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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員漢向女童淋熱水致半身脫皮認虐兒罪 判囚28個月

社會事

前警員漢向女童淋熱水致半身脫皮認虐兒罪 判囚2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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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警員漢向女童淋熱水致半身脫皮認虐兒罪 判囚28個月

2023年11月01日 20:52 最後更新:21:57

一名曾任職警員的爸爸向女友5歲女兒淋花灑熱水至燙傷脫皮,他早前承認虐兒罪,在區域法院被判監28個月,受害人母親經審訊後亦被裁定虐兒罪成,判囚15個月。

法官陳廣池指兩名被告毫無悔意。(資料圖片)

法官陳廣池指兩名被告毫無悔意。(資料圖片)

案情指49歲男被告F.S.L.曾任職警員,3年前用花灑向當時女友的5歲女兒淋熱水,導致女童半邊身燙傷脫皮,並患上創傷後遺症。受害人的33歲母親W.N.M則被指忽略女兒傷勢。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說,男被告F.S.L.當時與女友已同居多月,理應了解如調校花灑水溫,事發當日趁女友不在場主動為女童洗澡,為了玩樂及滿足虐待心態,開熱水淋傷女童,更不讓女童關熱水,明顯是想延長女童受苦時間,又指被告當時沒有受酒精或藥物影響,行為殘酷、無情、邪惡,令人震驚,不接納辯方聲稱是魯莽。

法官又指,男被告1998年任職警察,2019年開始缺勤,但2020年5月才正式被革職,質疑為何需時8個月才正式被革職,而且期間可獲發部分工資,被告亦有強逼兒子看色情片、欺騙親戚金錢等29項案底,可見他為人狡猾惡毒,毫無悔意。

案件於區域法院審理。(資料圖片)

案件於區域法院審理。(資料圖片)

至於33歲的女被告W.N.M,法官認為她忽略女兒傷勢,令傷口超過一個月也沒有妥善治理,形容女童的脫皮傷勢恐怖得像一塊肉色膠紙貼在身上,質疑女童母親毫無悔意,長達一頁半求情信竟然沒有提及女兒所受苦楚,亦否認犯下虐兒罪,從頭到都只是指責男被告欺騙她感情及金錢,但相信她重犯機會低,酌情減刑3個月後判監15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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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會法案委員會續審強制舉報虐兒條例草案

2024年05月18日 10:19 最後更新:13:31

立法會《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草案》委員會,早上進入逐條審議階段。

立法會

立法會

對於條例草案提到「人員須在關鍵時間之後,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作出舉報」,本身是註冊社工的議員林素蔚關注,當中的「關鍵時刻」和「盡快」的定義,又認為「切實可行」意思可以很主觀,問到當局是否設有時限,避免人員拖延。

勞工及福利局副局長何啟明說,每宗個案性質與複雜程度不同,不會劃一指定時間及期限,希望為專業人員提供彈性作出判斷。

社署副署長黃國進補充說,每宗個案報告時間或有不同,如人員決定召喚救傷車為兒童處理傷勢,舉報時間會較短,可能大約一小時內;但如面對性虐待個案,受害人情緒波動或有自殺傾向,專業人員需要先處理環境問題和兒童情緒,因此需要留有彈性,只要該專業人員讓法庭知悉已經在合理時間內盡快舉報,亦已滿足法例要求。他又指,會在《強制舉報者指南》列出需要盡快舉報的情境。

示意圖。設計圖片

示意圖。設計圖片

對於條例草案列明「負責人代表管養、看管或照顧該兒童人士」,新民黨黎棟國關注「負責人」涵蓋的年齡範圍,舉例如負責照顧人士未滿18歲,是否亦受到條例規管,委員會主席鄧家彪問到,如果有家長將子女交予鄰居看管,該鄰居是否也屬於「負責人」。

黃國進說,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超過16歲具看管和照顧責任,均可界定為「負責人」,又指以往曾經以相關條例起訴一名負責照顧兒童的鄰居,因此需要根據事實情況判斷某人擔當負責人的職責。律政司代表說,現時草案未有寫明引用該條例,不能夠直接引用《侵害人身罪》,可能需要再有修正案,將再與局方商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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