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口岸爆炸案|警署警長作供指被告李嘉濱住所發現懷疑爆炸品 指示撤離並通知爆炸品處理課
2024年12月27日
2020年明愛醫院及羅湖口岸等炸彈案,8名男女涉案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全部被告否認控罪於高院受審,12月27日由警署警長作供,指案發時曾與隊伍到被告李嘉濱居住的梅芳街單位搜查,發現懷疑爆炸品,遂指示同事撤離及通知爆炸品處理課。辯方問到李在旺角道被捕時的情況,警署警長供稱現場曾有巿民圍觀,須擴大封鎖線免阻礙警方執行行動,並親自向巿民解釋,惟否認辯方指目的是令他人無法看見警方在巷內對李嘉濱進行逼供。
控方先覆問偵緝警長温文鏡,提及搜查梅芳街某大廈1A單位時,發現屋內有夾萬,温供稱,如果夾萬需要密碼,他會要求被捕人自行打開夾萬,以供檢查,如被捕人不願意,則會檢取整個夾萬或即時現場「爆開佢」;如果沒特別發現的話,不會作出相關記錄。
控方提又問及辯方在盤問時指被告李嘉濱被捕後、警方對其進行「裸體搜身」,温供稱,搜身後,曾將李嘉濱提交警署值日官,而李嘉濱並沒投訴遭到「裸體搜身」。
證人指並沒任何指引要求將手機證物轉飛行模式
辯方盤問證人警員7401,問及有關截取通訊軟件Telegram的程序,是否應將檢取的手提電話轉為飛行模式。警員7401解釋,是否轉飛行模式分別並不大,因為即使手提電話未轉為飛行模式,任何修改或下載的行為都會留下記錄,故不會受到訊號干擾。警員7401接受控方問及時,指並沒有任何指引要求將手提電話轉為飛行模式。
警長於李嘉濱住所發現管狀物附有電線 懷疑爆炸品
控方傳召警署警長黃漢斌作供。黃供稱,他現駐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D1-1隊,案發時駐守C2-2隊,他是該隊副主管,負責監察及協助同事處理本案。2020年3月8日,其隊伍帶同被告李嘉濱前往梅芳街某大廈2C單,警長温文鏡負責搜查,並在現場一個膠袋內發現鞋盒,內有一個「用黑色膠紙包住嘅管狀物體、同埋一啲電線伸咗出嚟」。黃續稱,當時他即指示同事撤離,因懷疑物品可能是爆炸品,警長陳國威及温文鏡帶被告李嘉濱離開2C單位,而黃則留守現場,確保懷疑爆炸不受干擾,另要求爆炸品處理課同事到場處理,後來C2-3隊到場接手。
代表何卓為的大律師姚本成進行盤問,問及2020年3月6日是否已懷疑涉及明愛醫院、深圳灣及羅湖港鐵站的炸彈是在大角咀宏創方503室製造。黃供稱,有懷疑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的炸彈是在503室製造,但深圳灣爆炸案則沒有。
警長指旺角拘捕李嘉濱在後巷需擴大封鎖線
代表李嘉濱的大律師朱寶田進行盤問,問及黃的隊伍在2020年3月7日接獲指示前往旺角道6N號接手拘捕李嘉濱事宜,黃供稱,當時李嘉濱已被帶入後巷,並有零星巿民圍觀,同意當時他向圍觀巿民解釋是警方行動,而初時圍觀巿民靠得較近,故警方擴大封鎖線,範圍約為3至4個舖位。
辯方質疑夾萬虛掩 拍照時被關上 警長:重點是魚生刀不是夾萬
辯方又問及警方搜查梅芳街某大樓1A單位時,有否對衣櫃內的夾萬進行任何調查。黃供稱,當時夾萬是虛掩,温文鏡曾打開查看,內裡沒有物品。辯方追問為何警方證物相片中,該夾萬被關上?黃供稱,有機會是搜查裝有魚生刀的袋子時,意外將其關上,又指因當時搜查重點是魚生刀,夾萬不是重點拍攝對象,也不會刻意拍攝一個沒有物品的夾萬。辯方質疑是否有人曾就夾萬議題「通水」給他,黃不同意。
警方3月8日下午帶同李嘉濱到大角咀宏創方進行調查,辯方問及離開宏創方時,是否有人嘗試接觸李嘉濱並指「我哋係律師,你係咪李嘉濱呀」,黃不同意,指當時帶李嘉濱上車,有兩人上前「同我講係律師」,「我就話畀佢哋聽,我哋做緊嘢,而家返旺角警署,如果有任何問題去旺角警署」。辯方指黃當時阻擋兩人接觸李嘉濱,令李嘉濱無法得到法律支援,黃不同意。
辯方續指,同日傍晚約6時與同隊隊員返回西區警署,黃供稱「當時收到西區警署通知,梅芳街1A被爆竊」,他了解情況後,沒有向隊員講述原因,直接指示他們帶同李嘉濱及1A單位搜獲的物品前往西區警署,到埗後「同我隊員講,有人報案話唔見左12把魚生刀」,李嘉濱此時才透露自己其實並非居於1A單位,而是兩周前搬到2C單位。
辯方指出,陳國威在車上要求李嘉濱招認自己向警方提供假地址,並要求李嘉濱提供2C單位密碼,黃不同意。辯方續指當黃交還魚生刀後,便與同事先後前往2C室,當時2C室內的粉紅色膠袋內只有一張收據,後來警方才帶李嘉濱搜查2C室,期間温文鏡從背囊中拿出物品放進膠袋內,黃否認。
警長確認有搜查令 搜錯單位亦不需「孭鑊」
辯方另問及黃帶隊員到梅芳街1A及1B單位搜查時,為何分別向兩單位申請不同的法庭搜查令,黃警供稱,當搜查1A單位時,已經找到可疑人所在單位,因而沒證據支持在1B單位存在可疑,故未進行搜查。控方複問黃時,黃亦確認在搜查令下,搜查一間可疑單位後而發覺錯誤亦不需「孭鑊」。
8名被告依次為37歲無業的何卓為、26歲裝修工李嘉濱、28歲金融從業員吳子樂、30歲程式工程師張家俊、29歲文員楊怡斯、25歲入境處登記主任張琸淇、23歲浸大學生何培欣及25歲測量員周皓文。其中被告楊怡斯、張琸淇、周皓文獲准保釋。
首7名被告被控「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期間,另7人亦被控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次被告李嘉濱另被控「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第8被告周皓文則被控一項「企圖製造炸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