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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直至「試槍」才感同謀吳智鴻有軍火非「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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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直至「試槍」才感同謀吳智鴻有軍火非「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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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直至「試槍」才感同謀吳智鴻有軍火非「吹水」

2024年05月08日 12:23 最後更新:05月09日 08:16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8日在高院續審,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七日作供。黃續接受辯方盤問時指,直至「試槍」才感本案同謀者吳智鴻有軍火並非「吹水」,惟他無向屠龍小隊隊員交代向吳智鴻索槍,因「無必要畀佢知我做咁危險嘅事」,亦無向其他本案被告展示吳傳送給他的炸彈和槍手位置圖,因吳著他不要散播。黃又承認12.8行動前無解釋炸彈等位置,但灣仔「安全屋」有展示地圖;又同意辯方所指隊員不知他自己會先行「走佬」赴台。黃又承認,欺騙女被告劉佩凝指「育龍」籌款剩30多萬元是因已用於「著草」及買軍火。黃亦供稱,不知炸彈的實際威力及放炸彈位置附近有油站。

黃振強承認無向其他本案被告展示吳智鴻傳送給他的炸彈和槍手位置圖。

黃振強承認無向其他本案被告展示吳智鴻傳送給他的炸彈和槍手位置圖。

在昨(7日)聆訊中,黃提到2019年11月17日屠龍小隊於大鴻輝吃飯及開會時達成共識,屠龍小隊不會親身用槍和炸彈。被告張銘裕的代表大律師姚本成今問及,黃於11月18日與同謀者吳智鴻會面時,有否向對方提及隊員間的「共識」,黃答沒有,無告知吳智鴻「我啲隊員點點點...」,只有向吳稱「呢邊會配合佢」,但如對方問到便會如實回答。

黃:直至「試槍」後才感吳智鴻有軍火並非「吹水」 

辯方指,黃所講「我哋會配合」前,有否徵詢隊員意見,黃回答沒有;辯方質疑前一日傾談間成員無同意過配合,黃同意。

黃又同意辯方所指直至「試槍」後,他才感吳智鴻有軍火並非「吹水」,但無法界定自己是否11月18日才同意吳使用槍和炸彈,由屠龍小隊配合,因吳7月底已對他說軍火事宜,辯方關注黃當日「你係嚟真既,唔係敷衍說話?」,還是「投其所好,氹住佢先?」,黃答是前者,否認後者。

關於黃與吳智鴻之間的對話內容,黃表示想拿取一支手槍,「我諗住趁亂乘機啪2條,然後永久棄」,惟著對方「唔好畀我teammate知」,辯方質疑是否向隊員隱瞞重要事項?黃同意,指「都有私心,無必要畀佢哋知我做咁危險嘅事」,之後吳提及「唔想打就走先」,會有人使用自製手榴彈,黃當時表示「我走先」,辯方問到黃是否因害怕而想先行離去,黃不同意,惟稱是首次聽到吳有手榴彈,但吳其後解釋「自製手榴彈」是指「打邊爐罐加炮仗」。

黃沒通知成員炸彈位置 惟「安全屋」中有展示地圖 

到12月3日,黃與吳智鴻等人在荃灣松記會面談及12月8日行動,黃確定當日和翌日均沒與成員談及「大計劃」,因未決定好隊伍行動細節。辯方質疑,吳智鴻傳予黃的炸彈和槍手位置地圖,黃只傳送給軍師阿Kan,其他隊員並不知情,隊員「分分鐘自己俾人炸死埋」,黃指是吳叮囑不可散播該位置圖。

至同年12月6日,有成員在Telegram「滅龍群組」問到「8號後使唔使避」,阿Kan答「我諗諗」,辯方質疑為何不提醒成員要走,黃解釋是「計劃緊」。之後,阿Kan指「引班狗就走得」,有成員指「姐係平時做既嘢」,阿Kan指要在特定地方,辯方質疑黃為何不解釋阿Kan所說的計劃是否正確,黃指因行動由他與阿Kan共同計劃,「佢意思姐係我意思」。

辯方又關注黃當時無解釋地圖中槍手和炸彈位置予成員知道,行動會否影響無辜第三者是另一回事,成員又或會被炸彈波及,需要詳細資訊及確實指示下,隊員才能判斷參與行動與否,否則構成不公平。

黃振強指,灣仔「安全屋」有展示炸彈位置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黃振強指,灣仔「安全屋」有展示炸彈位置圖。(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辯方根據控方主問的供詞指,直至12月7日在灣仔「安全屋」中,黃仍沒向成員提到炸彈位置,黃解釋,吳智鴻被捕前仍未向他們解釋炸彈確實位置,但在「安全屋」中有展示炸彈地圖,「畀佢哋望咗眼,有個概念」;辯方質疑,黃只是初次提到展示地圖;而在被捕當日的警方錄影會面中,黃亦沒講述當日「安全屋」發生的事宜,反而歷經3年半才在「無損權益口供」中提到,黃承認辯方指當時誰人在場及談話內容「有機會錯」。

黃曾親身與成員提到「走佬」 「家長」承諾為全部成員安排赴台 

辯方又指,大行動前夕,黃只著成員不需帶裝備,卻無提醒要收拾行李,問黃有否在任何時間以任何形式叫成員「執行李」,黃答稱,在Tg上沒有,但曾親身與成員提到「走佬」,黃指當時已接洽「家長」,對方可為全部成員安排往台灣住宿和工作,阿Kan計劃讓黃先行離港,「只要我唔喺香港就燒唔到其他人」,隨後會再安排其他各成員陸續赴台。辯方提出,黃在數天的證供和「無損權益口供」從沒提過此部分,若「走佬」計劃發展至如此完備,定必會與成員開會談及,黃不同意,但承認成員不知他會先行赴台。

「育龍」籌款剩30多萬 黃承認欺騙劉佩凝已買軍火及「著草」   

據黃與女被告劉佩凝在12月7日的對話,黃指「育龍」籌款金額30多萬中,「已經用咗少少喺『著草』同買軍火」,辯方關注即已經用於「著草」的那部份, 黃解釋應未用,亦沒買到軍火,同意辯方指可能是欺騙劉,因行動前夕「懶得解釋點解得返30幾萬」。

辯方指黃與屠龍小隊隊員於11月19 日往泰國旅遊,是其1個月內第2次赴泰,黃同意,指他在11月初曾與阿Kan於泰國逗留兩、三天,目的是開設銀行戶口。辯方問黃有否將屠龍小隊的眾籌款項用於泰國遊玩,黃表示有。 辯方再問,黃與隊員第二次遊泰時,匯了多少錢到泰國戶口,黃稱「當時我睇戶口都有50萬」,並指泰國銀行戶口是為眾籌而開設。

黃指不知炸彈實際威力及放炸彈位置附近有油站 

辯方指11月17日至12月5日後,黃沒向被告張銘裕清楚解釋事情的走向和張需擔任的角色,黃同意;直至12月7日,黃亦沒清晰解釋,令張無從作出選擇,黃否認,指他們示威經驗豐富,黃的計劃指示屬清晰,惟辯方指過往示威活動無炸彈,故不能相提並論,而12.8行動是「牽涉人命」,黃解釋,隊員可自行選擇參與與否。

辯方再問及有否留意到紅色點炸彈鄰近油站,引爆炸彈後果不堪設想,有否告知被告張銘裕有關計劃存危險性,黃答稱不知炸彈實際威力,他亦沒留意該處有油站。辯方指,「安全屋」所在的克街「行出幾步」已看到油站,但黃堅持當時沒把炸彈與油站聯繫起來。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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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要待該名陪審員情況,著其餘陪審員利用早上時間自行閱讀文件,書記將另行通知陪審團正式開庭日子。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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