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嘴中間道地盤四級火,消防處7日表示,上周四(2日)火警當日,消防處人員發現位於工地地面的固定消防泵未能正常運作。由於火警位於工地大廈49樓的頂層位置,消防人員需要搬運輕型手提泵及大量滅火工具進入火場以便進行滅火工作。
消防處稱,有關消防設施未能使用的情況,根據《消防條例》已構成火警危險,即實質上增加因發生火警或其他災難而會對人命或財產造成的危險,或在火警或其他災難一旦發生時實質上會阻礙消防處履行其職責。消防處已根據《消防(消除火警危險)規例》第3條,向有關工地的承建商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
根據2008年3月31日所發出的消防處通函第2/2008號 《建築工地的防火安全措施》,指明須在高層樓宇興建期間配備滅火用途輸水設施,以備一旦發生火警,消防人員可迅速撲滅火警,使市民的生命和財產獲得更大的保障。
消防處人員會前往建築工地巡查,根據《消防條例》第7(c)條提供適當的意見。假如有關設施損壞、需要暫時關閉或改動,承建商或負責人須盡快通知該區消防局,並且採取適當的替代措施。消防處會就不符合要求的滅火用途輸水設施向工地的承建商或負責人發出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根據《消防條例》第9條發出的「消除火警危險通知書」須在指定時限內糾正有關火警危險,違者可能會被檢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