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自由工作者的56歲父親在2020年至2021年,相繼於鴨脷洲住所及一間黃竹坑酒店內數次非禮案發時約15歲的女兒,被控6項猥褻侵犯罪。他21日於區域法院承認其中3罪,餘下控罪則存檔法庭。案情透露,平時在沙發睡覺的被告曾在躺到女兒床上,先後觸摸其大腿及乳房,其後亦在酒店內趁女兒洗澡時,用勃起的陰莖戳其臀部約10次等。暫委法官王證瑜還柙被告至7月6日判刑,以待索取其背景及心理專家報告。
被告L.W.K.(56歲,報稱自由工作者)承認於2020年11月或12月某日,在香港鴨脷洲某單位,猥褻侵犯約15歲女童X;於2021年5月9日,在香港黃竹坑香葉道43號雅格,猥褻侵犯15歲女童;以及於2021年9月某日,在香港鴨脷洲某單位,猥褻侵犯約15歲女童X。
案情透露,女童X生於2005年11月,案發時約15歲,被告則是X的父親,同時X與其母親、被告、其外祖父或祖父及其弟妹同住在鴨脷洲的案發單位,該單位有兩個睡房,除了外祖父或祖父外,其他人則住在同一間房並放在一個雙層床。約在2020年11月或12月某早上,X穿著裙子獨自睡在上層床,平時在沙發睡覺的被告突然說天氣冷,然後走到X的床邊及面向她躺下,被告隨後將X抱在腰上,但X彈開了被告的手,被告再觸摸X的大腿,然後將手插入X的胸罩並觸摸其乳房(包括乳頭),X推開被告的手,離開床鋪及換好衣服去上學。
2021年,X同父異母的胞姊Z收到來自黃竹坑雅格酒店(The Arca)於同年5月8日至10日的酒店套票,由於Z在上述時間未有空閒,她就於5月8日將套票交給被告家人並幫助他們辦理入住,在5月9日下午,X離開酒店與朋友見面,到了晚上,除了被告留在酒店外,X的其他家庭成員已回家,當X想回家時,打電話給被告詢問指示,被告則告訴她返回酒店的路,並讓她先洗澡,當X正在洗澡時,被告進入浴室並脫掉所有衣服,用勃起的陰莖戳X的臀部約10次,同時被告觸摸了X腰部及胸部,X試圖向前移動以避開被告,當被告試圖觸摸X乳房時,X將雙臂交叉在乳房前,令被告無法成功,其後被告試圖阻止X離開,但把他推開及堅持要回家。
2021年9月的某一天,X和胞妹在鴨脷洲的單位內洗澡,X協助胞妹後,因被告之前觸摸其乳房,故X則裹著毛巾下站在門後,亦據X稱當時亦有輕微遮蓋其陰部。突然,被告推開門用手指直接調戲X陰道一次,隨後被告人笑著走出洗手間,X對被告行為感到厭惡,她再次關上浴室門及回去洗澡。在同年11月5日晚上,當X與其朋友談論被告人沒收她的手機時,其母親聽到X通過語音信息告訴朋友,她尚未向警方舉報他對她進行非禮,對X說的話感到震驚,母親詢問X那個人是誰,X說是被告,但以為X對受到被告的懲罰感到不安,母親就詢問被告,X所說的是否屬實,被告稱他已經很長時間沒有非禮X,被告則於同晚被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