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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軍械法證專家:從吳智鴻及蘇緯軒檢取手槍均屬P80 口徑一致 槍柄由美國生產

屠龍案

屠龍案|軍械法證專家:從吳智鴻及蘇緯軒檢取手槍均屬P80 口徑一致 槍柄由美國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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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軍械法證專家:從吳智鴻及蘇緯軒檢取手槍均屬P80 口徑一致 槍柄由美國生產

2024年06月18日 12:12 最後更新:06月19日 09:19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6月18日在高院踏入第36天審訊。控方今傳召警方軍械法證課專家李啟輝出庭作供。李供稱,兩支從同謀者吳智鴻家中及「槍手」蘇緯軒被捕時檢取的手槍都寫有「P80」,兩者口徑一致,外貌相似,而警方在摩星嶺所檢取的手槍都寫上「P80」,李相信「P80」的槍柄,由美國生產。

專家證人指,蘇緯軒被捕時檢取的手槍都寫有「P80」。(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專家證人指,蘇緯軒被捕時檢取的手槍都寫有「P80」。(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警方軍械法證課專家李啟輝作供指,吳智鴻家中所檢取的手槍印有「P80」,屬槍身的型號,但無法判斷該槍是組裝或是原裝,該槍和蘇緯軒被捕時所使用的的手槍「打嘅口徑一樣」,而蘇緯軒的手槍和警方在摩星嶺所檢取的手槍都寫上「P80」。

早前警員指從被告李家田家中檢取聲稱曾放手槍的綠色袋。李啟輝稱,沒有檢驗到彈屑,但如槍械「包住放入袋」或袋經清洗,便有機會驗不出槍械殘留物,反之槍械直接放入袋,驗到的機會很大。

李啟輝在辯方盤問下稱,「講唔到」吳智鴻家中檢獲的手槍、蘇緯軒被捕時所使用的的手槍及摩星嶺所檢取的手槍是否同一生產商,根據槍身印有「Made in USA」及網上公開資料,相信「P80」的槍柄是美國生產。

另一專家證人:摩星嶺搜獲手槍及2個彈匣、另8發彈藥

另一專家證人、警方軍械法證課專家黃金鋒確認,在摩星嶺域多利道搜獲一支手槍、2個分別裝有15發9乘19毫米子彈的彈匣、以及另外8發彈藥。槍柄底部寫有「P80」。

財富調查組警員:就黃振強資金及來源去向作調查 

隸屬財富調查組的偵緝警員盧博文(音譯)作供稱,2023年3月17日首次會見「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就「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作起訴,黃振強簽署起訴書,財富調查組內就資金和資金來源去向作出調查,但沒向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提及正調查黃振強。同年9月,得悉黃振強想錄取證人口供,而盧博文錄取期間的口供草稿不需保留。

辯方問及,盧博文9月20日在荔枝角收押所與黃振強會面,只會面了約25分鐘,但黃於9月27日便簽署確認涉及籌集財產罪的21頁無損權益口供。盧博文解釋,黃的口供內容並非圍繞多人,20日亦有以要點形式記下黃所述,但已銷毀。盧博文又指,黃在27日再修改書面口供,盧博文與另一警員返回警署作更正後,才讓黃簽署口供。

投訴警察課接黃振強投訴後錄口供撰寫調查報告 

負責撰寫調查報告的警長何悅寧(音譯)出庭作供。在辯方盤問下,確認投訴警察課收到法庭通知,在12月17日到荔枝角收押所面見黃振強,黃交代警員12月8日在「安全屋」中要求他提供藏槍地點,期間被警員掌摑、威嚇等,其大腿等身體部位被硬物襲擊,當房燈開啟後,黃看見一名警員拿著伸縮警棍,相信是被該名警員襲擊,何悅寧把以上內容撰寫為調查報告,黃並同意暫緩投訴,直至刑事案件結束。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包括兩名主犯已認罪,另7名不認罪被告中,陪審團裁定賴振邦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候判。包括兩名污點證人彭軍壕及「槍手」蘇緯軒等的4名認罪被告27日在高院求情。辯方求情指,蘇緯軒以往想法天真,易受他人影響。法官張慧玲指,協助製作引爆器的被告雖對串謀計劃不知情,但必定知道與對抗警方有關,不可抹殺2019年背景。案件暫定於11月14日判刑。

蘇緯軒於2019年12月20日於大埔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蘇緯軒於2019年12月20日於大埔被捕。(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4名求情的被告包括蔡凱明、蘇緯軒、彭軍壕及陳玉龍。「槍手」蘇緯軒承認串謀謀殺香港警察,另承認「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使用槍械及彈藥意圖抗拒或阻止合法逮捕」兩罪,蘇在審訊中出任控方污點證人。代表蘇緯軒求情的大律師指,蘇被捕後曾向律師比喻,當時香港社會像一棟危樓,不應讓情況惡化下去。但隨時間過去,蘇已由「危樓」論轉變成覺得「以前身邊人嘅訊息唔係絕對正確」,形容蘇想法天真,但內心正直,現已經成長,得悉自己「做法魯莽」,已改變人生觀、求學態度,更修補了與家人的關係。

另一污點證人彭軍壕的代表大律師則指,彭的母親於彭還押期間過身,彭明白判刑要反映控罪的嚴重性,刑期不會短,但希望法官接納彭早有悔意,擔任控方證人,因此被單獨囚禁,令他感孤單,而他重犯機會微乎其微,冀法庭給予自新機會。

蔡凱明承認「協助及教唆製承認造爆炸品」罪;陳玉龍則承認「串謀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兩罪。控方指,蔡凱明原修讀機械工程文憑,被捕時被警方發現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被判囚6個月;陳玉龍被捕前擔任技術人員。

涉案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涉案炸彈。(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法官張慧玲指,判刑不可抺殺案件與反修例有關,雖然蔡凱明沒參與串謀,但「唔可以當佢空白,淨係整咗兩個引爆器」,蔡是知道用於對抗警方,「唔可以抹殺背景」,辯方同意,蔡只是對後來的目的、規模不知情。

陳玉龍代表律師求情指,蘇緯軒拜托陳代收包裹及每次提供200元報酬,陳最初稱以為包裹內是玩具槍,事後承認知道是真槍,至於在陳家中搜出上彈真槍及92發子彈,均由蘇所贈送及供陳收藏之用。

惟法官指,陳玉龍負責收取槍械包裹,但在陳玉龍家中搜出子彈,無可能只是收藏,陳收藏真槍卻不清空彈匣,不合邏輯,再加上2019年社會背景,「好難話佢完全無非法意圖」。辯方指,無證據顯示陳玉龍實質參與任何活動,但法官表示「成個串謀有好多人做嘢」,陳玉龍從中協助,即使他不知道案中串謀計劃,亦會考慮社會環境,陳也不可能不知道與反修例事件有關。

法官將4名被告的判刑,暫押後至11月14日。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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