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5日續由監視警員作供。監視警員SO06供稱,2020年3月7日下午奉命到旺角監視李嘉濱,目擊李曾進入多間五金建材店及藥房,但在藥房並無買任何物品,但曾接觸職員。另據監視警員SO24的證供,同日被告楊怡斯在中環Partyland店舖購買兩個假髮和一個「V煞」面具,後曾到通州街買帽,及到朗豪坊後手提着化妝品紙袋,其後與首被告何卓為於太子會面。
代表被告李嘉濱大律師朱寶田續盤問監視警員SO05,指2020年3月7日晚上約9時半,根據通訊電台指示,監視警員SO05駕車跟蹤一輛紅色私家車,而監視警員SO05並未親眼目睹李嘉濱第一次登上該紅色私家車的情況。監視警員SO05同意。
監視警員SO05昨稱,當晚9時33分看見李嘉濱在近康樂街下車,他拿出相片確認李嘉濱身份,約3分鐘後,李嘉濱重返紅色私家車,他再拿出相片確認。辯方質疑如果3分鐘前已確認目標人士身份,當目標人士再次上車時,根本毋須重覆用相片確認身份。
監視警員SO05回應稱,「呢個係我哋專業操守……每一次都會重覆確認係咪我哋嘅(目標)人物」。辯方指其實監視警員SO05是虛構對方身份、又或不肯定該人是否李嘉濱,才需要重覆確認,監視警員SO05否認。
跟蹤紅色車若停駛 觀察到車內李嘉濱與司機向「連儂牆」拍攝
另監視警員SO05指,在跟蹤過程中只用肉眼,沒有其他器材如拍攝或攝錄等,亦不肯定跟蹤到不同地點的時間,因自己不會刻意留意時間,另有同僚負責記錄。
辯方指監視警員SO05在跟蹤過程中不能觀察到車廂內的情況。監視警員SO05稱,如果紅色私家車停駛,便能觀察到車內情況,如當晚在將軍澳唐明街,車內兩人向尚德邨「連儂牆」拍攝。
另一名證人、監視警員SO06供稱,2020年3月7日早上接受訓示後到西環監視,約於下午2時半奉命前往旺角上海街及在權益五金漆油公司外守候目標人物李嘉濱,當時看見李嘉濱步出權益五金,迎面走過,他拿出相片比對及確認其身份,後跟蹤李嘉濱至合桃街宏達金屬建材有限公司,在李嘉濱進入及步出後,再次用相片確認李嘉濱身份。
監視警員目擊李嘉濱多次進入五金建材店
同日下午約5時半,監視警員SO06繼續監視,看到李嘉濱與另一目標人物潘栩彤走向砵蘭街,李嘉濱後獨自前往必發道宏業五金,再次確認其身份,後交由同僚接手監視。
監視警員SO06指,至晚上9時半奉命前往旺角道天橋協助監視,李嘉濱在西洋菜南街從一輛紅色私家車下車,後行上天橋,先後前往兩間位於彌敦道的藥房,期間李嘉濱有接觸職員,但沒購買任何東西,其後經天橋返回紅色私家車前排乘客座位。
辯方盤問監視警員SO06指無目擊李嘉濱下車情況,僅依賴通訊電台指示,監視警員SO06不同意,指親眼目睹李嘉濱下車。辯方又指,當時旺角行人會阻礙監視警員SO06的視線,令其「跟甩」目標人物,致不能確認李嘉濱身份。監視警員SO06否認,指當時已見過李嘉濱幾次,「腦入面已經有佢容貌」。
辯方續指,監視警員SO06當時因通訊電台的情報而先入為主,認為下車的男子便是李嘉濱。監視警員SO06不同意,稱自己有拿出相片確認;惟監視警員SO06承認今在庭上才首次提到自己目睹李嘉濱登上紅色私家車,書面口供沒有提及,因一時遺漏。
李嘉演曾與不知名男子及一名女子於艾麗大廈外會合
控方讀出監視警員SO07書面供詞稱,3月7日早上接受訓示後到西環進行監視,至約11時半他奉命到旺角艾麗大廈外守候李嘉濱,他見李嘉濱與一名不知名男子在大廈外與一名女子會合,3人前往花園酒家,其後又前往東方街牛牛冰室,並接觸另一不知名女子;李嘉濱同日下午獨自前往新填地街,購買了兩塊膠片和膠條,後來曾接觸潘栩彤及前往宏業五金。
監視警員SO07供稱,他當日下午看見李嘉濱進入大角咀宏創方,及至晚上10時42分,他奉命前往通州街監視一輛私家車,並見李嘉濱坐在前排乘客座位,其後李嘉濱和司機一齊下車,李走向後座乘客位及取出一個黑色頂、四方形、有手抽的箱子,箱子約1尺乘1尺半,李嘉濱其後返回前座,車輛約於晚上11時再次駛走。
辯方盤問監視警員SO07,指當時純粹是因通訊電台的情報,而把車上男子認作李嘉濱,而當時他觀察時間非常短,加上燈光不足,監視警員SO07其實「認錯人」,監視警員SO07否認。
另控方讀出監視警員SO24書面供詞,指同年3月7日接受訓示後奉命跟蹤楊怡斯,同日下午約5時半,楊怡斯步出中環港鐵站走到砵典乍街Partyland,在店內揀選假髮,其後店員將兩個假髮放入白色膠袋,楊怡斯另選購一個「V煞面具」,楊其後乘坐港鐵到旺角站及到通菜街,由其他同僚接手監視。
監視警員SO24供稱,他在訓示時獲發楊怡斯相片,他在中環站首次看到楊怡斯時相距5至6米,楊戴口罩,但與相片對比脗合,且楊曾迎面走近至相距僅約2米,觀察其髮型、面型、眉毛等及眼睛形狀,指據其10多年刑事情報科經驗,肯定該女子就是其目標人物楊怡斯。 監視警員SO24又稱,他當時沒用相片確認,而是憑記憶,控方其後展示一張楊怡斯被捕後在警署拍攝的相片,監視警員SO24確認相中人即當日監視目標。
楊怡斯曾到通州街及朗豪坊買帽及化妝品
代表楊怡斯的大律師黃思希盤問監視警員SO24,問及事後有否獲安排認人,監視警員SO24稱沒有。辯方指當日監視警員SO24憑記憶辨認目標人物,只是「相信」監視目標就是楊怡斯,監視警員SO24警員否認,強調確認當時跟蹤的女子就是楊怡斯。
控方讀出監視警員SO25書面供詞,指他同日傍晚6時21分目睹楊怡斯走出旺角港鐵站並走向通菜街,當時她手持兩個白色膠袋,5分鐘後,楊進入近通州街排檔購買帽子,離開時她手上多了一個黑色膠袋,楊其後進入朗豪坊,離開時手上多了兩個化妝品的黑色紙袋,至近晚上8時,楊和何卓為在塘尾道近太子道的公園會合,兩人後前往太子一間餃子店,離開時何卓為手持一個白色膠袋和一個黑色膠袋;至晚上9時,兩人再跟一名不知名男子見面,後在西洋菜南街分開,楊乘坐小巴返回油塘住所。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