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遞員發逾百煽動帖文 判囚8個月
2024年12月20日
速遞員涉在社交媒體發布逾百項具煽動性言論、圖片及影片,承認「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於2023年1月5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判囚8個月。
42歲被告王俊傑承認「作出一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情指,被告2021年1月30日至2022年11月21日期間在多個社交平台發表共113段具煽動性的言論、照片及影片等涉及侮辱國旗、分裂國家、侮辱特區政府、侮辱及仇恨警察的言論等;又鼓吹不接種新冠疫苗以及不使用「安心出行」。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被告在涉案的23個月,在廣受歡迎及使用的社交平台,即facebook、Instagram及Twitter共4個平台發布及提供共113條帖文,宣揚內地和香港獨立,散播分裂國家訊息,呼籲他人不遵從防疫措施,拒絕使用安心出行等;又提到革命、開戰、起義、打仗等,鼓勵他人仿效以刀襲擊警員再自殺的人士,行為對公共安全構成潛在威脅,考慮案件嚴重性,判刑要具阻嚇性,決定判囚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