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口岸爆炸案| 監視警員供稱李嘉濱登上紅色車駛至將軍澳尚德邨進行拍攝 控方開案曾指同日「踩線」

2024年12月04日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4日續由監視警員作供。辯方盤問監視警員SO08在行動中跟蹤的男子戴口罩,質疑他無法肯定該男子是被告李嘉濱;但警員稱,跟蹤過程中,李嘉濱曾購買菊花茶飲用,當時他曾除口罩及露出整個面容,加上雙方一度只相距約4米,能清楚看到對方正面。另一監視警員SO05供稱,2020年3月7日晚上9時許跟蹤李嘉濱登上一架紅色私家車,車上有另一不知名男子負責駕駛,紅色車由旺角駛至將軍澳尚德邨附近進行拍攝,之後又再折返旺角。控方開案陳詞曾提及,次被告李嘉濱曾於同日到尚德停車場外「踩線」,計劃在周梓樂悼念活動現場放炸彈。

監視警員供稱,次被告李嘉濱登上紅色私家車到將軍澳尚德邨附近進行拍攝。(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代表被告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盤問監視警員SO08,指在書面供詞中,監視警員SO08稱2020年3月7日早上10時到西環梅芳街等候李嘉濱出現,但直至下午約1時28分才見到,後接獲通知前往九龍,質疑監視警員SO08當日早上「走漏眼」、「睇漏左」,監視警員SO08否認。

辯方質疑兩次「跟甩」目標人物     監視警員SO08否認 

辯方指同日晚上7時51分,監視警員SO08見李嘉濱步出大角咀宏創方,但辯方質疑當時並不能確認該名男子就是李嘉濱,而監視警員SO08早上已因「走漏眼」而未能認出李,當晚將他看到的男子認作李嘉濱,是因他不能容許自己兩度「跟甩」目標人物。監視警員SO08再度否認。

辯方質疑當時該名男子戴口罩,不能看見面部特徵。監視警員SO08指,該男子曾購買菊花茶及除口罩飲用,當時能看到他整個面容。辯方另指當晚監視警員SO08在旺角跟蹤時,路上很多行人會阻擋其視線,不能肯定目標有否離開其視線,監視警員SO08不同意,又指後見到李嘉濱從登打士街近東安街上車。

控方提到證人書面供詞顯示,同年3月6日下午4時45分李嘉濱曾進入「權益五金」,控方問警員SO08是仍能認出當時戴口罩的李嘉濱進入「權益五金」,警員SO08同意。

監視警員SO05跟蹤李嘉濱至旺角  曾坐的士到宏創方下車 

控方傳召另一證人監視警員SO05。監視警員SO05供稱,2020年3月7日早上10時在西環梅芳街外進行監視行動,至約10時51分,他接獲指示駕車跟蹤一輛巿區的士,該的士從皇后大道西轉入正街,再駛入干諾道及進入西區海底隧道,再經佐敦道入彌敦道,駛經登打士街後停車。

監視警員SO05供稱,當時看見李嘉濱下車,他身高約5尺7吋,穿黑色外套、胸前印有白色圖案的黑色上衣、外側有3條白間的黑色長褲和黑色鞋,並戴口罩和黑框眼鏡、攜有腰包。監視警員SO05稱,他曾拿出相片比對,用了5至10秒確認李嘉濱身份,後李嘉濱走向艾麗大廈,再由其他隊員接手跟蹤。

監視警員SO05稱,至下午約2時49分,李嘉濱在上海街上了的士,他便從登打士街開始駕車跟蹤,駛經砵蘭街、亞皆老街、塘尾道及洋松街,的士駛至楓樹街近宏創方路邊停下,李嘉濱手持一個有重量的紅色膠袋,下車並行向宏創方,期間他再次用相片比對以確認李嘉濱身份。

李嘉濱登上紅色私家車至將軍澳尚德附近拍攝 

及至同日晚上9時27分,監視警員SO05稱再次接報,得知李嘉濱與不知名男士在登打士街近東安街登上了一輛紅色私家車,監視警員SO05駕車跟蹤,紅色私家車駛往新填地街、經旺角道及停在近康樂街,李嘉濱一度下車;至9時36分,李嘉濱再上紅色私家車前座乘客位,私家車沿旺角道駛近西洋菜南街,李嘉濱再次下車及走向行人天橋方向;及至9時47分,李嘉濱再登上紅色私家車,駛經旺角道、洗衣街、亞皆老街、太子道東、觀塘繞道、將軍澳隧道、寶順路、唐明街及寶康路,及後駛回唐明街,至尚德邨附近交通燈時,李嘉濱向尚德邨方向拍攝,並一度把手機遞給不知名男司機,由對方向尚德「連儂牆」方向拍攝。

被告張琸淇。

監視警員SO05供稱,當交通燈轉為綠燈,紅色私家車沿唐明街駛向寶順路迴旋處,其後再駛回唐明街及一度駛入尚德邨範圍,後駛出尚德邨後,駛向寶順路迴旋處,經將軍澳隧道、觀塘繞道和太子道,駛至通州街近楓樹街停車,但車上兩人沒下車。及至晚上近11時18分,紅色私家車再開車,駛經通州街、塘尾道、大角咀道、晏架街、槐樹街、福全街、旺角道及彌敦道,至近弼街停車,李嘉濱下車,由其他同事接手監視李,他則繼續監視紅色私家車。控方庭上播放多段相關車Cam片段。

被告楊怡斯。

辯方律師問及目標人物之間關係 

代表李嘉濱大律師朱寶田盤問監視警員SO05,指訓示期間有否提及監視目標人物之間的關係,如吳子樂和張琸淇是情侶。 監視警員SO05稱不記得;辯方又問及,有否提及李嘉濱與另一監視目標潘栩彤是情侶,監視警員SO05亦答不記得。

被告周皓文 。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