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島日報報道)時任國安處處長蔡展鵬去年三月光顧無牌按摩店Viet Spa,該處另被指經營色情服務,涉案四男女否認管理賣淫場所等六罪。裁判官溫紹明昨在東區法院裁決時,平衡放蛇警員和蔡展鵬的證供後,裁定Viet Spa只偶爾(occasionally)提供性服務,不能當成賣淫場所,故僅裁定兩項經營或管理無牌按摩院罪成,其餘四項涉及賣淫場所的罪名不成立,換言之三十五歲女被告罪脫。溫官判另外兩名女被告各罰款八千元,六十一歲男經營者則罰款兩萬元。溫官接納所有證人誠實可靠,他們在盤問下無動搖,包括任控方證人的放蛇警員郭建燊及林晟、處理證物警員駱會文、網絡罪案及科技調查科警員李志堅、港大計算機科學系副教授鄒錦沛等及辯方證人蔡展鵬。溫官提到,蔡展鵬作供清晰直接,控方不爭議他大部分證供。溫官續稱只有主要或唯一用作賣淫的處所會被視為賣淫處所,根據郭建燊及林晟的證供,他們在半年內共五次到訪按摩店,每次按摩師都會講解手淫、全裸按摩等不同價碼的性服務。惟蔡展鵬卻表示他到訪的四、五次中,未曾接受過性服務。溫官因此判斷在這約十次隨機到訪中,只有逾一半有提供性服務。再者,兩名警員當時分別身處一和二號房,與蔡展鵬不同,難以斷定全部或大部分房間都有提供性服務,Viet Spa只能偶作賣淫處所。兩放蛇警員房間與蔡不同 控方審訊時指,警方在Viet Spa搜出一部公用電話,電話有處所Telegram頻道的擁有權,內含逾千張女性性感照。溫官認為,雖然有人曾經在群組討論性服務價目表,但控方無傳召相關證人出庭作供,因此這只能當作傳聞證供。溫官未能肯定群組部分指涉色情用語的訊息是否旨在向所有人推廣性服務,故賣淫並非Viet Spa主要和唯一用途。溫官拒絕接納Viet Spa為賣淫處所,故涉及此四罪全部罪名不成立,即第三被告張明芳罪脫。 溫官分析各被告的角色,首被告李亦晴和次被告元秋香,分別曾推銷性服務和接待客人,例如次被告推介哪一位按摩師技術較好,溫官裁定兩人有份管理無牌按摩院,她們罪名成立,然而只是普通員工。至於餘下男被告胡炳雄,溫官指處所以其名字作商業登記,以繳交電費和電話費,他亦曾以董事身分申請防疫基金,裁定他為頻道的經營者。溫官最終判兩名女被告各罰款八千元,而胡的角色較重,適宜判重罰二萬元。 溫官在審訊第六天裁定案件表證成立後,辯方傳召蔡展鵬作供,他表示自二○二○年年中到訪過Viet Spa四、五次,每次都會逗留約一小時,而按摩師會提供相同服務。警方展開掃黃行動當日,即去年三月十九日,他正與一名年輕女子身處在房間內,但重申從無接受性服務,不知其他客人有否,亦不認為該店提供性服務。 四名被告依次為三十六歲女按摩師李亦晴、三十四歲無業越南籍女子元秋香、三十五歲女按摩師張明芳及無業男胡炳雄。案發日期為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十一月五日及翌年三月十九日。各人分別被控經營香港灣仔莊士敦道勝意大樓某室作賣淫場所的處所,以及管理沒有有效經營牌照的按摩院Viet Spa。案件編號:ESCC 1161/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