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布《區議員履職監察制度指引》及修訂後的《區議會常規》範本,以進一步加強區議員的問責性,以及增加工作透明度和優化區議會及其轄下委員會的程序,確保行政主導。
指引列明對區議員的工作要求,包括每年在區議會大會或轄下委員會或工作小組會議,出席率不得低於八成,區議員有責任準時出席及避免中途離席,會議記錄會公開讓公眾查閱;如區議員因公務或健康等理由未能出席會議,必須會前向區議會秘書處遞交申請,如連續4個月沒有出席區議會會議,而又沒有取得區議會的同意,該區議員即喪失議員資格。
指引又列明,區議員每年向區議員主席提交工作報告,涵蓋在報告期內獲指派的任務、工作指標和完成情況;接獲市民意見或查詢的次數及跟進情況等。另外,區議員須參與每星期一次的「會見市民計劃」、每年親身參與不少於6次由當區民政事務處主辦或合辦的活動、在上任的3個月內成立最少一個地區辦事處、亦要履行區議會主席就區議會職能而指派的任務及工作指標等。
指引亦設有負面行為清單,包括阻礙區議員進行會議、侮辱其他議員或官員、阻撓他人離開或進入會議、未有利益申報等;同時詳細列明對於表現欠佳或作出違規行為的區議員作出調查的程序、上訴機制及相關罰則。
另外,因應《區議會條例》的最新修訂,政府相應修訂《區議會常規》,包括列明區議會主席由民政事務專員擔任、區議會主席負責委出委員會、委任委員會主席及副主席和工作小組主席、委任增選委員等。另外亦加入區議員須遵守的會議秩序,特別是不得作出妨礙會議進行的行為或舉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