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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首讀刑事訴訟程序修訂草案 林定國:修例建議合情合理符合公義

政事

立法會首讀刑事訴訟程序修訂草案 林定國:修例建議合情合理符合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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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首讀刑事訴訟程序修訂草案 林定國:修例建議合情合理符合公義

2023年05月31日 14:37 最後更新:14:37
林定國fb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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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提出,首先,在高等法院原訟庭一般由陪審團審理的刑事案件,法官與陪審團扮演兩個截然不同的角色,法官處理法律問題,例如就法律議題向陪審團作出引導;而陪審團則對事實問題作出判斷,最後決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審訊過程有如一場足球比賽,分上下半場,上半場由控方提出指控被告的證據。在半場終結時,被告人可以控方證據沒有任何實際合理機會令被告入罪為理由,申請無須答辯;換言之,下半場不用踢了,應立即判處被告人無罪及釋放。是否批准被告的無須答辯申請,是由法官處理的一個法律問題,實際經驗反映法官有可能在這法律問題上犯錯,引致一個應繼續受審的被告人得以馬上獲釋,但現時法律不容許控方就這個法官所犯的法律錯誤提出上訴。

高等法院。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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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高等法院原訟庭審理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有機會不是由陪審團而是由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審理。不同之處是,陪審團決定一名被告人是否有罪,不會也無須給予任何理由;相反三名法官組成的審判庭,在判決一名被告人是否有罪時,必須公開理由,說明是依賴什麼法律及證據。假若審判庭判處一名被告無罪,審判庭公開的理由也有可能顯示法官的判決是基於法律上的錯誤;然而,現行法律也不容許控方就審判庭犯的法律錯誤提出上訴。

林定國續指,這次修例建議正正是為了填補上述現行法律的漏洞。容許控方就法官因法律錯誤而判處被告無罪提出上訴,是普通法國家地區的趨勢,在香港也並非新鮮事,區域法院法官和裁判法院裁判官所作的無罪判決,控方在現行法律下一直享有上訴權利。因此修例建議合情合理,也符合公義。控方的責任絕對不是非不得把被告定罪不可,而是確保被告人按照正確的法律、法律認可接受的證據和公平的程序接受審訊。一名被告人如果因為法官犯了法律錯誤已被判無罪及獲釋,將帶來不公義,更可能損害社會整體利益,特別是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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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上訴機制,不是輸打贏要,亦絕對不影響法庭的獨立審判權。修訂建議只是讓控方有一個機會向上訴法庭提出原審法官或審判庭可能犯了錯誤,至於是否真的有犯錯,完全由上訴法庭決定。假若上訴庭認定原審法官或審判庭真的犯了錯誤,如何矯正亦全屬上訴法庭的酌情權,例如上訴法庭可命令繼續審訊或重審。

原審法官或審判庭在判處一名被告無罪後,一般而言,會將他釋放。但假如原審法官或審判庭可能犯了法律上錯誤,而控方正進行上訴,便需要在上訴期間保持原狀;否則,被告很有可能逃之夭夭,上訴亦會變得毫無意義。故此,修例亦建議,控方可向法庭申請在等候上訴期間,被告人仍然需要關押或只在有條件下保釋。是否把被告人繼續關押或准許保釋,依然是由法院行使獨立審判權決定,法庭運用的原則固然應按案件性質決定,所以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是否容許被告保釋,應按國安法的特定條款處理。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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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表示,香港普通法制度下,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寧縱毋枉。然而,相信市民大眾會明白及同意,一名可能應被判處有罪的被告人,純粹是因為法官犯了法律錯誤而逍遙法外,將有違常理及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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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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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定國。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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