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中三男借睇貓為藉口,邀請同班女友返屋企。趁機伸出狼爪,先後4度性侵得逞。女生的父母驚悉事件,怒告對方索償100萬新台幣(約25萬港元)。
女生遭到排擠老師建議涉案男生多來往
涉案男女是同班同學兼情侶,在學期間,女生曾受同班同學排擠,多次萌生轉學念頭。老師見況,便建議她和涉案男生多來往。兩人交往後,女生亦打消轉學想法。
男方借睇貓邀肯女方回家 用身高優勢性侵得逞
根據判決書,2022年4月,男生向女生提議前往其住所看貓,獲得女生同意。於是,兩人放學後,便乘搭地鐵返回男生三重區的單位。豈料女生一入房,男生利用自己1.73米身高優勢,不理會女生反抗,而強脫其衣服並性侵得逞。隨後,男生以同樣的方式強制性交並得逞3次,行為持續至同年6月。
女方多次明確拒絕 男生辯稱︰她感覺就是有點開心
女兒被性侵期間,曾明確「以手阻擋」、「不要」,拒絕與男生求歡,但仍不敵男方力氣而受辱。最終女生父母得悉事件,怒極要求學校調查。
校方展開調查,男生不但否認性侵,甚至辯稱「她就自己說她要試一次」、「她嘴上說不要,但她身體有誠實」、「她感覺就是有點開心」,甚至當着女生和其父母面前摔門。女生的父母認定男生沒有悔意,而且對女兒造成2次傷害,加上仍未道歉,憤而向男生及其父母索償100萬新台幣(約25萬港元)。
男強調:戴套期間有時間都不走證明同意
男生在庭上辯稱,平時和女生聊天都會談及和性愛有關的話題,而女生本人亦曾詢問是否要發生性關係,甚至要求他購買安全套,所以男生認為且強調4次性行為均是得到女生同意。男方又指過程中尊重對方意願,每次性行為都有戴上安全套,而且戴套期間,女生明明有充足時機逃走,但仍選擇躺在床上等待,可見彼此同意發生關係。
男生:說「不要」只是因為害羞
男生指雖然女生說過「不要」,但他一度停下觀察女生反應,認為對方沒有反對的意思,估計只是首次發生關係時,女生因疼痛或害羞而產生矜持,才會說「不要」。
法官裁定男生一方要賠償
法官經審理後認為,男生接受學校調查和少年法庭審訊時,均承認前3次發生關係時,女生曾口頭拒絕,而且推開過他,第4次時並沒有說出任何話,裁定前3次是強制性交,餘下1次是合意性交,判處男生及其父母向女生賠償20萬新台幣(約5萬港元),同時向女生父母賠償6萬新台幣(約1.5萬港元),案件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