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中大二號橋發生激烈衝突,原審法官李慶年2021年裁定案發時24歲的理大生李俊皓暴動罪名不成立,律政司不服上訴。上訴庭經考慮後,批准律政司的案件呈述上訴,撤銷無罪裁決,將案發還原審法官李慶年重新處理,案件9月5日在區域法院再提訊。

中大二號橋暴動 (資料圖片)

中大二號橋暴動 (資料圖片)

原審法官李慶年當時裁定,控方沒足夠證據證明李俊皓何時到達暴動的核心範圍、是否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逗留在暴動核心現場多久,也未能證明李俊皓在言行上直接或間接參與暴動,故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推論李俊皓身處現場的時間及地點,必定看到、嗅到和感受到暴動的情況。

案件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處理。法官潘敏琦指,原審裁定李俊皓當時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即使李指他因後腦流血受傷而沒及早離開核心範圍,但他沒出庭作證,故沒任何證據支持其說法。

法官彭寶琴質疑,原審法官李慶年如何確認李俊皓當時身處暴動的核心範圍,但不能「必定看到、嗅到和感受到暴動的情況」。法官彭偉昌亦認為,李慶年沒考慮或解釋到李俊皓在警方驅散4分鐘後才被拘捕的情況。

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

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