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總承建商前高級經理收取分判商賄款100萬元,涉在啟德體育園項目及另一私營建築項目給予優待,被告12日於區域法院承認控罪,暫委法官梁嘉琪批准保釋,案件押後至10月8日聽取被告求情。同案另3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在區域法院開審。
60歲被告吳和能,是協興建築前工地事務部高級經理,承認一項代理人接受利益罪名,違《防止賄賂條例》。案情透露,協興案發時是多個公營及私營建築項目的總承建商。利成泥水工程於2020年就一個私營建築項目,從協興取得總值超過5800萬元泥水工程合約,其後於2021年競投啟德體育園項目2份總值超過兩億元的泥水工程合約。
廉署調查發現,自2019年初起,一名利成董事兼股東就公司與協興的合作事項諮詢被告意見,被告會預先透露協興招標項目的進度,並聲稱取得對利成有利的幫助,包括盡快發放工程糧款及增加修訂工程的工程金額。於2020年4月,被告於私營建築項目的泥水工程招標過程中,向該董事聲稱已與負責項目的相關人員溝通,利成其後從協興獲得泥水工程合約,該董事及後亦向被告查詢有關修訂工程的報價。
至2021年5月,被告預先向該董事透露協興即將就啟德體育園項目北面工程的泥水工程發出招標邀請。同年7月27日,該董事就有關工程的價格諮詢被告意見,被告答應於同日商討此事,該董事當日將載有100萬港元現金的環保袋交予被告,被廉署人員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