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為現年約73歲的吳國樑,被告則依次為38歲長子吳宇軒及36歲吳宇光。入稟狀指,原告在2009年以400萬元購入涉案維景灣畔單位,用作自住及日後養老,並全數支付首期。惟原告與妻子當時年逾61歲,均不合資格做30年的分期按揭,決定借用兩子名義作為業主。當時與兩子口頭協議,表明該單位非屬他們。但至2018年,兩子在未經原告同意下暗中以1115萬元出售物業,並更換單位的門鎖,令原告不能進入住所。

法官歐陽桂如今早公佈判詞,判2名兒子勝訴,反申索得直,聲明2人是維景灣畔物業的唯一法定業權和實益業權的擁有人,老翁須向兩名兒子賠償地產代理佣金及律師費逾9萬6千元,兼付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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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樑。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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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圖:吳宇軒(左)和吳宇光(右)。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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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詞中歐陽官直斥父親吳國樑是徹頭徹尾的說謊者,從寫申索陳述書開始到在證人台上作證,不獨是謊話連篇,更不時更改證詞,談及過往一些違法、賭博等不負責任的行為時,總把責任全都推到已故妻子身上,還借助傳媒的力量,鋪天蓋地地污蔑兩名兒子的名聲。判詞續指幸好外婆在世時因傳媒報道不實,自動請纓到兩兄弟一方律師樓,交代提供100萬元資金的經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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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官裁決中信納父親好賭,1996年輸致無錢供樓而要出售九龍塘物業,1997、98年參與股票市場期貨買賣而輸掉積蓄,1999年虧空公款被判監兩年半,2000年9月獲釋。吳氏夫婦分別於2006年及1999年破產,父親好賭成性,在破產期間仍於2009年12月和2010年中左右往澳門,因為輸掉金錢而需典當財物,故歐陽官認為父親沒有能力購買維‍景灣畔物業及支付首期。判詞又提到約於2009年外婆決定饋贈100萬元予兩兄弟以助「上車」置業,銀行本票經母親轉交兩兄弟,可見外婆支持兩名孫子買樓,不願父親參與或獲益的心,昭然若揭。加上2兄弟的說法和提供的文件,歐陽官信納逾130萬維景灣畔物業的首期及購樓費用,分別來自外婆的饋贈及兩兄弟的積蓄,父親毫無付出。

左圖:吳宇軒(左)和吳宇光(右)。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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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關於購買維景灣畔物業的過程,父親證供一改再改,信口開河,先後弄錯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資金的來源、支付臨時訂金和大訂的支票、臨時訂金的抬頭人,還說成前後有兩份臨時買賣合約,判詞批評父親在宣誓下作假證供,謊話連篇。判指指出母子3人根本排斥父親,在其工作日子買樓,由兒子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裁定父子間根本沒有共同置業的意圖,不存在口頭協議。判詞最後提到在兩兄弟與買家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十天後,父親便提控,推論父親申索是為了阻止兩名兒子出售維景灣畔物業,使兩名兒子蒙受不能履行臨時買賣合約的損失,終判兩兄弟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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