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穿「光時」上衣遊蕩 煽動罪成判囚14個月

2024年12月20日

男子穿印有「光時」上衣在沙田石門港鐵站附近遊蕩,承認「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於2024年9月19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14個月,為《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立法後,
首宗判刑的煽動案件。

27歲被告諸啟邦,報稱無業,承認一項煽動罪,違反條例第 24(1)(a)(i) 條。被告曾於2023年11月在香港國際機場離港時,被發現穿煽動字句衣物,承認舊煽動罪及管有煽動刊物兩罪,於2024年1月被判囚3個月。

案情指,被告2024年6月12日在港鐵石門站附近,穿上印有「光時」等字句的黑色上衣,並戴上印有「F.D.N.O.L.」的黃色口罩遊蕩,警員將他截停後,在其袋內搜出一盒排泄物,將其拘捕,警誡下被告認為 「6月12日」是反逃犯條例運動一個重要日子,決定穿上該上衣向公眾展示該陳述的理念,他隨身攜帶他的排泄物,意圖將其擲向不認同「光時」理念的人,以作發洩。

總裁判官蘇惠德判刑時指,《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後,大幅提高煽動罪最高刑罰至判囚7年,原意明顯要加強打擊,若法律不及早介入,任由個別煽動行為發生,在疊加效應影響下,會導致社會再陷亂象,判刑必須反映防患於未然的立法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