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10日控方續播放偵緝警員與李嘉濱的警誡錄影會面,李在警誡下稱,2020年1月底將「煙彈」放置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後,便乘坐的士到梨木樹燒烤場,燒毀自己身上衣物。偵緝警員則供稱,其後帶李嘉濱到梅芳街聲稱其住所的單位搜證,但李花半小時仍無法打開單位密碼鎖,要聯絡業主才成功入屋,而警方在屋內搜出12把魚生刀,遂再次拘捕李嘉濱,並控以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惟李嘉濱其後又突稱非在該單位居住,兩星期前已搬離,遭警再次拘捕並控以誤導警務人員罪名。
被告李嘉濱在2020年3月8日凌晨的警誡錄影會面中,指自己2020年1月27日凌晨在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內放置「煙彈」後,約1分鐘便離開,而該「煙彈」裝有電路板,接收訊號後會通電,「一通電就會着火」。李嘉濱指,不知道誰負責發送訊號,但他離開明愛醫院、上了的士便通知「五飛」,他已放置「煙彈」;控方開案陳詞曾指稱「五飛」即首被告何卓為。
李嘉濱稱,之後他前往梨木樹燒烤場「燒自己衫褲」,目的是為清除身上衣物及隱藏自己身份,又確認他在同年1月25日及26日在宏創方503室共混合了3支「煙彈」,一支放置在明愛醫院,一支因不滿意「外面污糟咗」而將其丟棄,餘下一支放在了李嘉濱租用的宏創方1008室。
李嘉濱指明愛放「煙彈」無報酬 只因遭「五飛」威脅
偵緝警員陳國威在會面中問李嘉濱放置「煙彈」會否得到報酬,李稱沒有,只是「保障自己」、「因為五飛威脅我」。
偵緝警員陳國威指,完成錄影會面後,將李嘉濱交回值日官看管,至早上11時46分再帶李嘉濱到他報稱居住的梅芳街某大廈1A室搜查。惟抵達單位後,李嘉濱嘗試打開密碼鎖不果,稱忘記密碼,陳當時問「呢度係你屋企,點解你會唔記得密碼」,但李嘉濱稱因最近改了密碼。至12時45分,一名住客從樓梯走下來,陳上前表露警員身份,要求對方聯絡業主並問住客會否認識李嘉濱。其後該住客聯絡業主及將電話交給陳接聽,陳交代警方要進行搜查後,業主向住客提供密碼,李嘉濱按密碼開門。
單位衣櫃發現黑色袋內藏12把魚生刀
警方入屋搜查時,在衣櫃內發現一個黑色袋,內藏12把魚生刀;而李嘉濱則在屋內更換衣服,他原本身穿的拘捕時的衣服,則被警方檢取作證物。陳國威供稱,約1小時後,他們離開單位及前往西區警署,及後在報案室內向李嘉濱表示會再拘捕他一項藏有攻擊性武器罪,因在屋內發現12把魚生刀,警誡下李嘉濱保持緘默。
同日下午約3時半,陳國威帶再李嘉濱前往大角咀宏創方1008室,由警員温文鏡拿出早前李嘉濱身上檢取的鎖匙,開門進入單位內拍攝。陳國威指,當時他和李嘉濱留在單位外、沒有進入。至下午3時50分,警再帶李嘉濱到宏創方503室,温再使用從李嘉濱身上檢取的另一鎖匙開門,一行人進入單位,再次由溫進行拍攝。
明愛醫院行動共花1.4萬
同日下午約4時半,李嘉濱進行第二次警誡錄影會面,陳當時問李嘉濱在明愛醫院的行動中一共花了多少錢,李嘉濱稱約1.4萬元,而錢多數他「出住先」,他不清楚「五飛」的資金來源;對於警方在其身上檢獲4.4萬元,李嘉濱稱部分用來為朋友訂購口罩,亦有部分用於支付裝修判頭。李嘉濱提到,在同年1月26日中午,「五飛」通知他「羅師傅」會加入行動,遂透過Telegram聯絡「羅師傅」問對方「係咪去睇水」,相約對方晚上在宏創方地下會合。而行動後,李和「羅師傅」各自離去。
於TG指自己「無地方住」 李嘉濱:有人免租提供單位居住
同日下午約5半,李嘉濱進行第三次警誡錄影會面,陳國威問及在梅芳街1A室衣櫃內一個袋搜出12把魚生刀,李嘉濱指魚生刀並非屬於自己,他也不清楚衣櫃內有魚生刀,並聲稱自己在Telegram表示「無地方住」,便有人提供該單位,他在該單位內居住了約一個月,惟不清楚提供單位的人是誰,對方亦無要求付房租,說只要有衣服就能入住,而李指自己居住1個月期間都沒打開衣櫃看到內有魚生刀的袋。
警員溫文鏡向李嘉濱展示宏創方內拍攝的相片,包括在1008室內多個紅白藍膠袋和帆布袋等。李嘉濱,當中有防毒面具及金屬粉,指金屬粉是「五飛」指示他購買,他不清楚用途,他把單位1008室的鎖匙給了「五飛」,指其把它當作倉庫。而在1008室內亦發現了8件防彈背心,李嘉濱則稱「自己鍾意著」。 李嘉濱在第三次錄影會面中,否認自己在明愛醫院放「煙彈」時有意圖傷人,陳國威問李嘉濱有否想過爆炸會傷到人,李嘉濱回答「依個唔係炸彈,只係煙彈」。
李嘉濱突稱自己兩星期前已搬離1A單位 遭控誤導警務人員
控方問及第三次錄影會面過程。偵緝警員陳國威供稱,同日下午6時25分,警署警長黃漢斌指示他和同事帶李嘉濱前往西區警署,到達西區警署停車場時,黃在車上指有人報案稱不見了12把魚生刀,之後李嘉濱在車上說,自己不是住在梅芳街某大廈1A單位,他在2星期前已經搬走,轉移到了2C單位居住,當時有警員將之紀錄。
同日下午6時50分,在西區警署報案室,警員再次拘捕李嘉濱指控其誤導警務人員罪名,因李嘉濱之前指自己住梅芳街24號1A單位,之後在車上又講自己住2C單位,故誤導警方。同日晚上7時,陳國威帶被告到西區警署向值日官報告事件,後在晚上7時05分至8時15分,安排李嘉濱在西區警署用膳。至晚上8時16分,因西區警署錄影室器材壞了,故帶李嘉濱離開西區警署,到8時24分到達中區警署,同日晚上8時38分,李嘉濱在中區警署錄影接見室再進行錄影會面。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