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務處國家安全處12日上午於香港仔區採取執法行動,拘捕一名49歲男子,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和10條「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及第486章《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64條「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罪。
據悉,被捕人於本年8月至11月期間,在其個人社交平台帳戶發布多篇具有煽動意圖的訊息,當中包括有關在國際欖球賽事中播錯國歌及寫錯國歌名事件的帖文,企圖延續「黑暴」違法行為;被捕人亦無視「反起底」條例,借早前西灣河搶槍案罪犯被判刑一事,再次發佈針對在該案開槍的警員及其家屬的起底帖文,伺機煽動仇恨。
此外,有消息人士透露,被捕人私下為一名「私影」攝影師,沉迷拍攝色情及不雅照片,經常招攬年輕少女任模特兒,並將大尺度照片公開發佈,傷風敗德。
經調查後,49歲男子涉嫌多次在其社交平台發布具有煽動意圖及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有關「起底」罪行的訊息,當中包括侮辱國歌及針對警員及其家屬起底的帖文。警方根據法庭手令,搜查該名被捕男子的住所和辦公室,並檢獲曾用作發佈相關訊息的電子通訊工具。
警方提醒市民,「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監禁兩年。另外,干犯「未獲資料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該當事人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一百萬元及監禁五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