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7日在高院續審,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六日作供。黃續接受辯方盤問時指確認,大行動前一日,成員到荃灣倉庫運送裝備時,疑被跟蹤,遂指示成員分開坐的士把裝備運到灣仔「安全屋」;黃又指曾擬以煙花爆竹「引警察」,惟最終放棄計劃。
黃振強在控方主問時曾供稱,行動日前仍沒把荃灣倉庫的裝備運到灣仔「安全屋」。被告之一張俊富的代表大律師李國輔展示Telegram對話訊息,2019年12月7日另一勇武隊伍「閃燈隊」隊長安排車輛到荃灣倉庫運送裝備,但黃指有機會是把裝備運輸到荃灣倉庫。
屠龍成員疑被跟蹤 分開搭的士把裝備運到灣仔「安全屋」
惟辯方指,對話顯示有成員相約在倉庫等候,一行人懷疑被跟蹤,黃遂指示成員「啲嘢分開拎」、「我叫走咗車手,你哋分開搭的士」,黃確認有把裝備運到灣仔展鴻大廈「安全屋」。
黃又同意在3隊勇武隊伍「燈龍蛛」的聯合群組中,只有他與「屠龍小隊」成員林銘晧是群組成員;而「燈龍蛛」內曾有煙花爆竹相片,黃於群組內指12月1日有「新活動」,指爆竹可爆半小時,「放狗屋門口」,黃解釋當時打算假裝到警署報案,然後放入爆竹後再衝出警署。
擬以煙花爆竹「引警察」 惟最終棄用
辯方續展示Tg對話,黃在12月3日與「閃燈隊」隊長私訊,稱「下星期我要30支,12月8我要你哋full team」。黃解釋,當時有意在12月8日用煙花爆竹「引警察」,惟最後棄用此計劃;辯方質疑在「無損權益口供」和控方主問時,黃從沒提過使用煙花攻擊警察,黃稱「可能主控無問到我」,辯方又指黃是捏造用煙花攻擊警察的說法,當時實為打算以煙花嚇得警員四處逃走,並拍片上載至「育龍」宣傳眾籌,黃稱嚇退警員亦等同攻擊,至於拍片一事從沒想過。
辯方指12月5日行動前會議,黃當時是與成員提到12月8日或會與其他勇武隊伍包括「閃燈隊」、「蜘蛛隊」合作使用煙花爆竹,黃回應「無印象」。
黃不同意張俊富因不用取物資及考試 無參與12.8行動
辯方續指,2019年12月7日、即大行動前一日,因部分成員女朋友同在灣仔「安全屋」,有外人在場下,黃沒談及計劃內容,到12月8日凌晨,張俊富問到是否將使用煙花,黃當時回答不用,張不用再從倉庫拿取物資,便以考試為由,向黃表明不出席12月8日活動,並獲黃批准,黃全不同意。
辯方又指,黃從沒與屠龍小隊成員提到配合同謀者吳智鴻涉及槍械和炸彈的計劃,黃是利用屠龍小隊與吳合作,待事成後在台灣得到由對方提供的百多萬資金,計劃自行「著草」到台灣,因黃「心知肚明」若講出計劃,必遭成員反對,黃亦否認。
黃:現金收取籌款至少百萬 兩次泰國旅行用公費
代表另一被告張銘裕的大律師姚本成接着盤問。姚以「貪心爛賭」形容黃被捕前約半年的行為,辯方指「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涉及400多萬,控方更正400多萬並非籌款實際數目,黃也強調只是銀行往來數目。辯方問以現金收取的籌款金額,黃回答稱至少100萬。
辯方指黃當時20歲,便可動輒處理數百萬元,更帶隊旅行,「6月12號前諗都冇諗過啦」,黃確認兩次泰國旅行使用約20萬屠龍小隊公費。辯方又問到,同年7月至8月是否有接受吳智鴻的資助,黃稱大約萬多元,又同意與吳智鴻相識不久,屠龍小隊仍未成立,但知道吳背後有金主。
黃:「唔係為搵錢做暴動示威」 惟承認「好賭」
辯方指同年8月25日荃灣示威群組成名,黃便「搶咪」接受訪問,「講到天花龍鳳」,又自薦在無選舉下成為隊長,黃否認前者說法,又強調是有共識下成為隊長。辯方又指,黃在「育龍」提到若捐款增加,便可殺30名警員,即「為錢而殺人」,黃解釋,只是作為招徠,欲為「走佬」而籌款,但同意自己是貪心。辯方稱,黃以「屠龍小隊」名義「搵錢」,黃指「唔係為搵錢做暴動示威」。辯方問黃有否向隊員表示「我得返嚟既錢,大部分都用咗去賭」,黃回應指「有講過」,並同意自己「好賭」。
黃又確認,有律師告知他擔當控方證人或會有刑期扣減,辯方問黃是否希望扣減刑期而成為控方證人,黃回答「希望」,但亦因「想交代當時嘅事出嚟」。辯方質疑,若屠龍小隊成員知道他其殺警計劃,其他成員不會參與,黃不同意。辯方又指黃為得到減刑,誇大其他被告的參與角色,黃否認,稱知道法庭有機會因他作證,對他有更寬大處理。 辯方質疑黃是否要令其他被告入罪,自己就可減刑,黃指沒聽過此講法。
黃同意辯方指參加軍訓就代表要加入吳智鴻殺警計劃
黃同意與吳智鴻初次會面和9月科大會議上談及軍火,都覺得純屬「吹水」,當時未想過串謀。辯方表示,張銘裕雖9月參加軍訓,但當時沒人提過出席後便要加入吳智鴻的計劃、要用槍和炸彈 ,故軍訓與串謀一事是「風馬牛不相及」,黃同意。
辯方指西貢試槍不屬串謀 因黃未同意計劃
辯方指,早於8月27日吳智鴻與張銘裕的私訊中,吳提到「之後可能玩暗殺狗」,張銘裕已表明「如果要呢樣,我可能唔係個人選」,辯方認為直至11月17日西貢試槍,也不屬串謀,因黃仍未同意計劃,「 一支槍都未見過,一個炸彈都未見過」,黃想弄清楚是否確有槍和炸彈,故在11月17日屠龍小隊成員於大鴻輝開會,席間吳智鴻未講及「大行動」,故是「無從串謀」,黃同意以。
據黃與「閃燈隊」隊長的對話內容,黃提及殺警時指「好似得我一個堅持咁做囉」,又曾稱「無人幫手諗,頭都爆」、「一做完20kg就移民」。辯方質疑成員不清楚行動和需要「著草」,另隊員從不支持殺警,只有黃一人堅持,黃指無清楚向隊員提到「走佬」計劃,但不同意是蓄意不讓隊員知悉。
辯方指黃與隊員Kan研究於12月1日遊行中使用槍和炸彈,屬「完全違反」屠龍小隊於11月底荃灣三陂坊會議上的共識。黃解釋,共識是不親手用槍和炸彈,與阿kan只打算向吳智鴻建議以上計劃。
黃對警察有好大仇恨
辯方指相關對話顯示黃向吳索槍,黃解釋,拿槍後會問哪位隊員有意使用,辯方追問「點解一定要問人拎槍 ?係你想咋嘛?」,黃指因自己仇恨警察,當下意識是先索槍,不會強迫隊員使用。
辯方又提到12月1日黃與被告張俊富的對話,黃指「我哋既目標係炸到狗咋嘛 …我唔x理其他人架喇」,辯方指黃當時開始有「濫殺無辜」的傾向,黃指自己欲殺到最多警員,只是不計較殺到其他人,非濫殺無辜;另又指隊員一直都知他對警方「有好大仇恨」。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