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坊間有擔憂《安排》生效後兩地法院會就案件交換資料的傳聞,律政司回應指有關講法是謬誤,強調有關安排只涉及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申請執行判決完全由當事人主導。
律政司亦重申,在《安排》實施後,內地判決並不會自動在香港生效,在港的資產並不會被內地直接充公。
《內地與香港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民商事案件判決安排》下星期一起生效。律政司表示,留意到有討論指《安排》生效後,兩地法院會就案件的資料或執行情況等,相互通報或者交換資料,形容有關講法是謬誤。
發言人解釋,《安排》只涉及兩地民商事判決的相互認可和執行,而是否有需要在另一地申請執行判決,完全是當事人的選擇,兩地法院並不會就案件的情況或當事人提出的執行,申請交換資訊。
至於有講法指在《安排》實施後,內地的法院判決結果將會自動適用於香港,在港的資產可被內地直接充公,律政司亦表示完全是謬誤。
發言人強調,《安排》的目的是回應兩地民生和經貿活動交流合作日趨緊密,需要一套清晰和全面的相互執行民商事判決機制,減少當事人就同一爭議提出重複訴訟,充分保障及平衡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長官李家超出席行政會議前回應,任何內地法院的判決都要先在本地法院登記,相關當事人如有任何意見或反對,亦可向法院提出理據,法院會依據法律原則處理。他說當事人反對的意見和理據會經法庭聆訊,強調相關程序公平,體現法治和公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