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前總編輯劉進圖去年2月底在西灣河街頭被斬案,今午在高等法院續審。首被告葉劍華供稱,自己只是「 收咗人錢做」,行動中只是「負責揸車咋」,他又表示,不知道斬劉進圖的原因。
控方播放首被告去年3月17日被押解回港後,在上水警署拍攝的錄音會面片段。葉曾在警誡下表示 「 我收咗人錢做咋,我負責揸車咋,斬人係華仔斬㗎」,偵緝高級警員黃偉基要求被告解釋「收錢」的意思,葉沉默數秒後稱「我唔想講」。他指當日駕駛電單車,接載「華仔」黃志華,去西灣河斬人。
葉在錄音會面續指,兇刀是一把牛肉刀,由他在上海街近廟街購買。案發後,由「華仔」帶著刀離開案發地點,兩人其後會合,一同去上水圍附近一條河流棄掉。
葉又稱自己不認識劉進圖,從網上得知明報工業大廈的地址,他指跟蹤之下,得知劉進圖寓所在九龍塘。但如何得知劉的樣貌,葉劍華表示「我唔想講」。
他又稱,案發前一星期曾6至7次在劉的寓所外監視,得知他習慣在早上約10時到西灣河海傍飲茶,然後回到明報工業大廈。
問及為何次被告黃志華會參與斬人,首被告葉劍華起初在錄影會面中稱「不知道」,再問他在事件中有無得益,他表示「依家未有」、「有人話俾10至20萬」,但他不願透露是誰提供金錢。
葉續指,大約在新年前有人向他提出,他其後通知黃志華「做啲咁既事,有10至20萬」,對方說「無所謂」。但葉指稱事先並無傾好如何分帳。再被問為何有人要斬劉進圖,葉立即回應「唔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