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無業男子去年7月在港鐵朗屏站附近,搖晃懸掛路邊的國旗及區旗,並掉進明渠。被告在受審前承認侮辱國旗及區旗罪,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囚45日。
案情指,為慶祝香港回歸,元朗明渠上的行人路欄杆掛有共11面國旗及7面區旗。去年7月3日,一名女途人路經港鐵朗屏站D出口附近時,目擊被告先後搖晃掛在欄杆的國旗及區旗,並丢進明渠,該名女途人取出電話拍攝情況並報警。警方到場後,在明渠檢獲一面國旗及區旗,分別有2處及1處黑色污漬,區旗的旗杆有劃痕,被告翌日在天水圍住所被補。
辯方代表求情指,案發時,被告因失業及經濟壓力與家人出現衝突,在前往元朗購物途中,一時以錯誤方式宣洩才犯案,並非有預謀。被告犯案後有悔意,承諾不會重犯,早前已找到全職工作。
裁判官黃國輝判刑指,國旗及區旗有象徵國家主權的意義,無論涉案旗幟有沒有被弄污,被告把旗拆出來的行為已是侮辱,認罪扣減刑期後作出有關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