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口岸爆炸案| 偵緝警員:李嘉濱警誡下稱受何卓為威脅要他於明愛醫院放「煙彈」迫政府封關

2024年12月09日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9日偵緝警員供稱,2020年3月7日晚被指派到旺角道接手被告李嘉濱被捕,李在警誡下稱「明愛炸彈係五飛(首被告何卓為)叫我放嘅」。而李嘉濱在警誡錄影會稱,受「五飛」威脅,要在2020年1月、農曆新年前放置「煙彈」,「想透過呢一單嘢去令政府封關」,李此時要求退出,惟遭「五飛」恐嚇「如果唔做會搞我或者我屋企人」,又指示他到明愛醫院放煙彈,及到淘寶購買硝酸鉀和糖等原料,結果他花約1.2萬元購入一噸化學原料,跟網上片段將材料「煮」成「Sugar Rocket」(煙彈)。

明愛醫院男廁爆炸案。

李嘉濱稱「五飛」指示他到明愛醫院放煙彈,及到淘寶購買硝酸鉀和糖等原料,他後來花了約1.2萬元購入一噸化學原料,並依「五飛」指示放到宏創方1008室。李嘉濱稱,他在1月26日根據網上片段將材料「煮」成外國稱為「Sugar Rocket」的「煙彈」,當時「五飛」另找來一名男子協助;李嘉濱在1月27日凌晨將「煙彈」放到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的馬桶後方,事前他又與「羅師傅」接觸,並由「羅師傅」先行到明愛查看有否警察或保安。

代表被告李嘉濱的大律師大律師朱寶田盤問,警員33截停疑人時會率先表明身份還是直接截停,警員33稱,須視乎情況,但本案中他直接控制李嘉濱的雙手,因基於安全理由,李嘉濱是炸彈案疑犯,不肯定其身上是否有炸彈、引爆器或武器。

警員33供稱入後巷  若爆炸傷害可減少一半

警員33又確認,他把李嘉濱帶入後巷快速搜身。辯方問及早前警員33供稱當時街上人流不多,帶李嘉濱入後巷「可以點樣保護公眾安全」,警員33稱「如果佢身上有炸彈,炸彈嘅傷害係360度,入後巷,我嘅傷害可以減少一半」。辯方問是否即擔心李嘉濱身上有炸彈爆炸,警員33同意,指「當然驚」。

警員33的書面供詞指當晚在旺角道6N號外「公眾街道人流眾多」,為保障李嘉濱的「私隱」,故將其帶入後巷搜身;辯方問到為何4年前在書面供詞與4年後庭上說法不同。警員33稱「全部都係我嘅考量,只不過無寫落去」。辯方問為何早前在跟蹤過程時,警員33不同意街上人流眾多。警員33稱考慮角度不同,「受傷嘅人一個都覺得多,何況嗰度唔止一個人」,但從跟蹤角度,人流則不多,不影響視線。

辯方指出,警員33的證供與書面供詞有出入,因他「講大話」,警員33當時沒表明身份,而是從後大叫一聲,直接捉住李嘉濱左肩及右手,把李拉倒地上,李嘉濱的眼鏡和手機亦因而飛脫,李伏在地上,而警員33按着李背部及把其右手控制在背後,警員33不同意。

警員33稱截停李嘉濱時 對方僅叫「唔好」

辯方續指,當時警員33沒表露身份,李嘉濱大叫「打劫」及「救命」,警員33不同意,稱截停過程中李嘉濱僅叫「唔好」。辯方續指,當時警員33為李戴上手扣,並用膝跪在其頸部,後把他捉起身,邊掩着李嘉濱的口,邊帶他入後巷內,後來用腳踢其膝後,使李嘉濱倒在地上,警員33搜身及取走李嘉濱的腰包,其後一直按着李嘉濱,直到有其他警員到場,整個過程警員33無表明身份,亦無出示委任證,帶李嘉濱入後巷的目的,是為帶李嘉濱到隱蔽處,以免公眾看見到場他對李嘉濱逼供,警員33全部否認。

偵緝警員:李嘉濱警誡下指「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嘅」

另一名證人、偵緝警員陳國威作供。陳國威供稱,他現駐國安處,案發時駐有組織及三合會調查科,2020年3月7日晚上11時40分,收到上級指示,被指派到旺角道接手李嘉濱被捕,他到達現場後為李更換手扣,並出示委任證及表明身份,作出拘捕及警誡。

陳國威稱,當時向李嘉濱指出,有理由相信李嘉濱在2020年1月27日在明愛醫院男廁串謀參與炸彈爆炸案,而李嘉濱在警誡下稱「明愛炸彈係五飛叫我放嘅,因為佢用我條命嚟威脅我」;其後陳國威對李嘉濱進行快速搜查,沒發現攻擊性武器;約3月8日零晨12時05分,由警方私家車柙李嘉濱前往旺角警署,陳國威在車上將李嘉濱警誡下的口供記錄在記事冊上,向李讀出及讓其閱讀後簽名。據控方開案陳詞,「五飛」為何卓為的Telegram帳號。

陳國威續供稱,到達旺角警署後,他帶李嘉濱向值日官報告,當時李頸部有傷痕,值日官問李須否要求診或有否任何投訴,李稱沒有,值日官判斷其頸部傷痕為3厘米;約零晨12時半,陳國威和同事便帶李嘉濱到1號搜查室,並由警員温文鏡進行搜查,搜出2部手機、鎖匙、門卡及逾4.4萬元港幣,其中鑰匙及門卡是從李嘉濱的腰包拿出。陳國威稱他向李嘉濱發出被羈留人士通知書,而李沒有提出任何要求,其後他與李進行補錄警誡供詞後,他和温文鏡再帶李嘉濱去進行錄影會面,當時李嘉濱亦表示毋須律師陪同。

李嘉濱警誡錄影會面稱花約1.2萬元買1噸化學原料   跟網片「煮」煙彈

控方庭上播放李嘉濱警誡錄影會面片段,陳國威問李嘉濱被捕後警誡下稱受「五飛」威脅一事,李嘉濱解釋「五飛」會對他作出有危害的行為,「我條命,或者係我屋企人」,李嘉濱指,他在2019年7月透過Telegram認識「五飛」,他不知道對方全名,但指對方是「有共同理念嘅抗爭者」,「五飛」在2020年1月、農曆新年前提出放置「煙彈」,「佢想透過呢一單嘢去令政府封關」,「之後我覺得件事太大,我承受唔到,我要求退出」,便遭到「五飛」恐嚇「如果我唔做嘅話就會搞我,或者我屋企人」。

被告楊怡斯。

李嘉濱稱「五飛」指示他到明愛醫院放煙彈,及到淘寶購買硝酸鉀和糖等原料,以微信聯絡賣家及支付費用,他結果花了約1.2萬元購入一噸化學原料,並依「五飛」指示放到宏創方1008,他又於2019年11開始租以6000元租金租用單位。李稱,他又在大角咀日本城買其他工具如器皿、6個玻璃容器、電磁爐等。

被告張琸淇。

李嘉濱稱,他在1月26日根據youtube片段將材料「煮」成外國稱為「Sugar Rocket」的「煙彈」,並曾在當晚測試「煙彈」。當時「五飛」另找來一名男子協助;李嘉濱在1月27日凌晨將「煙彈」放到明愛醫院急症室男廁的馬桶後方,事前他又與「羅師傅」接觸,並由「羅師傅」先行到明愛查看有否警察或保安,「羅師傅」以電話告知李嘉濱男廁內「無特別」 ,李著「羅師傅」離去,李自己再找男廁所在,然後從袋中拿出玻璃樽放在男廁內一個廁格的馬桶後, 之後即離開醫院。

被告周皓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