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六(6月1日)一輛新界的士在上水寶石湖路及寶運路交界,撞倒一名過馬路的8歲女童後不顧而去,警方今日(5日)以「危險駕駛」、「發生意外後沒有停車」及「使用虛假文書」等罪拘捕56歲肇事男司機。
警方表示,6月1日上午約11時,一輛的士於上水寶石湖路與寶運路交界,撞到一名正在橫過馬路的8歲女童。經調查後,警方今日(5日)以「危險駕駛」、「發生意外後沒有停車」及「使用虛假文書」等罪拘捕56歲肇事男司機。
警方新界北總區交通部署理總督察李君豪表示,事發當日上午大概11點,上水寶石湖路與寶運路交界,一架新界的士沿着寶石湖路往馬會道迴旋處方向行駛,該的士違反道路交通標誌,並且衝紅燈,再駛入一個正值綠燈的行人過路處,撞到一位8歲陳姓女童。肇事車輛在撞到女童之後 並未有停車,並是直接駛走。
該女童氣候被送往北區醫院接受治療並於同日出院,傷勢包括手腳和額頭擦損,伴有瘀傷,女童還被撞掉一隻牙。案件其後交由大埔警區重案組第一隊接手跟進調查。
警方經過深入調查後,發現肇事車輛在案發時是套上不屬於涉事車輛的車牌,警方於6月4日傍晚在上水粉嶺圍停車場發現肇事車輛,並證實肇事車輛為未有登記的車輛。
警方隨後亦成功追查到案發時駕駛肇事車輛的司機身份,而6月5日凌晨,該位56歲姓蔡本地男性司機見已事敗,前往上水警署自首。他報稱為商人,遭警方以「危險駕駛」、「發生意外後沒有停車」及「使用虛假文書」等罪拘捕,肇事司機現正被扣留調查當中。
警方強調,根據香港法例,肇事司機的行為已經構成危險駕駛,甚至已構成因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7年及罰款港幣$50,000元 。警方嚴厲譴責任何遇事不報,罔顧他人安全而不顧而去極度不負責行為,雖然幸運的是此次意外未有釀成更重大悲劇,但警方必定會繼續嚴正執法,絕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