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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確認「育龍」眾籌泰國戶口持有人為女友 否認撰寫文宣籌款為斂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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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確認「育龍」眾籌泰國戶口持有人為女友  否認撰寫文宣籌款為斂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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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案|黃振強確認「育龍」眾籌泰國戶口持有人為女友 否認撰寫文宣籌款為斂財

2024年05月09日 13:54 最後更新:05月10日 08:34

2019年12.8遊行「屠龍小隊」涉灣仔放炸彈及槍手伏擊警員案,7名被告被控串謀爆炸、謀殺及籌集財產等罪,案件首引反恐條例起訴,5月9日在高院續審,由控方證人、本案同謀的「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第八日作供。辯方問及黃與泰國女友、「家長」間的感情關係時,黃承認「育龍」眾籌的泰國戶口持有人為其泰國女友,惟銀行卡由他保管;而他同意曾在Telegram中形容與家長相處「好似做鴨咁」,黃解釋因應酬眾多金主和「家長」,「傾計食飯」而感疲累,又指「每個家長深淺程度唔同」,惟黃語畢時突大力呼吸,又顫抖哭泣,法官下令休庭讓黃休息, 黃一度跪在地上痛哭,更步履不穩跌倒,需由4名懲教人員抬往休息室。

重新開庭後,辯方指黃曾為籌款撰寫文宣,內容提及「幾千個手足,爆眼、腦出血…」,認為黃「斂財為實」,黃不同意,但承認有用籌款資金賭波及嫖妓,亦有提供20萬元以上予隊友「減壓」。

黃同意「育龍」眾籌泰國戶口持有人為女友 惟銀行卡由他保管 

被告嚴文謙的代表大律師梁鴻谷進行盤問,展示家長「佩儀」與黃於Tg的對話紀錄,當中「佩儀」說:「我講咗你仲用泰國條女戶口收錢我停課(課金)」,黃確認與「佩儀」感情較好,「泰國條女」是指身處泰國的女友。黃同意女友為「育龍」其中一眾籌泰國戶口的持有人,但把銀行卡交予黃。

辯方指黃於2019年10至11月期間曾先後3次赴泰,頭兩次與阿Kan同行,第三次則和阿Kan及其他隊員前往,而在第三次赴泰時,黃於泰國戶口中提款以支付他和隊員的遊泰開支。辯方問黃在提取前,戶口有多少存款,黃指「大概50萬」,辯方又問黃從泰國戶口提款多少,黃稱「大概廿幾萬」。

黃承認泰國嫖妓惟沒性關係 否認撒謊利用朋友

據阿Kan與黃兩人11月遊泰時的對話內容,黃稱擔心女友在酒吧會發現「我揀嗰件女」的事東窗事發,黃承認當時有嫖妓,但沒發生性關係。對話又顯示,黃著阿Kan「如果真係去咗個間呢,你攬x住我噚晚揀嗰條女話係你」,辯方質疑是利用隊友為其解困,並不像是一個「請求」,黃否認並稱是「慌張同擔心」的請求語氣;辯方再問是否在需要下便會撒謊、利用隊友,黃否認。

早前庭上提到黃與「閃燈隊」隊長Kristy關係曖昧,辯方問黃是否「兩頭瞞」感情關係,黃同意;辯方指黃稱賭博原因為紓緩壓力,是否來自「感情壓力」, 又問黃是否好色,黃全否認,並指每人「對好色定義唔同」。

辯方大律師庭上部分用字遭控方及法官阻止

辯方盤問期間,大律師梁鴻谷曾用到「海量情慾對話」、「不忠」等字眼,遭控方和法官張慧玲阻止。黃向法官說:「呢啲同異性關係....」,張官稱「唔適當問我會出聲」。

辯方指黃向「閃燈隊」隊長提到「我哋啲『家長』同我哋感情都幾好...應該話同我感情都幾好」、「好似做鴨咁」,黃解釋意思是要應酬眾多金主、「家長」而感疲累,辯方問為何不稱呼作「侍應」,黃指在港長大,「對比你我可能粗俗少少」。

黃形容與家長關係「每個深淺程度唔同」  突不適痛哭需攙扶離庭 

辯方追問黃「提供咗咩服務」,並質疑其「亂搞男女關係」。黃回答「傾計食飯」、「每個家長深淺程度唔同」,惟語畢後突然不斷深呼吸,身旁懲教人員安撫「放鬆啲」,惟其氣喘聲愈來愈強烈,疑似驚慌,跪在地上嗚咽,張官下令休庭讓黃稍作休息, 黃無法自行步出證人台,需由2名懲教人員攙扶離場,期間黃痛哭,更一度跌倒,進入犯人欄後,更需由4名懲教人員協助抬往休息室。

黃不同意辯方指撰寫文宣「斂財為實」

重新開庭後,辯方指,警員於錄影會面中問到黃為何撰寫以下一則文宣:「612中信圍困開始,至少幾千個手足,爆眼、腦出血、斷手斷腳、被性侵強姦、實彈射爆內臟,....」,黃當時指或「打篇嘢」便會增加眾籌資金,不理會所述內容真與假。

辯方引述指黃當時認為發文章需要「盡量煽情」及「因為都無詳細睇過內容,淨係覺得幾煽情,就發了出去」,黃解釋當時認為自己說事實。辯方問到,黃是否「斂財為實」,黃不同意。

辯方又提到,警員當時問黃在文宣中指「我哋已經係社會嘅隱形人」,黃回覆指可能在說無家可歸,但實際並非如此。辯方質疑錄影會面所述才是事實,黃稱當時認為自己道出事實,但因狀態混亂,遂忘記「點解要講呢啲嘢」。

部分資金用於賭波嫖妓 黃:有提供20萬元予隊友減壓

辯方又指黃「搞文宣」目的是「攞錢」,黃否認;辯方指黃把資金用於賭波、嫖妓,但「無預隊友」,黃答稱賭波、嫖妓只是資金部分用途,另有提供20萬元以上予各隊友,讓他們自行使用金錢尋找減壓方式。

黃:法援律師對案件「唔上心」 個人決定認罪

辯方指,黃應早已得到律師指引才會在庭上表示認罪與否,惟完成高院交付程序後,於2023年突有意表示認罪,黃解釋,當時認為法援律師對案件「唔上心」,無法索取有效法律意見,感覺語氣上「唔係好care我」,故後來認罪與否是他個人決定。

早前提到,黃振強告知懲教署欲與案件主管會面交代認罪,辯方質疑認罪為何需與警方表述,黃解釋,不熟悉程序,故警方向他說需要經法律代表與律政司溝通,黃遂解僱法援律師,另聘法律代表。

黃在「大行動」前一日、即12月7日於灣仔「安全屋」問嚴文謙「你留低陪我好唔好」,(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黃在「大行動」前一日、即12月7日於灣仔「安全屋」問嚴文謙「你留低陪我好唔好」,(圖片來源:星島日報)

黃否認會見警察為轉污點證人 冀大幅減刑

辯方追問,為何認罪不尋找律師,反找警察?法官張慧玲叫停辯方提問,並指黃已回答此問題。辯方指,不相信黃的答案,張官指辯方說法「好離譜」,著陪審團不要受影響,「信唔信」 由陪審團決定。

黃不同意辯方指黃會見警察為轉作污點證人,實為希望得到大幅度減刑的說法。 辯方續問,黃上庭前有否發現警誡錄影會面與「無損權益口供」有差別,黃稱「我無」;辯方指黃一早得悉兩者前後不一,便在庭上編造錄影會面時心情驚慌,黃否認。

黃指嚴文謙「掛住拍拖耽誤行動正事」 

辯方又指,被告嚴文謙11月4日、13日、14日因陪伴女友,而沒應黃邀請出席示威,黃曾在Tg群組中向嚴文謙稱紅顏禍水,「condom因為女收山」,黃認為嚴文謙「掛住拍拖耽誤行動正事」,前隊員也是出於女友因素而退出示威,故正埋怨嚴文謙。

黃早前作供提過,嚴文謙12月1日無暇出席示威 ,因而令黃「無安全感」,黃遂取消行動。但辯方質疑,黃與成員間又再組織當日行動,相關對話提到黃打算讓被告李家田取代嚴文謙的位置,即於行動中「睇實」黃,黃解釋「好想打」,但李家田回覆「你邊睇得實」,故最終沒示威。

黃不同意口供是「一路睇一路作」

辯方質疑,黃的口供是「tailor made」、「一路睇一路作」,黃不同意。 辯方再問及,黃在12月7日於灣仔「安全屋」問嚴文謙:「你留低陪我好唔好」,嚴答應後又叫張銘裕留下作伴,黃確認。李家田代表大律師明(10日)開始盤問。

7名被告為張俊富(22 歲,學生)、張銘裕(20 歲,無業)、嚴文謙(21 歲,學生) 、李家田(24 歲,無業)、賴振邦(29 歲,技術員)、許湛榮(24 歲,物業管理助理)及劉佩凝(24 歲,無業)。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高等法院。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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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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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要待該名陪審員情況,著其餘陪審員利用早上時間自行閱讀文件,書記將另行通知陪審團正式開庭日子。

 其中6名男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及許湛榮否認《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否認串謀謀殺罪;李家田另亦否認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女被告劉佩凝則否認一項《反恐條例》下「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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