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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抗疫優等生」爆疫 都是防疫寬鬆惹的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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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抗疫優等生」爆疫 都是防疫寬鬆惹的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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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抗疫優等生」爆疫 都是防疫寬鬆惹的禍

2021年05月12日 19:06 最後更新:19:21

台灣疫情終於爆煲,之前台灣一直吹噓自己是抗疫模範生,確診數字極少,排在世界的前列。

台灣最近終於爆疫,主要是一個華航機師的群組開始。雖然疫情已在社區擴散,上周台灣的衛生專家已表示有社區感染,但台灣的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卻一直不肯確認有社區感染。該中心的指揮官陳時中當時只是說:「目前台灣的疫情已在社區感染的邊緣,距離社區感染非常近了。」而這已經是一星期之前的事情。台灣周二(5月11日)有7宗本土確診,6宗來源不明。有這麼多來源不明個案,已經明確顯示當地有較廣泛的社區感染。到周三(5月12日)更有16完本土確診,疫情在擴散中。

台灣這一波疫情,主要源於華航貨機機師群組爆疫。4月20日,台灣有兩宗新增確診個案,兩人都是華航貨機機師,接著又出現印尼籍的華航貨機機師飛澳洲的時候,檢疫時確診。隨後出現很多與染疫機師相關的個案,包括機師的家屬,以及用作華航機師隔離的諾富特酒店人員。至5月10日華航/諾富特酒店群組已出現36個確診個案,而這些確診者的足跡已走遍了台灣,此後當地很多地方都出現確診個案,當局懷疑是諾富特酒店群組傳出來的,而疫情已經在社區中不斷傳播,很大部份已追蹤不到傳播源頭。

華航/諾富特酒店群組有36個確診個案。

華航/諾富特酒店群組有36個確診個案。

台灣此次疫情爆發,曝露幾個問題:

一、檢疫要求寬鬆。香港的檢疫要求一直以來都比台灣嚴厲。就以機組人員檢疫為例,香港所有由海外抵港的機組人員最少要隔離14天,來自疫情嚴重的地區更要隔離21天,香港至少有3宗隔離21日後才確診的個案。而台灣此前的機師檢疫時間只有3天,如果機組人員在外地感染了新冠病毒,這麼短的隔離時間,如何可以阻止病毒流入社區呢?

二、檢疫政策執行粗疏。台灣不但可以全幢酒店做檢疫酒店,甚至可以申請分層做隔離酒店。諾富特酒店是華航屬下酒店,共有兩個館。事後發現,確診的華航機師在諾富特酒店一館,但該酒店卻住在沒有申請一館作檢疫隔離。災難就此出現,一館並非檢疫酒店,普通旅客亦可以入住,期間有一個70人的旅遊團住在諾富特酒店一館,結果所有人都要隔離檢疫。疫情就可以透過諾富特酒店擴散出去。台灣隔離政策執行做得如此粗疏,難免出事。

三、疫苗不足。華航機組人員爆疫之後,很多人質問疑,為什麼不讓機組人員優先打疫苗呢?台北市市長柯文哲醫生出身,他就質疑話:應該讓機組人員優先打疫苗。結果與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隔空對罵,陳時中說既然某些人這樣聰明,為什麼在安排疫苗接種次序時,卻沒提出這個意見?

其實罵戰背後,不單純是決定誰先打疫苗,而是台灣疫苗有限,只有有限的阿斯利康疫苗。疫苗少,又不想向大陸求助,只能睇餸食飯,只能讓最高危的醫護人員接種。

台灣之所以成為所謂的「抗疫優等生」,其實一靠的是少檢測,少檢測,自然少發現。二是靠運氣好,寛鬆防疫也未爆發。現在希望台灣能夠大力提高警戒級別,盡快控制疫情。

台灣爆疫,香港也需注意。首先是香港有很清晰的酒店隔離政策,但政府也需要加緊巡查,確保酒店不會違犯營運;其次香港疫情近日相對受控,早前的印度變種病毒未在社區擴散。不過仍要注意台灣疫情,假若台灣疫情大爆發,就要收緊台灣入境者的檢疫要求。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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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顛覆案」的重要意義

2024年11月22日 18:30

「35+」顛覆案審訊歷時3年半,最後45個被告認罪或被判罪成,「首要分子」戴耀廷判刑最重,判監10年,其餘被告分別被判入獄4年2個月至7年9個月不等。外界有人覺得判刑判得輕,但亦有人覺得判得重,我就認為判刑符合預期,可以全面審視這個案件的判決意義。

第一,「非暴力不可免責」。在顛覆案件中,鏡頭前的暴力容易理解,亦易於舉證。例如有人被拍攝到在公眾場所使用暴力示威,甚至掟石縱火等,就很易起訴入罪。但一些鏡頭後的顛覆行為,不但難以舉證,亦不易入罪。而西方相關法律亦不斷出現變化,以往西方法律有關罪名,包括叛國、煽動叛亂等,由不限於以使用暴力作前提,後來慢慢收窄定義,皆因當年西方白左思潮流行,全力推動捍衛人權自由思想,對國家安全和公眾安全的注意不足,在相關法例中逐步加入暴力作為前提去劃界。

例如香港在2003年的23條立法,那個所謂的「剝牙版本」,都是受這種思潮影響,相關罪行最後加入「武力或煽動使用武力」的前提,大大收窄了有關法例的規範範圍和阻嚇力。不過,美國在2001年發生911恐襲,接著在下一個十年又出現大量城市佔領運動,美西方「針唔拮到肉唔知痛」,到自己覺得痛的時候,就大力收緊法律限制,大量反恐和增強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出籠,很多都不再限於使用暴力作入罪前提。

以英國在2023年7月通過的修訂版國家安全法為例,就加入了控制外國勢力的條文,增設「外國影響力登記計劃」,凡經外國政權授意從事政治影響力活動的個人或組織,必須登記,否則即屬違法。這種法例亦是完全沒有進行暴力煽動活動的前提。香港的2020年版《香港國安法》中的「顛覆國家政權罪」,指明任何人「以武力、威脅使用武力或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違法。法例規定即使並無使用武力,但涉及「其他非法手段」,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已經犯法。

以「35+」的謀劃涉及的手段並非暴力,但其顛覆政權的性質則非常惡劣,法庭在定出被告量刑起點的時候特別提到,已經考慮到整場「35+」謀劃性質並非暴力。清楚說明所謂「非暴力」,並不是逃避刑責的擋箭牌。

第二,危害國安必究必懲。在互聯網的世界,有大量的顛覆行為起初只是以十分隨意的方式提出,然後雪球越滾越大,最後一發不可收拾。如今的新世代,很多人對自己的行為後果並無認真思考,當然不能排除有部分人是經過思考後有意冒險,但在「35+顛覆案」中,法庭已經清楚指明,不能以相關顛覆政府謀劃的「不可能性」作為求情理由。部分被告指「35+」謀劃必然失敗,希望藉此獲法庭輕判。不過,主審法官李運騰已經舉例說明,假設有人想下毒毒殺別人,即是他是施放的毒物不至於致命,但都不可以減輕意圖毒殺他人罪行的嚴重性。所以無論計劃是否可能達致相關謀劃,亦足以判罪。

試想一下,在2019年之前網上有大量的港獨宣傳,有些帖文甚或以戲謔的方式出現,但「35+」案判決已經清楚告訴這些人,謀劃的「不可能性」不可以作為求情的理由,這些顛覆政府或分裂國家的宣傳,很可能可以入罪。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看看「35+」案的判刑,量刑輕重主要和兩個因素有關,1. 量刑起點。量刑起點高,判刑亦都會重。相關罪行嚴重性分了3級,包括「首要分子」、「積極參加者」和「其他參與者」。雖然即使案中首犯戴耀廷都說自己是「其他參加者」,而這個類別的判刑是3年以下,但法庭判決所有45名被告都不是「其他參加者」,至少都是「積極參加者」,而戴耀廷等4人更加是「首要分子」,整體上所有涉案者都定了較高的量刑起點。

2.認罪。犯人認罪一般可以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如果作為從犯證人更加可以獲得更加大的扣減,可能可以高至扣減一半的刑期。案中首犯戴耀廷在審訊前就認罪,所以他的量刑起點雖然是15年,但扣減三分一後,最後判刑10年,所以判辨不同案件的刑罰輕重,和被告有沒有認罪有很大的關係。

總的而言,案中45名被告的判刑,大體上是罪責刑相適應。另外需要留意的是,在《維安條例》生效之後,所有觸犯國安相關罪行者,入獄後即使行為良好,都不可以獲得像一般扣減三分一刑期,即所謂扣減「坐監放假」的刑期,所以「35+顛覆案」的被告,判幾多就要坐幾多。

結論是,「35+顛覆案」顯示,特區法院9依法獨立審訊,展示高度的專業性和公正性,亦展示了即使非暴力的顛覆謀劃,亦完全可以入罪判刑,彰顯了香港的司法公義,有效阻嚇其他人不要輕易想去顛覆國家政權。

盧永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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