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廣州市發佈了《關於逐步分區域先行先試不同混行環境下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應用示範運營政策的意見》《在不同混行環境下開展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應用示範運營的工作方案》兩個政策文件。由此,將在智能網聯汽車產業現行發展基礎上啟動自動駕駛混行試點。
在南沙區、黃埔區率先開展混行試點
廣州設立了推進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混行試點專項工作組,專項工作組負責審定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先行試點區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混行試點總體方案、協調混行試點推進過程中的重點工作事項。首先,全市將在南沙區、黃埔區等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先行試點區開展混行試點,區域內的具體運營範圍(含公路類型)由試點區政府自行劃定。對超出試點區管轄範疇,符合試點條件,後續也可提出申請。在試點前期,廣州主要支持開展巡遊計程車、網約車、公交車等客運活動及普通道路貨物運輸等載物活動,後期將根據技術發展情況,由市試點辦審核並陸續開放如城市智能環衛、快遞、郵政等其他應用場景。
車輛運營主體為廣州企業且須購買高額保險
廣州嚴准入嚴退出,最大化保障公共安全。相關政策在准入條件上,對涉及的人、車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運營主體必須是在廣州註冊的,實繳註冊資本不少於1億元人民幣,在國內外測試的時間不少於24個月且測試里程不少於100萬公里,同時在廣州市已劃定的測試區內三級測試路段合計完成自動駕駛里程不少於20萬公里測試,且未發生主動責任交通事故及失控狀態。
運營車輛必須符合《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准入管理辦法》,或者經智能網聯化改裝且被納入《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或經工業和信息化部評估准予道路機動車輛產品准入,且符合《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安全技術要求》,或經市專項工作組組織專家組評審,綜合評估安全狀況達標,所有車輛必須購買不少於1000萬元/台的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以及不少於500萬元的承運人責任保險。
安全員必須具有3年以上傳統機動車駕駛經驗和100小時以上自動駕駛系統操作經驗,並經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安全員培訓考核。在退出機制上,如出現了導致運營主體、運營車輛、安全員不滿足應用示範運營准入具體文件要求的、未按要求補足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應用示範運營保障基金的、嚴重違反應用示範運營有關規定的,以及發生致人死亡、承擔同責或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出現其他可能會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等情況,將採取約談、暫停運營資格、終止運營資格、回收運營號牌等措施,將應用風險控制到最低。
12個市直部門合力管理,政策試用期為5年
廣州高要求強管理,市區聯動確保有序實施。工信、交通、公安、司法、住建、城管、應急等12個市直部門明確職責分工、界定工作許可權,自上而下形成工作合力,參與試點的區須根據轄區混行管理實際,制定並優化智能網聯(自動駕駛)混行試點各項政策,並負責示範運營日常管理和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應用示範運營區域應建立事故的迅速報告、事故定責、先行賠付「三個機制」,如若發生事故,運營主體應15分鐘內報告,第三方機構應3小時內提交書面報告;轄區交警部門依法處置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應用示範運營道路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事故責任方以及應用示範運營保障基金對事故進行相應的賠付,建立一套快速應急及反應機制,力爭將事故影響控制在最小範圍,最大化控制規模化示範應用風險。政策試用期五年,自2021年7月1日起實施。
下一步,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抓緊出台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安全技術要求》《定期安全技術檢驗標準》《事故鑒定規範》等配套文件,支持成立廣州市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行業協會,建立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保險及承運人責任保險與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應用示範運營保障基金的雙重保障機制,推動相關試點區、特殊場景儘快開展混行試點,確保混行試點運營安全、有序、平穩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