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口岸爆炸案|法官駁斥辯方對草稿紙的質疑 警員:不會在搜查前透露警方行動

2024年12月16日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16日(周一)辯方繼續盤問偵緝警員陳國威,就辯方律師質疑警方錄影會面時沒有更正草稿紙,警員反問是否有錯字就一定要打叉,法官亦批評指證人冇講話自己有寫錯就要改。

有人嘗試接近李嘉濱 同隊警長其後處理對方查詢

被告李嘉濱代表大律師朱寶田盤問偵緝警員陳國威時,指2020年3月8日下午、警方押解李嘉濱離開宏創方時,有人曾大叫「你係咪李嘉濱呀?我哋係律師呀」,李嘉濱未來得及反應,陳便從後用力地把李嘉濱推入警用私家車內,陳的同事亦阻擋律師接近。

陳表示不同意,稱當時知道有一至兩人嘗試接近自己和李嘉濱,警署警長黃漢斌着陳和警員温文鏡繼續帶李嘉濱上車,並由黃處理現場,在陳和温上車後,約半分鐘內,黃便上車及稱「無嘢,係律師,已經處理左」,即黃已回答律師的查詢。

警員不同意錄影會面前有預演

辯方指,警方其後把李嘉濱帶回旺角警署後,要求李嘉濱在錄影會面中繼續把首被告何卓為指證為「事件策劃人」及主要資金提供者,陳又與李嘉濱在錄影前進行預演。陳不同意。

辯方續指,在進行第4次錄影會面前,陳要求李嘉濱承認自己刻意誤導警方,提供梅芳街某大廈1A室的地址,因他實際居住的2C室內有硝酸鉀和金屬粉,陳一概否認。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法官駁斥辯方律師對草稿紙的質疑

辯方律師就第4次錄影會面提問時指,李向陳提供進入梅芳街24號2樓C的密碼是2745,陳指草稿紙上的2475是寫錯,所以陳再問2745的時候,在草稿紙是用雙間的。法官直斥辯方律師沒有必要就這張草稿紙查究,根本沒有意義。

辯方又指,警方在第4次錄影會面前,已經取得2C室的密碼及曾經進入單位內;警方亦已取得李嘉濱兩部手機的密碼。陳不同意,指由他接管案件開始,都未有接觸過李的兩部手機。

就兩部手機的密碼,辯方律師稱陳為何未有在草稿紙上將錯誤的密碼作任何更正。陳質疑是否有錯字就一定要打叉。法官亦批評指陳從來沒有說過草稿紙上面寫錯字要打叉,只是有需要便去記錄。

警員:不會在搜查前透露警方行動

辯方提到,2020年3月9日,警方曾帶李嘉濱到葵涌石籬、其家人住所搜查,在此之前,李嘉濱曾表示「好肚餓」,但陳稱搜屋回來後再安排。陳不同意。

辯方另指,當日搜屋前,陳曾經致電李嘉濱家人住所的固網電話和其胞姐的手提電話;後來因為認為證據已足夠,故沒有進行搜查。陳否認。

法官問警方搜屋前有無打電話確認家中有沒有人的做法,陳稱一向沒有這種做法,更不會用自己手提去聯絡嫌疑人,對案件沒有進一步幫助,甚至弊大於利,因為會預早透露警方行動,令重要證據遺失,或會向這單案的共犯透露行動。

警方有為李嘉濱安排膳食

辯方續指,李嘉濱由3月8日中午起、至3月9日中午一直沒有吃過飯。陳不同意,稱警署值日官會安排用膳。辯方質疑,當陳在3月8日把李嘉濱交還警署值日官時,已經過了派飯時間。陳解釋,值日官會按照羈留人士數目訂餐,並於合適時間派發,值日官訂購的飯餐數目亦會有多,提供給派飯時間過後出現的新犯人。

陳又指,如果值日官知悉李嘉濱被帶離警署,值日官會留起飯餐;另外,在3月8日晚上約7時,李嘉濱被帶往西區警署,由於西區警署值日官事前不知道,故須另外特別訂餐給李嘉濱。

辯方問到,2020年3月9日,李嘉濱有否吃早餐。陳表示不清楚,因為當時李嘉濱在值日官看管下。辯方續指,根據記錄,當日旺角警署午餐派飯時間約為中午12時半,而陳在下午4時45分才把李嘉濱交還給值日官。陳則稱,他同日12半在錄影會面室內安排了李嘉濱用膳。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