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份通過悼念及「感激」刺警疑兇議案、正服刑的時任港大學生會評議會主席張敬生,申請人身保護令遭駁回,不獲准提早釋放。
政府發言人表示,張敬生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罪,被裁定罪名成立並判監禁24個月。經判刑上訴後,上訴法庭改判監禁15個月。懲教署署長是依法根據法庭定罪和判刑的命令將有關人士管押,特區政府歡迎法庭依法撤銷有關人身保護令申請的決定。
發言人表示,《監獄條例》沒有規定署長行使減刑的酌情權,囚犯提早獲釋並非一項權利,因為他們是被法庭依法判處在監獄服刑。《監獄規則》、《監管釋囚條例》、及《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經《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修訂,已加入條款訂明,除非署長信納給予該在囚人士減刑或提早釋放,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否則不得獲減刑或不得獲轉介個案予相關委員會考慮提早釋放或覆核刑罰,署長是依法並按既定機制處理有關個案。
發展局提出修訂《建築物條例》,建議放寬對圍封露台的規管。發展局局長甯漢豪表示,現時已經圍封的露台,理論上需要執管,但修例生效之後,只要並非最新的環保露台,一些屬於小型僭建物的圍封露台,經專業人士檢查確定安全後可以保留;至於一些出伸外牆的旗杆,只要不大於某個尺寸,亦可以納入小型工程範圍。
甯漢豪出席一個電視台節目時又說,現時未有遵辦的清拆令個約有3萬6000個,當中大約1萬宗屬於小型僭建,相信日後經審核或可保留,每宗覆核費平均數千元,當局會設有三年寬限期讓市民找專業人士檢查。
至於嚴重僭建,甯漢豪表示,修例後不可再以不知情或僭建物是前業主留下作為辯護理由而獲得免責,呼籲市民買樓時要看清楚,如果修例通過後若干時間,例如數個月後,僭建物仍然存在,現任業主或會被控告。她又以「紅山半島」的潛建個案為例,指新法例生效之後,如果當局要求涉及潛建的業主會面,業主連會面都不肯就可能會有罰則。