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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曾用12.8「大行動」於「育龍」宣傳眾籌 同意多次使用汽油彈屬「恐怖主義活動」

屠龍案

屠龍案|黃振強:曾用12.8「大行動」於「育龍」宣傳眾籌  同意多次使用汽油彈屬「恐怖主義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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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曾用12.8「大行動」於「育龍」宣傳眾籌 同意多次使用汽油彈屬「恐怖主義活動」

2024年05月16日 12:49 最後更新:05月17日 08:35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16日在高院踏入第17天審訊。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十二日作供。辯方質疑,黃承認案情中提到串謀計劃內容包括設「育龍」宣揚「屠龍小隊」恐怖主義行為,惟開設「育龍」前仍未有2019年12月8日「大行動」計劃,黃同意,但否認自己承認案情錯誤的部分,因在「育龍」頻道以「大行動」作招徠眾籌。他又認為,使用汽油彈都算是「恐怖主義活動」,包括10月1日國慶示威中向警方投擲過百支汽油彈、10月2日因示威者中槍而「復仇」向新界南警察總部擲汽油彈,還有旺角警署、尖沙咀警署、 中大、葵芳等都有扔汽油彈。

2019年10月1日國慶示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2019年10月1日國慶示威。(資料圖片)(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黃振強早前作供確認其代表律師曾與律政司作認罪商討,律政司接納黃只承認「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和「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其餘控罪存檔,但條件是要完全同意控方所撰寫的案情撮要。惟辯方指,當中有內容與事實不符,包括9月軍訓是為12月8日「大行動」預備,黃同意有誤,但都在法庭上承認案情,因以為自己要承認案情。

黃同意開設「育龍」頻道時未有「大行動」計劃 惟曾以此宣傳眾籌 

被告劉佩凝代表大律師馬維騉今指,承認案情提到串謀計劃內容包括設「育龍」宣揚「屠龍小隊」恐怖主義行為,辯方理解開設「育龍」頻道時,仍未有12月8日「大行動」計劃,黃同意,但否認自己承認案情錯誤的部分,因曾使用12月8日「大行動」在「育龍」作招徠眾籌。

黃承認「育龍」為他帶來可觀收入

辯方就黃與案中被告嚴文謙的Tg對話盤問,對話顯示嚴向黃稱「諗到個 r 資助方法」,而隊員阿Ka 及梁政希都認為可行;嚴又向黃稱「So Fairy」,即同案另一被告劉佩凝會 協助開設新頻道。黃指,此頻道正是「育龍」,並確認當時曾透過其他Tg群組「春田花花」及「老豆搵仔」宣傳「育龍」。 黃又承認「育龍」11至12月短短一個月為其帶來非常可觀收入。惟黃對嚴卻不滿,並在「育龍」成立翌日向其斥計劃「推得急又係我幫你執手尾」。被問及「執手尾」指什麼,黃解釋,嚴於 「育龍」推出前沒有與其商討,推出後又隨即把頻道交由其管理,並要對「育龍」抱有意見的金主作解釋。

辯方又質疑,12月7日才在「育龍」提及集齊「30粒龍心(即殺警)」。法官張慧玲關注,案情沒表示「育龍」一開始便有宣揚恐怖主義活動;控方稱,案情指「懷有該財產用於作出有關恐怖主義行為,「包括」12.8計劃的意圖,不一定需要與12.8計劃絕對掛鈎。

黃振強畫像。

黃振強畫像。

黃認為「用汽油彈都算」恐佈主義活動 

辯方問及,除12月8日,黃有否組織其他恐怖主義活動如「殺人」、用炸彈,黃回答認為「用汽油彈都算」,包括10月1日國慶示威中使用約百支汽油彈,並向警方投擲;10月2日,示威者中槍事件後,為「復仇」而向大窩口新界南警察總部擲汽油彈,另有深刻印象在旺角警署、尖沙咀警署、 中大、葵芳等擲汽油彈,當中在中大並非使用「老虎仔」的貨源,因距前線幾百米後便有後勤免費製造汽油彈。黃同意,沒使用「一分一毫」買槍和炸彈。

辯方又提到,在承認案情中,黃11月8日向家長「黑警」稱「啲錢畀手足下半世用,嚟緊🔫🔫🔫」,黃指意思是想拿到槍械,其後欲「著草」,黃另承認劉佩凝不認識家長「黑警」,不知道兩人的對話。

「育龍」開設前 女被告劉佩凝不知涉案戶口與恐佈活動有關

另在承認案情中,提到案發時間2019年8月1日至12月9日共籌集了四百多萬元 ,辯方質疑最早協議是於11月「育龍」頻道開設之時,為何黃同意11月前是案發期間,黃答指「因為呢份嘢唔係我寫」,他承認內容與事實不符,而「育龍」開設前,劉佩凝並不知悉涉案戶口與恐怖活動有關。

辯方指「龍心」代表「寶石」非「拎命」 黃指沒玩「屠龍傳記」線上遊戲 

黃振強早前又承認,在「育龍」發佈「若有手足願意玩真屠龍online game,公會任務目標係集齊最少30粒龍心」的帖文,稱「龍心」意指「殺警」。辯方問黃,有否玩線上遊戲「屠龍傳記」,當中「龍心」是指寶石,可用現實金錢購買,黃稱沒玩過。辯方問到,黃口中講「龍心」為「拎命」,他人是否可理解為「寶石」,法官聞言後,稱黃不知道有此遊戲,無法回答,除非辯方提供「龍心」資料。

黃又供稱,提供大額資助的金主,通常是專業人士,懂得「規避法律」,訊息會使用「閱後即焚」功能,故黃的手機找不到大額金主對話,而黃不會特意刪除對話。

辯方另向黃問及有關Tg「楓葉」帳號於12月6日的對話,黃指「楓葉」帳號是由他與成員阿Kan及劉佩凝共同管理,並確認他曾以該帳號發出「課金計劃的詳情」、 「3個人著草目標500 萬」、「打爆機攞龍心就會著草」等留言。辯方問黃有否向隊友講解「著草Plan」,黃指阿Kan曾在群組向成員提及。辯方質疑黃沒將「著草 Plan」通知劉,黃指雖然「著草Plan」沒預留劉的位置,但他記得有向劉提及有關計劃。

黃沒有把「育龍」籌款轉帳至泰國戶口 惟所有資金歸他管

就管理「育龍」籌款的Telegram帳戶向捐款者稱,可入帳至黃的本地戶口,管理員會再轉帳至屠龍小隊隊長泰國戶口,黃確認,他從沒把款項轉帳至泰國戶口,但無論有否轉帳,所有資金都歸他所管。另習慣捐款至馬會戶口的「家長」,黃指示劉可繼續使用該戶口收取資金,黃同意未計及發佈文宣,上述是劉在「育龍」的唯一工作。

黃與劉佩凝在11月7日晚上6時多相約在觀塘海濱公園見面,當晚黃準備離港赴泰旅遊。黃接受盤問時指,見面目的為確認彼此身份、及面交數萬元給他,惟辯方質疑兩人的Tg對話沒顯示交收現金,劉在會面當日前已轉賬逾萬元予黃;辯方問及「育龍」僅成立一天何來籌得數萬元,以及黃即將前往泰國,為何要手持數萬現金?黃答稱,可能與劉使用Tg通話後,移除了紀錄,辯方指其實從沒交收現金,但黃否認。

黃由泰回港後致電劉佩凝告知將有「大行動」涉槍和炸彈 著加緊眾籌力度 

黃於11月23日由泰返港後,致電劉佩凝,提到「嚟緊有大行動」涉槍和炸彈,著對方「加緊眾籌力度」。辯方指,紀錄顯示2通電話分別1分鐘和34秒,內容主要圍繞翌日交收時間,黃不同意。 辯方又質疑,黃於2023年9月27日簽署無損權益口供前,從沒提過電話內容,而單單兩個來電顯示,應無從推測內容,惟黃強調,確有與劉佩凝提到配合其他團伙使用槍同炸彈。

而11月27日的對話顯示,黃又向劉佩凝稱「嚟緊我哋好快有大嘢發生架喇」,辯方指若數天前已分享計劃,何必如此「隱晦」,直接說「我哋就快做架喇」便可,事實上因「佢係你好細嘅棋子」,根本不會與劉談槍和炸彈,黃一概不同意。

辯方又問及,劉佩凝於11月23日在電話中如何回應黃,黃答「唔記得」,所有內容只是大概憶述,無法記起一字一句。辯方最後指,黃故意把與劉提及槍和炸彈一事,放於「無從對證既電話裡邊」,黃否認。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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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賴振邦求情指非主腦 法官聽取同案認罪被告求情 下月一併判刑

2024年09月02日 18:05 最後更新:18:05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包括兩名主犯已認罪,另7名不認罪被告中,陪審團29日裁定賴振邦串謀導致爆炸罪成,其餘6人脫罪。被裁定罪成的賴振邦9月2日在高院求情指,他並非本案主腦,只屬協助角色,而且他在還柙期間不斷進修,但願出獄後「做個有用的人」,冀獲輕判。法官張慧玲表示,將等待同案其他被告求情,預計10月判刑。

法官張慧玲押後賴振邦判刑。

法官張慧玲押後賴振邦判刑。

被告賴振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控方交代賴振邦現年33歲,沒有任何案底,先後在2020年1月17日及2020年9月5日被捕。

代表賴的大律師是香媛求情時指,賴並非本案主腦,只是協助角色,親友形容他為孝順兒子,待人接物、真誠友善、樂於助人。他還柙期間不斷進修,冀出獄後「做個有用的人」,並表示類似案例不多,會盡量補充供法官參考。

法官張慧玲則指,根據陪審團所提出的問題,相信陪審團依靠賴曾出席西貢試槍而信納賴即案中負責製造炸彈的「Bobby」、及其於Telegram群組「行山討論區」內搵炸藥的言論,但信納賴不清楚最終放炸彈的位置,亦無參與將炸彈帶到華仁書院,故裁定該交替控罪罪成。 法官表示,等待同案其他被告求情,預計10月判刑。

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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