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口岸爆炸案|警員憑步姿似「丞相」及呈V型眉 從CCTV片段中認出李嘉濱 另確認證物含懷疑爆炸品
2024年12月20日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20日續由偵緝警員作供指,從明愛醫院及大角咀宏創方的閉路電視片段中,他從李的衣著、背囊、鞋子及步姿認出次被告李嘉濱,指李的眉毛視覺上看起來很短、並「呈V型」,步姿「左右手揈,好似丞相」,加上李嘉濱被捕後,跟他已接觸逾20個小時,即使李戴口罩的容貌,亦非常清楚。另偵緝警員亦確認證物中包括載有電子火柴導管、懷疑搖控器及載有粉末的膠盒,全交由爆炸品處理課人員檢取處理。
控方續傳召偵緝警員温文鏡出庭作供。控方展示明愛醫院的閉路電視片段,温供稱從片段中認出被告李嘉濱,並指透過其步姿和眉毛認出,指李嘉濱的眉頭至眉毛中間較深色,眉毛尾部較淺色,所以視覺上看上去眉毛很短,並「呈V字型」。
警員憑外套、背囊、褲子、鞋子及步姿認出李嘉濱
温又稱,透過李嘉濱的外套、背囊、褲子、鞋子及步姿辨認,指李有橙色邊的黑色長褲、黑色鞋有白邊,灰色T中間有藍色圖案 ,並重申李嘉濱步姿是「左右手揈,好似丞相咁樣行」。控方問及,李嘉濱被捕後,警員帶李嘉濱去了不同地方。法官陳仲衡關注李嘉濱被捕後被戴上手扣,「鎖住嘅丞相?」,控方應指明沒戴手扣的情況。温續稱,在沒有上手扣時,李嘉濱的行路方式如丞相。
控方又播放2020年3月7日在大角咀宏創方的閉路電話片段。温指,拘捕李嘉濱後跟他接觸逾20小時,「所以好清楚李嘉濱戴口罩容貌」,確認片段中從宏創方停車場走出來的是李嘉濱。
警員確認證物包括載有電子火柴導管、懷疑搖控器及載有粉末膠盒
控方展示一系列證物,温指相關證物是他在2020年3月23日到爆炸品處理課拍攝及檢取在3月8日於梅芳街某大廈2C室內發現的懷疑爆炸品,證物經爆炸品處理課和鑑證科同事處理,其中有兩條導管原本由9條膠紙包裹及載有電子火柴,有一團膠帶塞在導管內,以及2個懷疑遙控器和4個膠盒,膠盒內分別有黃色、灰色和紅色的粉末,另有玻璃樽裡有黃粉末,及煙花物品,都由爆炸品處理課人員檢取及處理。
代表何卓為的大律師黎暐晴作盤問,問及温隸屬的C2-2小隊於2020年2月開始調查明愛醫院爆炸事件和羅湖站爆炸事件,同月內曾前往大角咀宏創方尋找閉路電視片段,當時C2-3隊有否一起前往。温稱沒有印象,另指如果需要與同隊隊員或其他隊伍聯絡,他會直接打電話,而他只與同隊隊員有一個WhatsApp群組。
警員確認2020年3月已諣查Tg群組「九十二籤」
辯方又問到,當時調查是否已知何卓為居於宏創方503室?温指當時調查兩個涉案單位,但不清楚甚麼人居住其中;辯方問當時是否已調查得知何卓為與明愛醫院及羅湖站爆炸案有關?溫指當時調查得出10數人與案相關,但當時未掌握該些人士的資料,包括名字。温又確認,他在同年3月已調查Telegram群組「九十二籤」,並用自己電腦擷取Tg的對話資料,後交予負責調查的同事處理。辯方問温當時截圖有無留意其中一個帖文指「經過明愛羅湖炸彈事件,相信九十二籤已經被很多人知...」,温回應指,最有印象是當中的QR CODE及「眾籌革命」。温另表示,自己不清楚C2-3隊負責處理何卓為,而溫亦承認有份接收深圳灣事件的閉路電視片段。
代表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作盤問指出,同年3月8日下午,警方帶李嘉濱到大咀角宏創方1008室,並非進行搜查工作,温解釋,當時是為確認從李嘉濱身上發現的鎖匙,指在李嘉濱被捕後才知他居於1008室,因第四會面他收到1008室的相片,當中包括李嘉濱的學生證和電費單。但辯方指出,在首次警誡錄影會面時,温已知李嘉濱居於1008室,温不同意,指李嘉濱稱自己租用1008室,但指該處是一個倉。
警員否認辯方指以李嘉濱朋友安危威脅逼使招認
辯方指出,3月8日温已被告知1008室已進行搜查,温否認,並解釋從收到的相片中,1008室比較混亂,而他到達1008室後發現屋內物品整齊排列,故當時相信已進行搜查。辯方又指,温在3月8日無搜查1008室,是因為1008室已在另一被捕人面前進行搜查,温稱沒人告訴他。
辯方又指,3月8日凌晨進行第一次錄影會面前,李嘉濱被警長陳國威帶到7號接見室內,温當時在場,温否認,指自己正在處理李嘉濱身上搜出的逾4萬元現金,須花時間進行包裝,使第一張紙幣的銀碼或編號得以展示。辯方質疑温的書面供詞沒提過包裝工作,温稱這是警方內部程序,認為供詞無需要記錄。辯方又指,當時温其實亦在7號接見室內,並以李嘉濱的朋友安危作威脅,逼使李嘉濱招認,温否認。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