英樂見有不同的本土派媒體互相呼應,竟然很罕有地用金錢支援對手,在《立場》前身《主場新聞》營運困難的時候,特別讓《主場新聞》承包《蘋果日報》財經版一個叫《金融中心》的版面,每月支付數十萬元稿費,等同包起《主場新聞》當時每月營運資金,以救蔡東豪於資金不足的燃眉之急。這樣直接用資金支援對手,根本是難以用傳媒的角度來解釋兩間機構的關係。

第三,有巨額不明來源資金。2021年警方對《立場》採取執法行動後,保安局局長根據《港區國安法》的《實施細則》附表三,凍結《立場新聞》的資產,才發現《立場》有6100多萬的資金。由於《立場》的財務狀況一直不公開透明,若非警方主動公布凍結的資金數目,外界根本無從得知。一間聲稱非牟利的網媒,竟然擁有如此豐厚的資產,但外界直到現在都無法知道其真正的資金來源。

究竟《立場》擁有的6100萬的巨款,是黑暴期間受惠於一般社會大眾的課金支持,令它藉黑暴發達,還是另有幕後勢力支持,外界不得而知。

而《立場》部分的海外聯繫,亦都相當詭異。例如早前有報道揭示,《立場》的海外董事方禮倫(Evan Fowler)是反華媒體《香港自由新聞》(HKFP)創辦人之一,他是英國外交政策智囊「亨利傑克遜協會」的副研究員,這個協會和美英兩國政府關係密切。最近有媒體報道,美英兩國透過支持智庫組織如「亨利傑克遜」等,製造輿論攻擊中國。

第四,無損真正傳媒的新聞自由。從《立場》案暴露出來的整個證據鏈條看到,《立場》並不是普通一間媒體。判詞指《立場新聞》發布的11篇具煽動意圖的文章,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之下,抹黑律政司的檢控工作,攻擊《港區國安法》及相關執法的檢控程序,以假消息散播憎恨及反政府情緒,鼓動在港抗爭者的士氣,要求他們全面進行持久抗爭,以圖引起憎恨中央及特區政府,因此裁定文章具有煽動意圖。

郭官在裁決的理由中指出,新聞工作者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要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不是絕對的,也不是逃避法律責任的盾牌。判詞強調,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判詞也引用了《歐洲人權公約》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新聞工作者必須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反映新聞自由並非絕對。 而歐洲議會的《新聞工作者守則》第4段亦強調,驗證事實 和保持公正的重要性。

總括而言,一般的傳媒機構做正常的採訪評論工作,即使是批評政府,亦不會被檢控煽動罪。其實略為有常識的人都能判斷,一般新聞機構不會公然以本土主義等政治理念作為搞傳媒的目標,哪有這麼豐厚的財政資源,更不會如郭官所指,在案發時政治氣氛極為熾熱的情況底下,仍然大量發表煽動文章。

結論是,《立場新聞》並不是一般正常的傳媒。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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