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集團以「搵快錢」為招攬,引誘不少青少年加入成為「新血」,令年輕人犯罪團夥壯大。
兩名中學男生的演戲天份,錯用在不法事情上。長得高大的17歲中四學生阿文(化名)涉嫌 參與貸款騙案,七度冒認律師行職員,並製作律師樓協議書,誘使他人支付貸款保證金,騙取多名事主逾24萬元。另一名19歲中六學生阿峰(化名) 則冒認警員,偽造「委任證」,向六旬老翁騙取約45萬元。兩人經法庭審訊後,分別被判入勞教中 心,接受嚴格的紀律訓練及勞動工作。
阿文在單親家庭長大,曾經重讀中三,在朋輩影響下更結識了不良分子,後經朋友介紹參與這門「賺快錢」的行騙工作。
在2022年2月至4月期間,阿文七度假扮律師行職員,協助詐騙集團以低息貸款作招徠, 向不同事主訛稱相關貸款申請會由一所律師行代辦,更聲稱為了通過銀行的壓力測試,事主需要匯入一筆保證金到指定戶口,待申請辦妥後歸還。過程中,阿文假扮為律師行職員與事主們見面, 要求他們簽署偽造的法律文件,以及繳交保證金。阿文在行騙最後一名事主時,被警方當場拘捕。
據阿文的學校老師呈交給法庭的求情信指出,在疫情下,網課令阿文脫離學校常規,生活變得無規律。阿文的母親求情稱,去年二月,兒子在社交平台上找到一份兼職,直到案發後才知是犯法工作。裁判官判刑時指出,因被告有紀律問題,為起嚴厲且震懾的效果,決定判他入勞教中心。勞教中心著重透過嚴格紀律及勞動工作,提醒在囚人士不可再犯案。
19歲仔自製警員「委任證」
另一宗案件發生於2022年初,一位老翁接獲 一名自稱「內地執法人員」的電話,指稱他在內地 涉嫌干犯「洗黑錢」罪行,並聲稱可安排在港人員 到其寓所作出調查。其後,19歲的阿峰到達該名老翁的住所,冒認警員,向老翁展示一張偽造的「委任證」,以調查案件為名,實質要求老翁將其資產轉帳至指定戶口。事後,老翁發現約有40多萬被 轉帳至其他不知名的銀行戶口,報警求助。
警方事後拘捕阿峰,他被控一項「串謀詐騙」罪及一項「假冒公職人員」罪。辯方指出,被告曾接獲不知名人士來電,對方自稱公安,要求被告付錢了事,但因未能負擔金額,故依照指示自製警員「委任證」行騙。阿峰因愚蠢犯錯,現已汲取教訓。裁判官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並向事主賠償10萬元。
犯案手法
主腦為減被捕風險 利誘青少年收騙款
做人最基本的品德是誠實,若通過欺騙、 謊言或不誠實的行為來獲取有價值的東西,就有機會變成罪行。香港牽涉「不誠實」的罪行, 絕大部分涵蓋在香港法例第 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及第 210章《盜竊罪條例》。
本港常見的騙案類型,包括網上騙案、電話騙案、投資騙案、求職騙案。詐騙集團儼然成為社會的毒瘤,卻難以徹底剷除,其中主因 是「新血」不斷加入,手法層出不窮,令市民稍一不慎便會誤墮騙局。法庭對一些欺騙公眾的無良及令人討厭的詐騙行為,多會採取較為嚴厲的判刑,希望能阻嚇該等犯罪行為,以免無辜大眾受害。
近年的「假冒官員」及「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等主腦,為了減低現身被捕的風險,以每
次 1,500至 2,000港元報酬,誘使年輕人假扮長者子女的朋友或律師等身分,登門收取騙款。此外,詐騙集團亦會指使青少年前往加密貨幣找換店,迅速將騙款匯走。
有受招攬的青少年見「快錢」易賺,於是在學校利誘其他同學加入,令年輕人犯罪團夥壯大。在 2022年涉及「詐騙」被捕的10至20歲青少年共340人,較2021年上升一倍;今年首半年的被捕人數有217人,情況令人關注。警方提醒若有招聘廣告付千多或幾千元酬騙金,聘用人士做「收錢」工作,絕對有可疑。
招攬青少年進行電話騙案的犯罪手法
法例新知
.電話智能卡實名登記制於2023年2月24日起全面實施,所有未於2月23日或之前完成實名登記的電話儲值卡已不能使用。市民必須使用自己的身份證明文件正本完成電話智能卡實名登記。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及電訊商會不時就登記資料進行抽樣檢查。
.實名登記可堵塞以往電話儲值卡匿名性質造成的漏洞,
警方執法行動
大學生淪跑腿 欺詐長者金錢
2022年12月
一名居住在黃大仙區的84歲伯伯收到來電,對方聲稱是他的女婿,因犯事被捕,急需三萬元「保釋金」。待伯伯準備現金後,騙徒訛稱由朋友代為領取,未幾一名男子前往伯伯住所收 取相關款項後離開。警方經調查後,拘捕一名17歲學生。
2023年2月
新界北總區刑事部拘捕七名男子涉及 20宗針對長者的「猜猜我是誰」電話騙案,涉及的騙款共約 150萬元。年紀最小的被捕人士是一名 17歲學生,他為了數百元報酬上門收取騙款。
2023年6月
深水埗警區於2022年7月至2023年6月期間, 接獲77人報案,指懷疑遇到「猜猜我是誰」騙案, 騙款由 2,000元至 65萬元不等,共涉約 680萬港元。 警方經調查後,發現有 16 宗案件來自同一個犯罪集團。犯案手法均是由主腦控制收款程序及處理贓款, 骨幹成員負責招攬及監察下線向受害人收取騙款,然 後在指定地方將贓款交給主腦。警方採取行動並拘捕五人,包括一名就讀經濟系的大學生,他本在網上尋找暑期工,卻淪為詐騙集團的棋子,誤墮法網。
警方對策與支援
.警方推出一站式詐騙陷阱搜尋器「防騙視伏器」及其應用程式「防騙視伏App(「Scameter+」),市民可以輸入有可疑的平台帳戶名稱、銀行戶口號碼、電話號碼、電 郵地址等,以評估詐騙及網絡安全風險,預防詐騙陷阱,減少損失。
.警方善用新成立的「電子報案處理及分析中心」,透過大數據分析加快調查科技罪案及騙案的進度。
.電訊商按照警方所提供的詐騙紀錄及已識別為詐騙網站的網址,將涉嫌進行詐騙的電話號碼封鎖或停止該號碼的服務,並阻截用戶登入懷疑詐騙網站。
.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連同流動電訊營辦商、警方、銀行業界及其監管機關正為短訊發放人登記制度制定技術方案和實施細節,目標在2023年底於銀行業界試行,以協助市民識別短訊發送者地址真偽,打擊詐騙活動。
真實個案:法官撕破騙徒假面具
近年,不少被捕人士辯稱自己才是騙案「受害人」,被要脅犯案,希望藉此脫罪。現年24歲的阿霏(化名)縱使在庭上訴說自己是如何不情不願地作案, 但被負責審訊的區域法院法官李慶年撕破其假面具,斥她把「謊話工程」延續至法庭。
阿霏被控於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9月21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串謀詐騙一名內地男子,訛稱其女兒被禁錮,並發送多張裸照,要求支付港幣或人民幣2,000萬元贖金。 案件審結,阿霏罪成,被判入獄三年半。
被告證供六大疑點:
是正義辦事抑或被威逼?
被告稱,一直對詐騙集團的公安或執法人 員身分深信不疑,以為自己擔當特派員是正義的事情;但另一方面,她又表達若非被詐騙集團恐嚇會逮捕她到北京受審,亦不會就範。究竟被告是受正義驅使而擔當特派員或臥底,還是明知故犯?辯詞出現嚴重矛盾。
無理由相信威嚇自己的人
被告不斷以不同的虛假身分聯絡受害人, 卻仍然深信詐騙集團和自己是正義的人,明顯是自欺欺人。更甚的是,若果詐騙集團真的威嚇被告,她沒有理由仍然相信他們。
香港長大竟忘記有警察
被告在香港土生土長,竟然忘卻了香港有警察,繼續堆砌藉口,以掩飾她為何不通知家人或好朋友她被「內地公安」威逼的事情。
淡化收取犯罪集團萬元
被告在警方錄影會面中,招認詐騙集團每月會給她一萬元工資。不過,她在庭上淡化這說法,包括隱瞞自己曾經有債務問題。當面對 騙 主控官直接而尖銳的問題,她不斷迴避,努力堆砌故事,尋找開脫的藉口。
佯裝無知 掩耳盜鈴
明知自己不是電訊公司的職員,明知自己不是香港警察等,沒有受過訓練,沒有聘書, 仍然佯裝無知,深信自己是公安的臥底,以不同語言及手段誘騙受害人,掩耳盜鈴。
明顯知道騙局一部分
被告明顯知道自己不是國際刑警,仍然打 著國際刑警的幌子,並向受害人展示國際刑警 的證件,誘騙她逗留於酒店內,又收起其手提 電話及電腦,令她與家人及朋友失聯。法官肯 定被告知悉「串謀詐騙」的關鍵部分。本案策 劃周詳、犯案部署精密,都令人咋舌,被告的 罪責更顯嚴重。
師長攻略
犯罪集團招攬青少年犯案的手法層出不窮,多留意警方的防罪資訊,可知悉最新犯案手法, 有助識別學生 / 子女的異常行為,及早介入,對症下藥。
.當發現學生 / 子女有不尋常或可疑的收入及物品,應即時向學生 / 子女深入了解來源,釐清事件因由。
.以關懷、關愛的態度應對事件,旨在令年輕人明白師長 / 父母會陪伴及協助他們解決問題。
.青少年的成長階段對各種事物充滿好奇,一旦遇上誘惑,便容易墮入不法分子的陷阱。師長宜善用日常生活的事例或新聞報道,讓學生掌握相關的法例及應提防的事宜,教導學生拒絕誘惑,培養正確的價值觀和理財觀,以及正面積極的生活態度和健康、有規律的生活模式。
.以負責任的態度善用社交媒體及網絡資源,在瀏覽豐富資訊之際,除了懂得去思考和分析,也學習如何去尊重別人的權利和私隱。
.學校應讓學生明白他們必須慎選朋友及作出負責任的行為。
.如有需要,應盡快聯絡警方的學校聯絡主任,尋求協助。
.多與青少年分享守規守法的重要性,提醒他們應以合法的方式賺取金錢,切勿為賺取金 錢或貪圖小便宜而參與違法活動,亦不應抱 有不勞而獲或僥倖心態,以為從事違法活動 後無跡可尋;教導他們一言一行都保持正直、 誠實、值得信任的道德標準。
行為徵兆:
.常常外出,頻頻失聯,刻意向家人隱瞞行蹤。
.成績下滑,無心向學,情緒不穩,坐立不安。
.突然穿戴或使用名貴服飾、背包或其他個人物品。
.突然持有多於一部手提電話,或時常偷偷地與不明人士聯絡。
.零用錢突然增多,對於家人的追問支吾以對,隱瞞金錢來源。
.藏有可疑的文件,例如印有「借貸協議」、「開戶申請表格」或「資產證明書」等字眼的紙張,並逃避家人的詢問。
睇睇相關法例:
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
干犯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 第 17 條「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一經定罪, 最高可判處監禁 10 年。
欺詐罪
干犯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 第 16A 條「欺詐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 處監禁 1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